国务院拟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司法部官网近日披露,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同时,《规定》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每日经济新闻)
同时,《规定》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