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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的通知》

母基金直投主要投资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赛事企业、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在穗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成果在穗转化设立的企业。符合上述第(一)至(五)条投资标准的其他优秀企业也可纳入投资范围。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穗科字〔2022〕4号)有关规定,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公开遴选产生。为在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框架内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母基金直投),支持广州市内早期科技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现对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公开遴选。有关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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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基金直投总则

(一)母基金直投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

(二)母基金直投资金从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中予以安排,财政出资部分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效益纳入年度预算申报;

(三)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至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以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参与直接股权投资;

(四)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用于进行母基金直投资金投资运营的有限合伙企业主体(下文所述“有限合伙企业”均指母基金直投资金投资运营的有限合伙企业主体)。

二、重点支持方向和投资要求

母基金直投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在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或从事商业模式创新等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

(三)本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本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设立时间可放宽至10年以内);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2. 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3. 净利润不超过800万元。

(五)所属领域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规划。

母基金直投主要投资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赛事企业、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在穗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成果在穗转化设立的企业。符合上述第(一)至(五)条投资标准的其他优秀企业也可纳入投资范围。

母基金直投资金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领投时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跟投时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后对被投企业参股比例不超过20%、不成为被投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鼓励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团队按照母基金直投金额的1%—10%进行跟投。

三、受托管理机构申报条件

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为广州市属国有投资平台,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并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二)至少有5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和与天使投资规律相适应的内部决策机制;

(四)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3只(含)以上完整基金周期的投资基金的经验或3个(含)以上早期项目成功退出案例;

(五)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四、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母基金直投资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进行投资分析,拟订投资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

(四)做好项目投后管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

(五)拟订退出方案,做好项目的退出;

(六)定期向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报告资金运作情况、项目投资管理情况及相关重大情况等;

(七)完成其他投资运作相关工作。

五、母基金直投退出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若需终止并整体回收专项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函告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由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处置。如存续期届满,有限合伙企业尚有投资项目未完成退出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延长存续期至项目全部退出。在存续期延长期内,不得新增投资项目。

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退出,具体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后二级市场卖出、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鼓励和支持被投企业创业团队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回购股权。

投资项目具备退出条件后,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制订退出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项目退出。

有限合伙企业终止后,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清算,并将清算情况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

六、费用支出和激励机制

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从有限合伙企业列支,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予以拨付。管理费以存续在投金额为基数,根据市科学技术局对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当年管理费率,具体标准如下: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当年管理费率根据存续在投金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按0.8%、超过1亿元至低于5亿元(含5亿元)部分按0.6%、超过5亿元部分按0.4%予以支付;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当年管理费率根据存续在投金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按0.6%、超过1亿元至低于5亿元(含5亿元)部分按0.4%、超过5亿元部分按 0.2%予以支付;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当年管理费率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支付。

有限合伙企业运营所发生的账户管理费、税费、托管费、年度财务审计费等相关费用,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列支。在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按需发生的财务/法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或资产评估、法律诉讼(仲裁)及其律师费等中介费用,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实报实销。

对每个投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若单个投资项目实现退出且产生收益,若收益率为20%(含)—50%,则收益部分的15%分配给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若收益率为50%(含)—75%,则收益部分的20%分配给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若收益率为75%(含)—100%,则收益部分的25%分配给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若收益率为100%(含)—125%,则收益部分的30%分配给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若收益率为125%(含)—200%,则收益部分的35%分配给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若收益率为200%(含)以上,则收益部分的40%分配给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其余收益留存有限合伙企业,继续用于开展直接股权投资。项目退出后的投资本金应及时回流至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

七、受托管理机构遴选程序

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以下程序从申报机构中甄选。

(一)公开征集。公开发布母基金直投资金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征集通知。申报机构根据征集通知编制申报材料,报送至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二)专家评审。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重点包括意向机构背景实力、基金管理能力、投资运作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

(三)尽职调查。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意向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合作建议。

(四)拟定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拟定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并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五)社会公示。市科学技术局将母基金直投资金意向受托管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六)审定立项。市科学技术局审定母基金直投资金意向受托管理机构,纳入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立项项目和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七)签署协议。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母基金直投资金意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八)资金拨付。母基金直投资金从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中予以安排,财政出资部分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效益纳入年度预算申报。

(九)项目投资及投后管理。母基金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须按照《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穗科字〔2022〕4号)及相关法律法进规行项目投资及投后管理。

(十)退出回收。参照《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穗科字〔2022〕4号)执行。

八、公开征集联系方式

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王海燕,020-66606688-855、13920333635;邮箱:fof@gzjkfund.com。

九、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申报单位请按照申报模板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模板详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请按照A4纸张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

(三)申报机构请于2022年7月6日前发送报名信息(申报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营业执照)至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联系人邮箱,并根据反馈通知将申报材料递送至指定地点,依时参加专家评审。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请一并将1套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联系邮箱,电子版材料与纸质版材料须保持一致。

十、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穗科字〔2022〕4号)管理。

(二)申报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提交虚假材料的受托资金管理机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附件:申报模板.doc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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