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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区天使母基金,来了

天使母基金由深圳市龙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缴出资设立,首期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经区政府批准后可进行增资。

投资界(ID:pedaily2012)4月10日消息,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公告显示,近日,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华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实施。

具体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龙华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母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参考《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龙华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各类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天使类项目,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造数字龙华。

第三条深圳市龙华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对外投资主体是深圳市龙华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天使母基金由深圳市龙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缴出资设立,首期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经区政府批准后可进行增资。

第四条龙华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天使母基金重大投资事项最终决策机构。

天使母基金业务委托给龙华区属国企深圳市龙华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费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天使母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子基金为有限合伙制的,天使母基金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经投委会批准,天使母基金亦可采取设立直投子基金、直接投资及跟进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天使母基金总规模的10%。

第六条天使母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及新设管理机构均须在深圳市龙华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七条天使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促进创新”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战略性调控职能,创新政府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天使企业。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天使母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三)放大杠杆。天使母基金要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子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四)促进创新。天使母基金以投资各类天使子基金为主,大力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投委会为天使母基金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天使母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审定批准天使母基金采取设立直投子基金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三)审定天使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直投项目出资及权益转让退出等重大事项;

(四)审定本管理办法例外事项、顶部头部机构特殊合作条件及投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顶部头部机构为清科、投 中及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等第三方知名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近三年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前10名的机构);

(五)审议天使母基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区国资局作为天使母基金监管部门,履行投委会办公室职责,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天使母基金日常监管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业务统计范畴。

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天使母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天使母基金管理办法并提交投委会审议;

(二)拟订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及设立直投子基金等其他投资模式的方案并提交给投委会审定;

(三)拟订除天使母基金管理办法外的其他制度,报投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拟订天使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投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实施;

(五)开展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投资决策、法律文件的签署和安排资金拨付、投资后管理及退出等);

(六)组织出具天使母基金半年度、年度运营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托管报告,并定期报送区国资局;

(七)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子基金运营情况,并进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发生影响天使母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

(八)负责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对天使母基金资产进行托管;

(九)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十)经投委会批准开展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及设立直投子基金等业务;

(十一)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天使母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天使母基金重点投向以创新创业、新兴产业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天使子基金,优先遴选在数字经济产业相关领域有投资布局经验和计划的子基金,大力培育新兴企业。

第十二条天使母基金投资事项由投委会决策,投资决策程序及规则按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天使母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根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受托管理机构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违反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本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享有合规性否决权。

第十四条天使母基金资产须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接受天使母基金委托并签订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天使母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托管报告。

第十五条天使母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基金存续期内,回收的资金用于滚动发展,以及对符合条件的子基金进行让利,或根据需要由出资人收回;天使母基金清算时,按照出资人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

第十六条天使母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天使母基金参投子基金运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发布天使母基金出资申报指南。拟申请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根据申报指南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二)项目立项。受托管理机构经内部决策程序并报投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同意后,对拟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进行立项。

(三)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或拟设机构)及投资团队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四)专家评审。完成尽职调查后,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拟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进行评审。

(五)社会公示。受托管理机构对拟投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社会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修订工作。

(六)投资决策。受托管理机构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相关资料提交投委会进行决策。

(七)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投资决策意见形成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最终版本后,由天使母基金签署盖章和进行资金拨付。

(八)投资后管理及退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

第十八条天使母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子基金增资,子基金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册区域:子基金注册在深圳市龙华区;

(二)出资规模:子基金向天使母基金申请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金额的40%且出资金额不超过1亿元;深圳市内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70%,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人出资比例的认定,按照各层次、各级别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金额穿透计算;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四)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深圳市龙华区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重点发展的其他产业;

(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在龙华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和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天使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深圳市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在深圳市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金额(子基金实际投资于深圳市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天使母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具体包括: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深圳市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深圳市龙华区(承诺五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或被深圳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情形;2.注册在深圳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深圳市龙华区(子公司资产须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金额)的情形(承诺五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实际出资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新增投资发生上述情形的,亦可纳入返投计算范围内;

(六)投资标的:子基金须全部投向天使类项目(子基金后续追加投资的项目除外),天使类项目被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规定:一是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人民币;三是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等符合龙华区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区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其他被投企业天使类型认定,需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报投委会审定;

(七)投资限额:除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10%,投资的项目总数不低于15个;投资期内,子基金可对其已投项目进行追加投资,用于追加投资的额度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追加投资后单个项目累计投资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

(八)管理费用:子基金收取的管理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实缴金额的3%,且对天使母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子基金出资方若已有国家、省、市、区级政府引导基金议定管理费用标准,天使母基金可参照执行);

(九)收益分配: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需及时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第十九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以下机构可作为子基金的申请机构: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内机构:

1.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2.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4.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机构:

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2.净资产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

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至少拥有1名具备5年以上,2名具备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

(一)管理资质:子基金管理机构须由申请机构或关联方担任,与天使母基金正式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前,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并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人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二)注册区域:新设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须在深圳市龙华区注册。

(三)管理团队: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在深圳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早期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深圳办公或在深圳缴纳社保;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投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自有资金及管理的基金累计投资天使类项目(不含以发起人、雇员或主要股东亲属身份投资的天使类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且有3个(含)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

2.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且有3个(含)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

