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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休战,但实控人仍需明确

在原实际控制人去世的情况下,公司各方有义务尽快明确新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得过且过。这是上市公司董事们需要尽快考虑的问题,也是交易所的监管人员们不会放过的问题。

上交所上市公司宁波杉杉股份公司前控制人郑永刚2月10日突发心脏疾病去世,享年65岁。其现任太太周婷和他前妻所生之子郑驹,一度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剑拔弩张。

5月10日,杉杉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在宁波召开。虽然现场有股东对两大“主角”发难,但最终郑驹继续担任董事和董事长,周婷则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各董事得票率均超过99.7%。双方处于和解态势,不过公司控制权花落谁家的疑问,仍需得到回答。

本文根据公开资料写作,本人与文中所提及的任何人或公司或其代理人,均无往来。

新老接替

根据杉杉股份公告,现任董事会为第十届,原有董事11名。郑永刚故去后,3月2日,董事会10票同意推选郑驹为第十届董事会的新董事。3月23日,杉杉2023年*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选举郑驹为公司董事。郑驹此前为杉杉控股董事长兼总裁、杉杉集团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长则由董事会选举。4月18日,公司董事会公告显示郑驹已经是董事长。

根据杉杉股份4月20日披露的2022年年报,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郑永刚。郑永刚持有青刚投资51%的股份,青刚投资控制杉杉控股,杉杉控股控制杉杉集团,杉杉集团是上市公司杉杉股份的*大股东,控制其43.62%的股份,杉杉控股则直接间接持有杉杉股份50.25%的股份。

故而,从经营管理层面看,郑驹作为上市公司的“祖公司”的董事长兼总裁,早就对上市公司有明显的控制权了,成为上市公司董事长顺理成章。

“宫斗”起伏

3月23日,郑驹在被选举为董事时,周婷曾现身指责股东大会程序违法,理由是她是郑永刚的配偶和3名亲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继承杉杉的实际控制权。为此,3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向杉杉发出监管工作函,敦促各方妥善处理。公司则回应称程序合法有效。

据公司披露,周婷3月到法院起诉,申请冻结了郑永刚名下的青刚投资51%股权,即控制杉杉的关键股权。4月10日法院批准冻结。

不过,4月18日,杉杉董事会提名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的人选,1991年出生的郑驹、1982年出生的周婷都在其列,也是董事会中最年轻的2人。这显然是双方和解的一个标志,公司声明双方达成一致、共同努力。周婷也已经申请解除对青刚投资51%股权的冻结。这是对双方均更有利的一个做法。

周婷此前虽然成功冻结了青刚51%的股权,但这个行为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因为冻结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股权被转让,但郑驹方并无转让此股权的需求。冻结导致的对股权“搁置争议”,并不能真正约束郑驹方的财产权益和行动空间。更不用说,法院同意冻结股权只是表明法院认为这里存在争议,而不等于法院就在实体上支持申请冻结方的诉求。

进入董事会,对周婷是更有意义的一步。此前,周婷并无公司职务,但她亦非等闲家庭妇女。公司披露其是浙江大学新闻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担任过财经频道记者,对公司经营并不太外行。

杉杉股份2022年营收入高达217亿元,目前市值300多亿元。一个良好的公司是能不断创造价值的“现金奶牛”,若能获得此类资产,自然比继承静态资产更有吸引力。得以因此参与公司治理,获得更多的信息权力和表决权力,以及彰显自身在公司的地位,显然对周婷是有利的。

股权争议披露是否迟延

杉杉股份直到5月9日才以标题含糊的《关于有关情况的说明公告》承认“青刚51% 股权已处于冻结状态”,而且公司承认是关注到相关网络报道才予以回应的。同样由杉杉控股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吉翔钼业股份,也于5月9日做了类似公告。

公司之所以迟迟未披露,明面上的理由是“青刚股权冻结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公司股权结构无影响。目前遗产继承各方正就上述股权事宜积极进行沟通。”实质理由则应该是不愿意因此让人觉得公司控制权可能存在旁落的风险。

