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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错过下一个阿里 港交所宣布:将在主板接受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

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表示,这是自24年前接纳H股上市后,香港就上市规则作出的最大改革,“相信香港有条件打破美国吸纳中国新经济企业上市的主导地位”。

  投资界(ID:pedaily2012)12月15日晚间消息,香港联交所宣布,将在主板上市规则中新增两个章节,列出有关尚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和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经济公司来港上市的规则框架,并将修改第二上市的相关规则,方便更多已在主要国际市场上市的公司来港进行第二上市。

  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表示,这是自24年前接纳H股上市后,香港就上市规则作出的最大改革,“相信香港有条件打破美国吸纳中国新经济企业上市的主导地位”。

引入三类型企业

  根据港交所公布的文件表示,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00亿港元,若市值低于400亿港元,须通过于上市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录得10亿港元收入的较高收入测试。未有收入公司若根据《主板规则》新增的生物科技公司适用章节申请上市,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5亿港元。

  整体而言,港交所此番建议修例引入三类型企业:

  第一类是新上市的同股不同权企业,有关企业必须是“新经济股”。上市市值最低为100亿元,而且有10亿元收入;若市值达400亿元,则不设收入要求。

  第二类是放宽已在美英上市的同股不同权企业,来港作第二上市。市值要求是100亿元,同样只限新经济企业,今日或以前已在美、英上市的同股不同权企业,可沿用当地的同股不同权架构,不需遵行香港针对同股不同权所设的投资者保障,意味阿里及京东等可不作架构重组,直接在港作第二上市。今日以后始上市,而日后有意在港第二上市,则要符合香港对同股不同权的要求。

  第三类则是无收入的生物科技企业,但市值要求需达15亿港元以上,以及其研究阶段不能处于太前期,同时由基石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将不会计算为公众持股。李小加指,对新经济的定义除会有明确测试(bright-line test)外,亦会加入其他的判定条件,以防有人浑水摸鱼。

  港交所强调,“新经济”可涵盖不同行业,不一定限于特定产业,而且定义也并非一成不变,因此提议刊发指引,说明创新产业公司的特点,为市场提供指引,用以决定发行人是否符合资格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

当初“拒绝”阿里巴巴

  港交所此次大费周章修例接受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这不难让人想起当年阿里巴巴因为股权问题被拒之门外。

  时间回到四年前。2013年9月26日晚,阿里巴巴集团执行副主席蔡崇信发文称:“我们没有期望香港监管机构为了阿里巴巴一家公司做出改变。”这也间接宣告阿里巴巴谋求香港上市失败。据当时投资银行估价,阿里巴巴市值高达1200亿美元,如果阿里巴巴能够在香港上市,无疑会成为港交所史上最大的IPO,然而到了最后却因为阿里巴巴所主张的“合伙人”方案而被拒之门外。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2013年的阿里巴巴经过多次融资后,马云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约占10%,早已不是阿里巴巴的最大股东,而两个外资企业日本软银和美国雅虎各持有其36.7%和24%股权,如果按照香港的上市规则,阿里巴巴管理层将会“大权旁落”。于是阿里巴巴制定了“合伙人”方案,主张合伙人对董事会人选进行提名,而非按照持股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即“同股不同权”。这与港交所《上市规则》坚持的“同股同权”原则相悖,最终阿里巴巴放弃了在港的上市计划。

  事实上,“同股不同权”在香港市场争议已久。早在20世纪80年代,AB股这种“同股不同权”股票曾经在香港市场风靡一时,随着大批中小企业开始发行比A股便宜得多但却拥有相同投票权的B股时,导致市场投资者担心上市公司会通过发行B股撤走资金,港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发表声明不再批准发行新的B股,AB股制度从此废除。

  如今,港交所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企业入港上市,这将为内地大批科技创新类企业打开了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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