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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关于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本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实施后,此前印发的《赣州市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措施》(赣市府办发〔2016〕3号)同时废止。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动我市基金行业发展,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基金招商提质增效,促进赣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助力产业发展

(一)支持基金服务重点产业。围绕我市“1+5+N”重点产业,鼓励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专项基金,“以投带招”引进项目落地。支持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布局进行投资,促进优势产业聚集。支持明确可从事基金投资业务的市属国有企业围绕其功能定位和主责主业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并购重组,做强做优产业链规模和生态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各地均为责任单位,不再重复列出),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赣州发投集团、赣州国投集团、赣州旅投集团〕

(二)推动建立“链主+基金”招商模式。鼓励市、县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与上市公司、产业链龙头企业合作设立基金,开展投行化、专业化招商,结合链主企业资金、信息和销售链优势及基金管理机构资本运营能力,引进补链强链延链的实体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赣州发投集团、赣州国投集团、赣州旅投集团〕

(三)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让利支持。完善和优化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考核体系,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返投赣州比例达到2倍、2.5倍和3倍以上的(以赣州市、县两级财政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合计数为基数计算),市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中财政出资部分可获得超额收益的20%、40%、60%部分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或社会资本。返投让利条款应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与其基金管理机构协议进行约定,返投让利在私募基金清算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后按程序兑付。

以下情况视为投资在赣州市内:1.投资注册登记在赣州市的企业;2.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赣州市已有企业;3.投资的市外企业在市内投资设立主要负责生产研发的子公司;4.投资市外企业迁址落户我市的;5.其它经领导小组认定视为投资在赣州市内的情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赣州发投集团、赣州国投集团、赣州旅投集团〕

二、鼓励各类基金在赣州发展

(四)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新落户赣州的,由受益财政按其落户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期实缴,并按约定投资赣州本土企业或投外引内的,按其投资资金的0.2%给予奖励,两项奖励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在我市注册并在基金业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和依法依规申请成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人。

申请落户奖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要在赣州注册并缴纳税收。自享受落户奖励的当年度起基金续存期内不得减少或抽逃资本金,不得减少募集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五)鼓励加大在赣投资力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赣州辖区内企业和项目,以及所投资市外企业迁址我市或所投资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的,由受益财政在基金退出后按该基金对地方财政贡献的9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六)引导股权投资投早投小投科技。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2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每年累计申请本项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须满足基金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该奖励与本措施第三条、第四条奖励不能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

(七)优化基金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基金产业集聚区,提供注册地址、免费办公场所。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置办自用办公用房并出台奖补政策。支持赣州苏区振兴并购基金园、赣州数字金融产业园、和君基金村等基金特色园区合规发展。鼓励南康做优做强金融外包服务机构,服务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探索成立基金联盟或设立基金行业公会等组织,搭建基金管理机构交流互动平台。〔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行政审批局〕

(八)加大对行业人才扶持奖励。对引荐赣州市外投资者来赣州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落户的基金管理团队,按我市招商政策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招商贡献突出的基金管理团队(需在本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任职)参评金融人才,在评审中根据对赣州贡献情况适当予以加分,对经认定的金融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人才奖扶政策。〔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落实优化行业税收政策。对在我市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完善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十)强化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基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发改、公安、财政、商务、国资、金融、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人行赣州市中支,相关市属国企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承担市基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筹做好基金行业发展工作,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负责牵头本措施各项政策的落地执行,为基金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辖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经营等情况。市行政审批部门将内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相关登记注册等情况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给予商事登记便利。在市、县行政服务大厅开辟专门窗口,简化业务流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变更、刻印公章等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相关登记注册、变更工作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四、其他说明事项

(十三)适用对象。本措施适用对象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市、县政府(含国企)撬动社会资本设立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同样适用本措施。申请相关奖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天使和创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实缴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本措施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风险总监、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同等职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需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十四)享受奖励要求。本措施所示的各类扶持奖励政策,同一项目最高奖励比例不超过对地方的财政贡献。享受扶持奖励政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5年内不得迁离本市。享受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和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将勒令整改并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

(十五)申请流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市级财政奖励的,应分别于每年4月和10月底前向各县(市、区)金融服务中心和财政局进行申报,各县(市、区)金融服务中心和财政局按有关程序审核后共同向市政府金融办申报,市政府金融办初审后提交市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后按照规定拨付奖励资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县(市、区)级财政奖励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十六)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若干措施精神,按照事权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七)本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实施后,此前印发的《赣州市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措施》(赣市府办发〔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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