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创新和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新创业领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推动科技、金融和产业深度融合,助推佛山市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56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和要求,现拟征集设立佛山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子基金(第四期),发布申报指南如下:
一、引导基金合作模式
(一)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或入伙子基金,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引导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的身份出资。
(二)引导基金原则上对单个子基金出资不超过30%,且不作为*大出资人或股东。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非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人全部完成出资后才实施缴付。
(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两倍。
二、重点支持方向和投资要求
引导基金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设立创投子基金,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30%或不高于2亿元,且不作为*大出资人或股东。
引导基金的子基金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1.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创新药物和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智能制造装备、汽车及零配件、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3D打印装备、通用及专业机械装备、石化及精细化工等先进制造业;
3.新型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物联网、高新技术服务等高技术产业;
4.国家和省认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5.国家、省和市重点支持的其他高技术制造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
三、申报条件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三)管理基金规模应超过人民币5亿元,且全部完成实缴;
(四)管理基金至少有2个通过IPO或并购等其他方式成功退出的案例;
(五)至少5名从事10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5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六)机构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七)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无收受过各级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基金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出资人资金;
(八)若子基金管理人与申报机构不是同一人,则管理人必须为申报机构的控股关联机构,且须符合上述条件;
(九)子基金管理人在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
(二)除子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按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到位比例,予以末位出资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引导基金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未能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议程;
(五)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向子基金派驻董事、监事、投委会成员或观察员列席子基金投委会,对未能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事项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五、引导基金退出方式
(一)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从子基金中实现退出,也可通过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退出。
(二)在有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 子基金合作公示后半年内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或子基金工商设立后半年内引导基金未进行出资、子基金未完成相关备案手续的;
2. 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半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 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 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包括投资标的和投资进度;
5. 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三)在满足相关反投要求后,引导基金将在子基金按照出资比例所享受的超额收益部分进行适当让渡。
六、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热忱欢迎各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参与佛山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第四期)申报。第四批子基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单位请按照附件所列的佛山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申报材料规定的内容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模板详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请按照A4纸张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
(三)申报材料报送至佛山市红土创新创业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天幕广场1606室,邮编:510006;
联系人:周颂淦(18565293916、sgzhou@szvc.com.cn)、刘莹(18098169764、yliu@szvc.com.cn)。
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请一并将1套word版、1套盖章版材料发送至上述联系人电子邮箱,电子版材料与纸质版材料须保持一致。
七、评审流程
申报截止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组织专人依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对申报机构材料进行初审;
(一)对初审通过的机构,将委托第三方尽调机构对申报机构进行尽调。申报机构需要预缴尽调费用。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尽调费用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不再评审该机构材料;
(二)尽调完成后,对于经查发现重大经营风险、业绩虚假或未能按时补充相关尽调资料导致未能符合《管理办法》相关申报要求的,将不予进入下一环节评审;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尽调后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束后将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进行后续合作;
(五)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设立、引导基金出资且子基金备案后投资1个项目后,预缴的尽调费用将退回申报机构,尽调费用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承担;如申报机构自行放弃、未能按时设立基金、因其他社会资金未到位导致引导基金未能按时按要求出资及引导基金出资后子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投资工作的,以上情况预缴的尽调费用将不予退回,本次申请的尽调费用由申报机构承担。
八、其他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取得子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深创投合作黑名单,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向社会公开不良行为以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二)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佛山市红土创新创业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