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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股权激励全流程!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进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备注:

注1: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在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注2: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等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或者行权价格

注3:上市公司因总股本发生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注4: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注5: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注6: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时,并再次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的费用及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注7:上市公司需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

注8: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进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注9:上市公司出现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或者激励对象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以及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锁条件的情形。

  本专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

【本文由投资界合作伙伴微信公众号:洞见资本授权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有任何疑问题,请联系(editor@zero2ipo.com.cn)投资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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