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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旧闻,让京东健康们闪崩400亿

其实,早在5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文简称“药监局”)就已发布了该份草案,并提出向各界人士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已于6月9日正式结束。

6月22日,港股互联网医疗股集体暴跌,截至发稿,阿里健康(00241.HK)暴跌近14%、京东健康(06618.HK)暴跌近15%,平安好医生(01833.HK)大跌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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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和行业内人士将原因指向了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内新增的第八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这对以卖药为主要赢利点的上述三家公司而言,似乎是个“打击”。

一则旧闻引发的股市大跌

其实,早在5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文简称“药监局”)就已发布了该份草案,并提出向各界人士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已于6月9日正式结束。

按照惯性逻辑,上述公司的股价应该也会产生波动,果不其然,5月9日当天京东健康的股价出现小幅波动,下降了近4%。但此后并没有发生持续走跌,反而在618及预热期间出现波动性上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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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6月17日,药监局再次发布消息称已召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部门座谈会,当面听取各部门意见建议并进行沟通交流。各部门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并围绕药品创新发展、使用环节管理、供应保障、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责任等提出了补充完善的意见建议。

直到今天,21世纪经济报道率先发布文章——《国家拟禁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网售,对医药电商影响几何?》,让这一消息再度重燃了资本和读者对该消息的关注,并一度上升至微博热搜榜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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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让京东健康们的股价开始“不健康”了起来。

对此,虎嗅询问了某电商平台的内部人士, 对方表示有点莫名其妙,6月9日的消息,怎么到今天又“火”了一把,还把股价烧有些“惨淡”

同时,在与业内人士沟通后虎嗅得知,国家对本次意见稿的拟定及商榷已经持续了数年时间,并于5月9日正式发布了《意见稿》。部分媒体报道中的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稿的真正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第三方平台药品销售管理的细则是否会执行、或以怎样的形式执行等情况还存在一定的可商榷空间,靴子还没落地。

虎嗅与关注医药电商方向的投资人沟通后,对方持不同态度,认为意见稿基本上是板上钉钉,只需等待执行日期正式公布

无论各方观点谁对谁错,此次规定一旦确定,消费者关注药价是否会上涨,资本市场关注企业如何应对,无论靴子是否是真的,这个细则的影响都值得被聊聊。

“直接”才是重点

大家探讨的影响主要围绕这一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重点在于“直接”一词,以及主语究竟是谁。

我们先看阿里健康和京东健康的财报数据,根据2021年财报显示,京东健康全年收入307亿元,其中以京东大药房为主要载体的自营收入为262亿元,占比为85.34%。另据阿里健康2022财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阿里健康医药自营业务收入达179.1亿元,同比增长35.5%。其中,以阿里健康品牌运营的自营药房药品收入占比达到64%,处方药业务收入增长105.2%。

2021年,京东健康作为第三方,“直接”参与自营售卖的盈利占比为85.34%,这也是《意见稿》影响*的区域,摸到了京东健康等类似企业的基本盘。一旦开始实施,京东健康们需要寻找新的应对策略。

部分报道中指出,像京东健康在平台上进行的“自营药品”是通过线下主体“青岛安吉堂大药房”来销售,若政策严格执行,不排除电商自营通过剥离独立公司等方式,独立运营电商业务的可能性。

而京东健康等如果想要专注于直接售卖的自营基本盘,也可以全权放弃“第三方”平台这个身份,只做自营项目,也可以完成曲线救国。同理,阿里健康也是如此。所以从这一点上看,如果意见稿中的细则正式落地,对于京东健康们而言,可能并不会带来致命的打击,毕竟自营占营收的“大头”。

某次行业会议上对第三方平台能否自营药品的讨论中提到,之所以有第三方平台自营限制,一个是监管上担心平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导致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有传统实体药店的“强烈呼吁”。因为自营药店在各地收购了大批单体药店,这对各地不能跨越地域限制的实体连锁药店形成了强有力的竞争。

当然,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我们更关心日常生活中的线上买药是否会收到影响。不得不承认,疫情的持续让“线上化”更加普遍,线上诊断、线上买药也让看病更加便捷。点开关于此次消息的热搜词条,网友们更关注如此以来是否会让线上门户一家独大,产生垄断等行为,从而出现恶意抬高药价的情况。

对于这一点,部分专业人士在其他报道中认为,规定的提出就是要让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更加规范化。同时,我在仔细阅读《意见稿》后,也发现了关于药品价格的记录规定。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规格、批号、剂型、有效期(中药饮片标明保质期)、供货单位、到货数量、购进价格、到货日期、验收结果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相信规定正式发布后,应该会对医药电商平台的药品价格把控做出更加细化的规定。对于消费者而言,自营和入驻药店分庭抗礼,没有了互相竞争流量的战争,就会更加专注于卖药本身。入驻的药店为了对抗“自营店”,以及新的竞争形势,正在研究如何提高药学服务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服务。如今面对众说纷纭的确定与不确定,时间会带来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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