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清远市产业发展战略,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合力支持清远市实体产业投资,优化产业发展格局,支持清远高质量发展,清远粤科融发高质量发展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下称“清远母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东省粤科母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开展清远母基金的申报工作,现对外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人。
一、清远母基金合作模式
清远母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优秀投资管理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包括参股新设子基金及增资入伙已设立基金的方式),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清远母基金相应地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的身份出资。
清远母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50%。向子基金实缴出资时,清远母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按认缴出资比例同比例实缴出资,且清远母基金的实缴出资时间有权不早于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重点支持方向
符合清远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投资、战略新兴产业、绿色低碳以及符合清远市发展需要的其他重点领域方向子基金。
三、子基金管理人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子基金管理人或其分支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3年及以上,登记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子基金管理人核心管理团队不少于3人且均具有5年及以上股权投资相关行业经验,且拥有相关资格证书;
(3)子基金管理人具有早中期项目(企业)的股权投资或相关经验,有2个以上成功退出案例,原则上投资项目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可被认定为成功退出案例;
(4)子基金管理人具有较强基金管理能力,累计管理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5亿元(以基协备案为准),管理的基金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实缴金额的70%;
(5)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按个数计算)原则上不少于60%应当盈利;
(6)子基金管理人及其核心管理团队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监管机构的自律处分,未被列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异常机构名单;
(7)子基金管理人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具有完善且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会计核算办法;
(8)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具备充足清远市储备项目(企业)的子基金管理人;
(9)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对子基金的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1%。
(二)投资地域条件
子基金管理人须承诺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清远市项 目(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清远母基金出资金额的1.2 倍。以下投资情形的,可视作投资清远市项目:
(1)注册地在清远市的企业;
(2)对于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及经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或关联公司介绍的企业:
(a)若该企业总部在子基金投资后2年内迁入清远(或在清远新设子公司),其投资额在企业落户清远时起统计为子基金投资清远地区的返投金额,该企业迁移到清远后(或在清远新设子公司)进行的后续股权融资募集金额,扣除该企业用于投资清远以外项目的金额,剩余部分应统计为子基金投资于清远的返投金额(对于承诺迁入清远市的企业,在迁入后5年内不得迁出);
(b)清远以外的企业获得基金投资后2年内投资清远的,其投资金额统计为子基金投资清远的返投金额;
以上第(2)项纳入返投统计的金额不超过子基金在清远本地返投要求金额的50%;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子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9年,且不超过清远母基金存续期限;
(二)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子基金须注册在清远市内;
(四)子基金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清远母基金基金管理人原则上有权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至少一名委员,行使相关权利;
(六)子基金的资金应委托经国家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质,且在清远市境内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子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
(七)子基金投资领域应当符合清远母基金的主要投向,子基金将意向投资项目(企业)《投资建议书》等相关资料报清远母基金进行前置合规性审查。子基金意向投资项目(企业)存在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约定及法律法规或本公告相关规定的,清远母基金可在前置合规性审查行使一票否决权;
(八)清远母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决策委员会审议结果执行投资方案。原则上,清远母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的当期出资款项到位之后,按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的最低实缴比例,将当期出资款拨付至相应基金账户;
(九)清远母基金有权委派代表查阅子基金档案文件,享有监督子基金按照相关协议进行投资运作等权利;子基金的重大事项应向清远母基金书面报告;
(十)子基金管理人应每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向清远母基金提交子基金半年度业务运作报告,每年4月30日前向清远母基金提交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银行托管报告、年度基金业务运作报告以及清远母基金不定期要求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在相关协议中进行明确。子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清远母基金报告。清远母基金管理人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五、清远母基金退出方式
(一)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退出;
(二)参照国有产权转让程序通过公开交易方式退出;
(三)子基金发生清算注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约定执行;
(四)其他合法方式退出。
对于子基金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清远母基金有权无条件退出且无需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同意:
1.清远母基金审定子基金《投资建议书》后的一年内,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清远母基金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超过一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未按照子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约束性文件之约定投资的;
4.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已经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的;
5.其他危及清远母基金安全或违背清远母基金相关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情形。
六、申报材料清单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
(二)子基金管理人成员简历及成功投资案例介绍;
(三)子基金储备项目;
(四)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五)子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机制、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和绩效激励约束机制等制度;
(六)子基金的投资领域、总体投资计划及进度安排,以及未能完成投资计划的处理方法。
七、申报机构注意事项
申报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对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取消申报资格、列入清远母基金黑名单、向社会公开不良行为以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八、联系方式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申报机构请按照第六项准备电子版资料并发送至以下邮箱:
王先生
020-85656201
wangchi@gvcgc.com
九、其他事项
(一)为了保证本次遴选的公正性,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进行申报,否则申报将不予受理。
(二)清远母基金有权跟随子基金同一轮次投资优质股权项目(企业),申报机构不得排除或妨碍清远母基金跟投特定项目(企业)的权利。
(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十、声明
本公告仅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清远母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不会向申报机构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清远母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名义向贵申报机构收取费用,请知情者及时向清远母基金基金管理人举报。广东省粤科母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清远母基金管理人对此次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人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广东省粤科母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