3.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或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的,该单位最近5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转移项目融资总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协助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的,最近5年内与该单位签订含有融资服务条款协议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获得的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五)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回购及让利机制

第二十二条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子基金投资于在深圳市龙华区注册的企业,天使母基金设置以下奖励机制,子基金可选择任一方式:

(一)回购。子基金投资期结束两年内,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子基金,其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可以申请回购天使母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子基金投资期结束两年内不选择回购的,视为放弃申请回购。

(二)让利。天使母基金在收回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后,以其享有的子基金全部超额收益为上限,向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子基金存续期结束仍未能完成清算,天使母基金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予让利。

第二十三条天使母基金回购及让利方式如下:

(一)回购方式为回购子基金份额。子基金投资期满后,若子基金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六)款要求,即投资于深圳市龙华区资金达到天使母基金实缴出资额1.5倍以上,且100%投资于天使项目,且承诺至子基金清算日,满足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可申请回购天使母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非财政出资人优先购买。回购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高于2%时,按2%计算)计算的利息之和。

(二)让利方式为让渡超额收益。子基金采取项目“即退即分”和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各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若子基金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六)款要求,即投资于深圳市龙华区资金达到天使母基金实缴出资额1.5倍以上,且100%投资于天使项目,天使母基金收回实缴出资额后,将投资于龙华区项目所得收益的50%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投资于深圳市龙华区资金达到天使母基金实缴出资额2倍以上,且100%投资于天使项目,天使母基金收回实缴出资额后,将投资于龙华区项目所得收益的100%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

第二十四条天使母基金回购及让利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回购或让利申请。

(二)审核。受托管理机构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回购或让利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决策。完成申请审核后,受托管理机构将回购或让利申请和审核意见提交投委会进行决策。

(四)公示。受托管理机构在投委会履行决策程序后10日内对拟采取的回购或让利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五)执行。社会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天使母基金应当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全体出资人签署回购或让利的相关法律文件并执行让利,让渡的超额收益的分配方式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自行约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天使母基金申报方案由子基金申请机构负责提交。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30%资金(不含天使母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政府引导基金除外);申请天使母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至天使母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天使母基金对已参股子基金的增资不受该条款时间限制,但须满足第二十一条要求),同时须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天使母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天使母基金罚息及同意天使母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不低于1%。

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在深圳注册的,或受子基金委托仅作为基金管理人而未在子基金中出资的,应指定其在深圳注册的关联方出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及出资关联方就子基金各项事宜须承担连带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二十八条天使母基金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者产业经验及背景的投资人所管理的子基金,对于在此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排名在前50名的机构(具体参考清科、投 中及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等第三方知名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近三年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所管理的子基金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须对子基金投委会委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被锁定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天使基金的关键人参与投资相同领域、地域,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地域的其他天使基金。

第三十条子基金资产须委托一家商业银行深圳分支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向子基金出资时,天使母基金出资款项应在其他社会出资人(政府引导基金除外)实际到位后,由天使母基金按程序同比例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有权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不合规项目享有否决权;经受托管理机构行使否决权的项目,子基金不得投资。

第三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未按照本管理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执行的,受托管理机构应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基金投资。对整改合格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可恢复其基金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并通报天使母基金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子基金的待投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及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须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等,受托管理机构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天使母基金有权要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天使母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因天使母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天使母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未在6个月内完成子基金工商设立登记的;

(三)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之内完成首期出资的;

(四)天使母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6个月的;

(五)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管理办法政策导向的;

(六)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锁定的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完成投资决策后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机构仍未与天使母基金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天使母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子基金申请机构可另行申请。

第三十七条 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欺骗天使母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天使母基金资金等行为,受托管理机构将予以谴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向投委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受托管理机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停止出资、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为,或其他被受托管理机构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自该等行为或情形发生之日起,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申请机构皆不得向天使母基金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对严格遵照本管理办法和带来良好回报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置加分项,优先通过下一期天使母基金的配资审批工作。

第三十九条天使母基金直投项目应由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委派人员、参与经营管理等方式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如项目出现影响天使母基金重大权益的事项,应及时通报天使母基金出资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区国资局牵头组织对天使母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天使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天使母基金向投委会定期报告天使母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定期报告分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出资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天使母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区产业部门协助天使母基金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

第四十二条天使母基金工作人员在天使母基金使用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应当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中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天使母基金承担亏损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针对子基金出现的亏损,只要不涉及违法违规和其他道德风险,则对天使母基金和子基金的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等均不予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相关释义如下:

(一)直接投资是指天使母基金对经过投委会批准的重要项目,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二)跟进投资是指对满足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深圳市范围内天使类项目,天使母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以同等条件共同投资;

(三)直投子基金是指天使母基金下设子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天使项目投资;

(四)关联方是指某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的相关主体,或与该主体受到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

(五)控股型收购是指被投企业被深圳市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收购后,深圳市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成为被投企业的控股股东,且深圳市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应当将被投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

(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定义按照《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执行;

(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有关规定,经国家科技部认定并公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

(八)成功投资的案例是指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项目或者初创期、早中期项目,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该退出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率超过50%;

(九)投资本金余额是指天使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额扣除已收回本金后的金额;

(十)追加投资是指子基金对已经投资的超出天使类项目标准的项目再次投资的行为;

(十一)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

(十二)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规范子基金及其运作的相关条款,均须包含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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