上市公司是否需要披露一项信息的法律标准有两个。客观标准是该信息是否会引发证券价格变动,主观标准是该信息是否会影响投资者决策。《证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立即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需要立即披露。

杉杉显然认为这不构成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此观点有些道理。毕竟涉及青刚股权的诉讼和涉及公司自身的诉讼还有些区别。

周婷起诉,只是表示其对控制性股份有看法,控制权的归属存在争议,但这还不构成控制权的实际变化。换言之,等控制权确实发生了变化,再披露不迟。从杉杉股价看,5月9日微跌1.9%,5月10日微涨1.7%,对相关披露的反应不大。

不过,如下文所将详述,杉杉现在的一个大问题是在原实际控制人去世后,控制权归属不明。这是公司治理方面的一个不能完全忽视的隐患。

毕竟,看上去更亲郑驹的公司现任董事会,亦未确认郑驹为公司新实控人。故而,在原实控人的重要继承人要求冻结股权、已经明确表达对控制权的不同看法之际,公司从宽把握信息披露门槛,以便向投资者更好地披露风险,显然是有意义的。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规定: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从文义上看,这不必然适用本案。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青刚投资51%的控制性股份,清晰关联着杉杉股份的股东杉杉集团所持的43.62%的股份。如果杉杉集团自身的持股,因故有5%被冻结,上市公司毫无疑问具有披露的义务,哪怕上市公司或杉杉集团觉得申请冻结人的诉讼请求是无稽之谈。

因此,如果说基于实质考量,冻结原实际控制人郑永刚所持的青刚51%股权,就应该令上市公司产生披露义务,并非完全不能成立。

事实上,这件事情并未随着上市公司披露而烟消云散。后续交易所是否会就此向杉杉发出监管函,亦将成为观测当前披露监管尺度松紧的一个窗口。

青刚投资51%的股权归谁

5月11日,业内媒体刊文称《杉杉股份遗产风波落定》,此说法似乎过于乐观。双方只是“休战”,至少关于股权遗产以及公司控制权的继承结论,并未落定。由于当事人尚未披露具体信息。在此,仅就一般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的股权,究竟是属于一方还是双方,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青刚投资本身显然是以郑永刚和前妻周继青的名义共同设立的,两人均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大名在股东名册上,分别持股51%和49%。

故而,即便公司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定二人已经就青刚投资股权财产做了分割,即按照对外登记的明示信息,郑永刚完全持有51%,周继青完全持有49%,而非两人共同共有100%(法律中的“共同共有”指不计份额大小的共有)。二人离婚后,他们在公司内的财产当然就分割得更清楚了。

夫妻一方死亡时,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就是对半分),然后再谈死者遗产的继承。

然而,郑永刚生前,周婷很可能不具有对青刚51%股权的财产权。

一来,郑永刚取得这51%的股权看来是在和周婷结婚(据报道是2017年)前,这就属于郑永刚的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也继续是个人财产。

二来,我国允许夫妻间约定彼此财产的范围,并非一定要实施共同财产制。大富之家娶亲时约定夫妻财产范围、不适用法定共有制,也较为常见。这样,即便是婚后取得的财产,也不必然归夫妻共有。目前,周婷似乎也只是主张继承权,而非直接的财产权。

在一个人去世后,我国法律规定是遗嘱优先。一个人可以在遗嘱中任意分配自己的遗产,不必留给家属。法律只强制要求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遗嘱未涉及的财产,则按照法定继承程序来分配。

一个人去世后,首先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确认其份额,然后死者的遗产由尚在世的配偶、父母、子女按人头平分。子女不仅包括前妻所生育的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有正式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比如一个人娶第二任妻子时,如果*任妻子的子女已经成年,那“小妈”和这些子女不存在抚养关系,他们彼此间没有继承权了。

因此,如果需要走法定继承,至少郑驹、周婷、周婷的三个子女,每人可以分配1/5。但据棱镜报道,郑驹实为次子,他另有一个亲哥哥,因个人原因不在公众面前出现。如果郑永刚的父母还健在,那就是至少8个人分。

