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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界策划】国家高新区VC/PE投资与税惠政策梳理
  2012年8月,"新三板扩容"获批,天津滨海高新区、上海张江高新区和武汉东湖高新区成为首批扩容试点园区;2013年1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揭牌运行,"新三板"交易模式正式诞生;2013年2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引入做市商制度,构建全国统一场外市场的种种举措为各地高新区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清科研究中心特推出《2013年国家高新区VC/PE行业发展专题研究报告》,本报告特选取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天津滨海、深圳高新区作为标杆,通过对这五个国家级高新园区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现状、相关鼓励扶持政策、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情况进行了详细梳理,旨在通过借鉴标杆园区的成功经验,提出进一步推动地方高新园区股权投资业发展的业内看法和建议。【 详细

武汉东湖高新区VC/PE投资与税惠政策梳理

工商登记
财政税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在GP(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征收上,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法人股东(合伙人)所得税征收按照有关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管理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1)在资本特区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2)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奖励补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奖励补贴政策包括:
落户奖励、人才补贴、办公用房补贴、投资奖励、退出奖励和风险补贴。对落户奖励实行对在资 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享受落户奖励 的股权投资企业,承诺5年内不迁离资本特区。人才补贴主要是针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予以补贴。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比照金融机构高管对待,可 享受湖北省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省政府给予上述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 所得税。
政府资金支持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对VC/PE投资的政府资金支持主要体现在政府引导基金上。
在投资方式上,采用阶段参股以及跟进投资。值得关注的是,在风险补贴上,创业投资机构对初创期企业投资1年后,可以申请一次性风险补助;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 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同时有绩效奖励,绩效奖励是指对完成引导基金年度考核目标的基金管理中心、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给予资金奖励:引导基金获得盈利的,可对基金管理中心、受托管理机构按不超过其管理基金净利润的20%给予奖励;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完成子基金投资并按期回购引导基金的,且子基金托管银行认真履行基金托管责任协助实现目标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上海张江高新区VC/PE投资与税惠政策梳理

工商登记
财政税收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开发区在GP(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征收上,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基金管理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奖励补贴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开发区奖励补贴政策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开发区奖励补贴类型分为落户奖励、人才补贴、办公用房补贴、风险补贴四个部分,其中落户奖励包括: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等。
政府资金支持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开发区政府引导基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开发区政府引导基金包括: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两部分。其中,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方式包括:参股和跟进投资。其中,政策包括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等。

天津滨海新区VC/PE投资与税惠政策梳理

工商登记
财政税收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股权投资基金上,GP(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LP(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征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在基金管理企业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奖励补贴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补贴,对投资奖励,对高新区企业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400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3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 奖励;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2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2家, 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高新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投融资机构,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交纳的 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政府资金支持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引导基金政策上,对于采用参股投资方式的,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应在滨海新区注册并主要投资于 滨海新区;按照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滨海新区"十一五"发展规划,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应重点投资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 现代医药、新材料、现代制造、新能源、环境保护等新兴技术领域;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对绩效奖励,理 事会定期对引导基金有关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作为对受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惩,落实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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