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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意见》

产业基金以基金池方式运作,视管理运作和产业发展情况履行出资义务。力争通过五年时间,基金池总规模达到100亿元,以后视产业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整。

富政办〔202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宗旨和原则

(一)富阳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进行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投资政策类和效益类产业项目,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聚集,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政策类项目是指围绕我区产业战略部署,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择优投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区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二)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运作,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产业战略重点部署,引导优质项目开展投资合作,推动高新产业发展。

二、资金来源和基金规模

(一)产业基金资金主要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下级财政或金融资本合作出资、基金投资收益和深化专项资金改革等途径筹集。

(二)产业基金以基金池方式运作,视管理运作和产业发展情况履行出资义务。力争通过五年时间,基金池总规模达到100亿元,以后视产业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整。

三、管理架构和主要职责

产业基金运作基本管理架构分为基金管理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四个层次。

(一)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区政府领导下,设立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主任、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基金办主要职责:根据区政府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落实区政府关于基金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复;协调基金运作中发生的问题,指导监督产业基金运作。

基金办地点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日常工作,做好财政出资资金筹措落实和收益收缴工作,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实施意见,牵头成立工作专班。

(二)项目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含开发区管委会和富春湾新城管委会)是我区政策类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相关行业政策导向,设立主题基金并研究制订基金运作方案(管理细则);根据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负责项目投资或“子基金”参股(设立)事项,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负责主题基金投资决策,做好风险控制,开展主题基金项目投资和子基金的考核评价工作等。

区国资办是我区效益类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兼顾项目招引,授权杭州富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投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效益类项目,明确投资决策流程,做好效益评价工作。

(三)基金法人机构:由区财政局授权富投发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杭州富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机构,履行出资义务并支付基金管理服务中的相关费用。开发区管委会和富春湾新城管委会主题基金可通过其下属产业投资公司出资。

(四)基金服务机构:由富投发出资组建杭州富阳富投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需要,协助做好基金运行工作,包括完善投资方案、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

四、运作模式和运营机构

(一)运作模式

产业基金结合“行业+区域+经营性”发展模式,围绕产业强区工程,服务招商引资工作,聚焦产业重点领域及开发区、富春湾新城等重点区域,兼顾产业基金保值增值。政策类项目主管部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导向组建“科技投资引导基金”“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区域发展基金”等主题基金并提出组建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实行。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包含基金名称、管理部门、政策目标(可量化考核)、投资方向、运作模式、让利措施、对接流程、退出程序等。

产业基金根据产业类别特点和差异性,以让利性股权投资、同股同权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运作,其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子基金”模式和“直接投资”模式。让利性股权投资原则上与投资年限挂勾,鼓励缩短投资时间,明确社会资本和产业基金双向回购权利。基金投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可适当延长。

1.“子基金”模式,是指产业基金通过主题基金或效益类项目基金,与上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模式。

主题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部分重大项目及政府需要特别扶持的重点领域,经区政府审定后最高可至40%。倡导子基金在富阳区范围内登记注册,政策类项目投资原则上全额投资于富阳区内项目,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参股上级部门基金或区政府另行审定的除外;对非全额投资区内项目的子基金纳入效益类项目范围,区内项目投资额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的1.2倍,超额引入的可根据超额比例相应让利。

我区产业基金原则上以“子基金”模式为主进行运作。子基金(投资机构)或其运营机构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合作需求,政策类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基金服务机构尽调报告决定参股子基金的,提出投资方案及出资金额建议,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基金法人机构拨付出资资金;效益类项目由富投发负责运作。子基金按市场化运作,引导其进行项目投资,并接受监管部门监督。

2.“直接投资”模式,根据我区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

主题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直投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上级部门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直接投资”模式一般适用于招商引资新引入项目、开发区和富春湾新城两平台区域内存量项目以及效益类项目。招商引资新引入项目,单个拟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服务机构开展评估尽调,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会并根据评审情况、尽调报告等形成投资决策,产业基金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决策出资;拟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情况、尽调报告等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产业基金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出资。两平台区域内存量项目,单个拟投资金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开发区或富春湾新城管委会组织评审会并根据评审情况、尽调报告等形成投资决策,产业基金根据开发区或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决策出资;拟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开发区或富春湾新城管委会组织评审会并根据评审情况、尽调报告等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产业基金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出资。效益类项目由富投发负责运作。

(二)运营机构

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运营机构在提交政策类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五、投资方向和要求

(一)政策类项目投资应符合富阳区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政策类项目投资以数字经济为引领,围绕产业强区主战略路线,以光电通信、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数字安防(智能视觉)、集成电路等产业为主导方向,促进一二三产全面融合发展。

(三)产业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六、基金退出

(一)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二)产业基金退出时,按有关规定,需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三)对政府需要重点扶持的投资项目,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限期限额回购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四)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政策类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意见及主题基金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七、费用和收益管理

(一)基金法人机构按年、按项目类型向基金服务机构支付管理服务费用。政策类项目投资按照投资金额0.6%/年的比例支付;效益类项目投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支付,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的,分别按照投资金额0.4%、0.6%、0.8 %、1%/年的比例分档支付。

(二)为激励基金服务机构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服务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效益类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服务机构的业绩奖励。

(三)基金法人机构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意见规定支付基金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用和奖励。基金法人机构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作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池用于投资。

(四)产业基金对外投资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的,按照以下顺序进行风险处置:

1.由产业基金已获得的收益进行冲抵,冲抵后的收益盈余继续用于产业基金滚动发展;

2.当产业基金已获得的收益不足以冲抵时,差额部分报区政府审批后,按照国家财政、财务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五)产业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基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实现收益的,不得超出税后收益总额向基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

八、风险防控和考核评价

(一)基金办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置基金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

(二)政策类项目主管部门需加强对主题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进行决策,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公开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运作成效较差的项目,应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

(三)基金法人机构应加强日常投资监管,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运行,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四)基金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五)主题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参与上级部门投资可参考上级部门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六)子基金运营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七)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基金运作协作与管理监督。

(八)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按规定程序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服务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九、定期报告制度

(一)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各项目主管部门向基金办上报相关领域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资金使用、股东变更、基金退出等情况。

(二)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年度结束5个月)内,基金法人机构向基金办上报季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

(三)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办报告,基金办无法协调解决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区政府决定。

十、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20〕17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继续执行至期满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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