不过,遗产分配是总括性的价值分配,无需对每一项财产都进行等比例分配。目前看来,郑驹要想获得青刚投资乃至整个杉杉系的控制权,显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首先,根据绝大多数媒体的说法,周继青是郑驹的生母。青刚投资剩余49%的股权在郑驹母亲名下。这两人的同盟关系显而易见。无论由多少人来均分51%股权遗产,郑驹母子显然会牢牢掌握青刚投资的控制权。

既然郑永刚曾凭借51%的股权稳坐实控人之位,周继青凭借49%的股权和儿子的一点助力,也没理由不能胜任新实控人。

其次,郑驹2018年就已出任杉杉控股董事长,2019年出任杉杉集团主要管理职位。据报道,杉杉股份副董事长是他的母系亲属。郑永刚也曾公开表态要让郑驹接班。郑驹显然在争取公司经营团队支持方面具有优势。

第三,青刚投资是讲究所谓人合性、重视股东关系和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售股权需要先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转让不易。如果要打遗产分配官司,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主张优先分配相应公司的股权。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分割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倘若双方关系恶化,郑驹方完全可以向法院主张:周婷此前在境外养育三个未成年子女,显然对公司经营的参与不足、对业务熟悉度不足。在双方关系不良之际,如果分割股权、特别是让对方获得超过1/3股权的话,公司可能会出现股东内耗僵局,从而危及整个公司集团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利益。

如果继承人相持不下,法院更有可能把青刚的股权优先分配给已经实际占有剩余49%股权和公司经营管理权的郑驹方,以保障公司经营的效率性和稳定性,并给其他继承人分配其他遗产(如房产、现金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

作为外人,笔者对杉杉公司的控制权最终落入谁手,并不在意。不过从法律上看,公司控制权应当尽快确定归属,哪怕是暂时的归属。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郑永刚是实际控制人的做法,不可继续。毕竟,斯人已矣。

我国法律虽然不强制限期分割遗产,所有法定继承人可以长期以共同共有的形式和平共享遗产。但是,股权并不只是一堆财产,而是会产生控制力的。

我国证券法制高度重视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实际控制人”不只是一种权力地位,也是和诸多义务相绑定。小股东可以无所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却需要捡起法律施加的枷锁,不可缺位。

例如,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上市公司若想发行证券,必须符合如下与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条件:与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倘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不能确定,发行核准机关如何判定上述条件是否达成?更不用说实际控制人还有各式各样的“不得为之”的消极义务需要履行。不确认实际控制人不只是“放弃权力”,也有逃避义务之嫌。

杉杉2023年4月20日颁布的2022年年报称,郑永刚“所持的公司股份及相关权益拟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入继承程序。截至本报告落款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通知,确认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根据其股份继承情况对实际控制人进行重新认定。”

基于公司和郑氏家族的现状,公司暂不确认新控制人的做法可以理解。然而,大富之家的遗产纠纷经年累月不能出结果的情形并不罕见。如果到要发布2023年年报时,相关人员尚未就遗产分割形成协议,或在法庭上得到结论,公司难道在年报中称实际控制人待定吗?

公司控制权的归属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事实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公司控制权不是只能来自于外部权威机构的“书面文件或通知”。在控制权获得最终的法律结论前,总会有一个契合当前状态的事实性结论。

在笔者看来,当法院未对股权归属做出结论、青刚投资股东名册上仍写着郑永刚的大名之际,青刚投资和杉杉系的控制权格局应该只会处于两种情形之一:一是郑驹母子和周婷达成协议,双方至少在当下作为一个行动联盟共同控制公司;二是周继青作为青刚投资中股权比例占优的*大股东,与掌握杉杉系的郑驹形成了行动同盟,支配着公司。

杉杉是一个在正常运作并未陷入混乱的公司。谁在实际支配公司,当事人不会一无所知。

总之,在原实际控制人去世的情况下,公司各方有义务尽快明确新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得过且过。这是上市公司董事们需要尽快考虑的问题,也是交易所的监管人员们不会放过的问题。

(作者系经济观察报管理与创新案例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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