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对新兴成长型企业重新开放美国资本市场 (a)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3年证券法》第2(a)条款(法典编号:15 U.S.C. 77b(a))予以修订,在该条款结尾处添加以下内容: (19)“新兴成长型企业”(emerging growth company)是指最近一次完整财务年度中年收入总额不足10亿美元的上市企业(该收入额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按照每五年的通胀率计算得出的,可以反映出美国劳工统计局发布的所有城市消费者的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确定变化值最接近100万)。上市企业在财年第一天被确定为“新兴成长型企业”,之后仍将被视为“新兴成长型企业”,直到下列任一日期: |
第二篇: 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成 (a)规则修改—— (1)本法案实施生效后90天内,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对《联邦规章典集》第17篇第230.506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修订,规定《联邦规章典集》第17篇第230.502(c)条款对于“一般劝诱或广告”行为不适用于第230.506条款中规定的证券发行和销售,前提是所有证券买家均为合格投资者。该规定应要求证券发行机构通过适当的方式证实证券买方为合格投资者,所使用证实方式须是经证券交易委员会确认的方式。《联邦规章典集》第17篇第230.506条款按照本条款进行修订后,应仍然视为《1933年证券法》第4(2)条款(法典编号:15 U.S.C. 77d(2))下的规定。 |
第三篇:公众集资 (c)规则制定——法案实施后270日内,基于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发布必要或合适的规则,从而实施《1933年证券法》第4A条款和第4(6)条款(增补本篇内容)。执行本条款时,证券交易委员会应与美国各州,领土和哥伦比亚区的证券委员会(或任何拥有相同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互相沟通,并与任何适用的证券业协会进行协商。 |
第四篇:小企业资本形成 (2)在该条款结尾处添加如下内容: “(2)其他发行——按照规则或者规章,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如下限制性条件在本条款规定的豁免证券中新增一类证券: “(A)根据本段规定确定享有豁免权之前12个月内,已发行和出售的证券总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 “(B)证券以公开方式发行和出售。 “(C)此类证券不应是联邦证券法律和其他据此颁布规章所规定的限制性证券。 “(D)第12(a)(2)条款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应适用于参与此类证券发行或出售的任何个人。 “(E)关于公众利益或为了保护投资者,证券交易委员会设定了限制性的条款和条件,根据此类条款和条件,证券发行机构可以在提交上市发行申请书之前吸引投资者对其发行证券的兴趣。 “(F)证券交易委员会应要求证券发行机构每年向证监会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G)关于公众利益或为了保护投资者,证券交易委员会设定了其他必要的条款、条件或者要求,包括: |
第五篇:私人企业的灵活与成长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1)(A)条款(法典编号:15 U.S.C. 78l(g)(1)(A))修订为如下内容: “(A)从证券发行机构总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之日算起,第一财年结束之后120天内,并且股权证券(豁免证券除外)的记名股东达到 “(i)2000人,或者“(ii)500非合格投资人(合格投资人,定义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并且”。 |
第六篇:资本扩张 (2)第(4)段中,删除“三百人”,并插入“300人,或者,如果证券发行机构属于银行或者银行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定义见《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第2条款(法典编号:12 U.S.C. 1841)),则是1200人”。 |
第七篇:法律修订宣传 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当提供在网上发布信息,并且开展宣传活动,将本法案涉及的法律修订内容告知中小企业、女性企业、退伍军人企业、以及少数族裔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