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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张店出台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政策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区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区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现转板至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1000万元。

张店区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近日出台了该区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

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全国性银行、外资银行及市外城市商业银行的市级以上分行(含市级)补助200万元,区级支行(市级分行在区外)补助50万元。对年度营收在国内前10位的保险公司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司补助80万元,其他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补助2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补助1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年内不得转售;租赁办公用房的,银行市级以上分行(含市级)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数给予最高50万元房租补贴;财产险公司市级以上公司(含市级)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数给予最高30万元房租补贴;其他寿险、证券、期货、信托等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数给予最高10万元房租补贴,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促进地方金融组织集聚发展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含)的地方金融组织,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款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年内不得转售;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租金数给予最高10万元房租补贴,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依法设立、取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业务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等机构或组织。

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对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补助额度为其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第五条第(一)款享受补贴额度的20%。

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集聚发展

引导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首发辅导备案、受理首发申请、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以4:4:2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区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区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现转板至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1000万元。已享受部分原上市挂牌支持政策尚未完成上市的,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补齐至1000万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补齐至800万元。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区财政按照融资净额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支持80万元。

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张店区且在该区纳税50%以上的,区财政给予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次性支持1000万元,给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次性支持8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该区且在该区纳税80%以上的,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

鼓励上市公司将募投项目落地张店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在该区进行项目投资形成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经认定,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各类奖补优惠政策等扶持资金累计不得超过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众创板除外),在享受市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来源:淄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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