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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偷逃税被罚6亿背后

调查显示,吴亦凡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

随着吴亦凡被宣判,吴亦凡偷税漏税等事件也被曝光。

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业内看来,此次吴亦凡相关判刑为重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以林对观察者网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一般强奸罪判处十年以下,吴亦凡的这项罪名超过十年,涉及到了强奸幼女相关的案情。朱以林同时表示,吴亦凡作为社会名人,会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对他从重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与此同时,吴亦凡涉嫌偷税漏税的问题浮出水面。根据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调查,吴亦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演艺活动时,利用其外籍身份并凭借其在演艺圈的流量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或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企图逃避我国税收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调查显示,吴亦凡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媒体表示,与已公布的其他偷逃税案件相比,吴亦凡案件的偷税手法更加隐蔽,并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吴亦凡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

此前“吴亦凡事件”后,吴亦凡商业帝国开始瓦解。

天眼查App显示,吴亦凡共关联4家企业,其中3家工作室均已于2020年注销,目前为存续状态的仅剩他和表哥吴林共同持股的厦门亿和云起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吴林关联的19家公司中,9家为存续状态,包括吴亦凡经纪公司北京凡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内蒙古凡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凡世文化传媒工作室、天津凡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此外他还持股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鼎鸿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

风险信息显示,吴林已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总计超1.39亿元。此外,今年10月,吴亦凡经纪公司北京凡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天眼查显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内蒙古凡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潮廷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并判令上述两公司和北京凡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退还服务费1750万元及利息;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起诉内蒙古潮廷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WUYIFAN(吴亦凡),此前法院公告称该案已审理终结,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韩束关联公司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冻结内蒙古潮廷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1332万余元财产。

此外,今年10月,吴亦凡经纪公司北京凡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下为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吴亦凡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全文:

1.为什么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要对吴亦凡(WU YI FAN)进行检查?

答:北京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税收监管,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税收综合治理,提示辅导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纳税并督促整改。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有关方面线索和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对吴亦凡(WU YI FAN)2019年至2020年期间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立案并开展了税务检查。

2.吴亦凡(WU YI FAN)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吴亦凡(WU YI FAN)虽是加拿大国籍,但2019年和2020年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查,吴亦凡(WU YI FAN)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同时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

3.请问本案中不同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吴亦凡(WU YI FAN)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4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加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顶格”处5倍罚款。

本案中,吴亦凡(WU YI FAN)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逃避缴纳税款的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本案的偷税手法有什么特点?

答:本案中吴亦凡(WU YI FAN)偷税行为的一个特点是利用境外企业隐瞒个人收入、转换收入性质。

调查发现,吴亦凡(WU YI FAN)在我国境内从事演艺活动时,利用其外籍身份并凭借其在演艺圈的流量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或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企图逃避我国税收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与已公布的其他偷逃税案件相比,吴亦凡(WU YI FAN)案件的偷税手法更加隐蔽,并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随着跨境交易和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少数不法分子企图借机利用跨境交易和国际避税地来逃避中国境内纳税义务。对此,税务部门将不断完善税收监管手段,提升税收监管能力,切实加强对新型偷逃税行为的查处曝光,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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