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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发布股权投资政策意见,给予GP最高2000万元奖励

《意见》中对无锡市成立政府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基金、S基金等作出详细安排,并提出一系列激励措施。

投资界(ID:pedaily2012)12月16日消息,日前,无锡正式发布《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无锡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中提到力争到“十四五”末,无锡市聚集约500家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基金规模超过4000亿元,注册基金规模超过8000亿元,规模超10亿元的基金达百家。

《意见》中对无锡市成立政府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基金、S基金等作出详细安排,例如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符合无锡重大产业发展战略并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引导基金探索通过提高出资比例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无锡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的天使投资子基金。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研院所发起设立天使基金;支持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市场创新发展,推进市场化S基金母基金设立。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就加大对股权投资的支持力度,提出一系列激励措施。例如在收回对投资参股子基金全部出资和门槛收益后,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子基金全部超额收益为上限,以实际返投比例达到100%为让利起点。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公司制股权投资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无锡市域内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以下为无锡发布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无锡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全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环境,加快集聚各类优质股权投资机构聚焦科技创新、聚力产业强市,促进太湖湾科创带建设,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和资源配置功能,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投资发展高地,助力我市走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最前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重大机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打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引领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股权投资资源集聚区,努力把无锡建设成为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典范城市。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聚集约500家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基金规模超过4000亿元,注册基金规模超过8000亿元,规模超10亿元的基金达百家,形成较为完善的股权投资市场体系。

二、政策措施

(一)加快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1.规划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全市统筹布局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推动国内外头部机构“走进来”、优质本土创投机构“走出去”,重点打造“尚贤湖基金PARK”示范性综合性股权投资集聚区,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根据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差异化规划发展股权投资集聚区。支持各市(县)、区制定股权投资集聚区专项扶持政策,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及相关的法律、会计师、评估、财务咨询、专业投资顾问企业等中介机构入驻;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将其生态圈企业吸引落户本地,可结合基金项目落地情况,研究超额收益让渡优惠政策,按照基金设立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对于基金在本地投资企业的资金比例达到基金规模70%及以上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对无锡市区范围内获得认定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产生的税收市级分成部分,全部拨付其所在区,由其统筹用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和高端人才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股权投资机构,经市政府研究“一事一议”给予专门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集聚区、服务基地申报江苏省创投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对成功获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政府引导基金体系。发挥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的杠杆作用,形成上下联动的市、区两级引导基金体系。发挥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的投资作用,推动社会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汇聚投入。建立健全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与子基金的合作机制,推进基金向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转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持续增强对我市基金的合作力度。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符合无锡重大产业发展战略并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引导基金探索通过提高出资比例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内部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和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放宽新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员工持股比例,员工持股和跟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统筹国资管理、审计监督、金融监管等领域政策要求与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市场化运行实际,优化风险容忍、交易定价方式、投资损失评估、业绩考核等制度设计,实行尽职免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吸引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天使投资。鼓励无锡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的天使投资子基金。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研院所发起设立天使基金。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科创投资基金,探索“创投风投+孵化”模式。对政府投资参股的各类天使、风投、创投基金,整体考核基金所投全部项目,从基金投资运营全周期评价整体投资收益。支持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设立的子基金,适当放宽母基金出资比例限制。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可采用让利退出,在收回对投资参股子基金全部出资和门槛收益后,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子基金全部超额收益为上限,以实际返投比例达到100%为让利起点,对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实施投资所得超额收益让利,让利比率为实际返投比例与100%之差,鼓励子基金支持无锡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创投会展活动。围绕无锡“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投资发展高地”进行宣传,进一步提升“创投无锡”等本地品牌活动的市场影响力。支持股权投资类行业协会在锡举办股权投资领域国际级、国家级的专业化、品牌化的活动,对符合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创投会展活动,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对股权投资的支持力度

5.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无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公司制股权投资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无锡市域内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给予符合本措施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奖励金额减半,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股权投资机构中有无锡市本级及各市(县)、区政府引导基金或国资出资的,不享受上述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向无锡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对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给予最高10%的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每家管理机构每年奖励补贴最高5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向无锡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三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股权投资基金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基金每年风险补贴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投融资常态化对接机制。持续开展“创投无锡”路演活动,鼓励各市(县)、区建设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对符合《“太湖人才计划”跟奖跟补实施办法》的平台机构和路演机构给予奖励。建立联通政府、股权投资机构与企业的信息对接机制,形成投融资项目库,为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动态的投资标的库。鼓励基金管理人上报在我市的已投企业,建立被投企业项目库平台,相关部门重点跟踪,为被投企业融资、市场拓展、股改上市等方面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

8.拓宽市场化募资渠道。鼓励我市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各类主体投资无锡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通过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开展管理费和预期分红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研究探索商业银行创投类贷款试点,鼓励保险资金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积极争取无锡更多股权投资机构获得社保基金、省财政等国家级、省级基金投资。充分发挥无锡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作用,提升初创型企业首投、首贷可获得性。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创新业务。鼓励银行、保险、基金、信托、租赁机构强化投行思维,联动券商、股权投资机构综合运用“股、债、投、贷、租、顾”等方式服务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驻锡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9.拓宽国际化资本对接渠道。全面探索新形势下无锡股权投资基金和国际资本的对接模式,面向股权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精准招商,鼓励来锡创新合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进一步畅通资金流动渠道,优化审核流程,促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聚锡发展。加大与多币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合作,以管理机构为纽带建立与国际超级LP对话机制,逐步实现国际化资本对接。(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支持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市场创新发展,推进市场化S基金母基金设立,对在锡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S基金按照其对我市产业发展的贡献度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加快对接S基金领域头部机构,合作探索建立基金份额估值体系,提供交易基础服务。积极争取设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无锡子公司,为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S份额)搭建平台。充分发挥上交所资本市场服务苏南基地、深交所无锡基地、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无锡分中心等精准培育服务功能,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进程。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与股权投资机构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支持各类主体组建设立并购基金。鼓励股权投资以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退出,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并购基金。(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江苏证监局无锡监管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股权投资专业人才支持

11.培育股权投资专业人才。支持本地股权投资人才参与知名股权投资机构业务,利用陶朱书院等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壮大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人才队伍。开展党政机关干部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人才挂职交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人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股权投资专业人才服务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领域人才申报“太湖人才计划”,对符合“太湖人才计划”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的,经核定后可按规定享受安居、子女教育及医疗保障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人才办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营造优质配套服务环境

13.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和商事流程。探索建立股权投资机构白名单,分类完善股权投资机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的会商、登记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未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江苏证监局无锡监管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优化信用环境建设和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股权投资机构、从业人员行业违法违规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相关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基金评审、产业扶持政策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运用。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托管、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江苏证监局无锡监管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优化行业治理和纠纷协调机制。加强政府各部门数据对接,推动行业监管信息与行政审批注册登记数据互联互通,及时掌握辖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动态。探索建立非正常经营投资机构常态化公示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市场主体退出工作。引导商业银行加强账户行为监管,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市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充分发挥无锡市创业投资协会等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协调等功能。鼓励运用法治化手段解决争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衔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注重争议解决的公平与效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江苏证监局无锡监管办、人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其他事项

本政策意见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无锡注册登记,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在无锡注册登记,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享受本政策意见的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须在无锡,已依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其中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50万元。享受本政策意见扶持奖励的股权投资机构,应承诺5年内不得迁出;迁出的,须退还相关扶持奖励。

享受本政策意见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奖励或补贴,三年内不予安排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对相关个人及申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政策意见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本政策意见奖励政策与其他市级同类别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相关申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进行申报。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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