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向记者反映,其于2015年投资了一只专项基金,GP在未及时披露信息以及举行合伙人大会表决的情况下,变更了原定投资标的,最终项目未能完成上市,对其投资收益产生了负面影响。
该基金多名个人LP认为,GP擅自变更投资标的涉及违约,而在基金存续期GP并未做信息披露,也没有把握让投资标的实控人回购的时机,存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问题。对此,这些个人LP已就相关问题对GP提起法律诉讼,并向中基协、证监会等递交了针对该GP的投诉。
多名律师向创投日报记者表示,近些年来,一级市场LP和GP之间的纠纷案件有增加的趋势。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键词亦看到,按裁判年份分类,从2019年开始,文书数量出现明显上升,几乎是2018年的两倍。2020和2021年两年,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数量均在300份以上。
投资打水漂,GP要负多大责任?
上述个人LP对创投日报记者表示,其于2015年投资了一只专项基金,该基金已于去年下半年到期。基金存续期内,投资标的进行了一次重组,最终重组后的上市主体并未能在基金到期前实现上市。
对这一情况,该个人LP认为,重组后的主体,已不再是双方当时签订合伙协议时约定的投资标的,因此GP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
与此同时,LP表示,GP对投资标重组这一重大事项未尽告知义务,是引发其不满的关键。“直到今年LP通过各方渠道打听,才发现项目之前重组了,而且今年之前GP都没开过投资人或者合伙人会议。直到今年3月,我们给GP发了到期清算的敦促函,GP才开了一次合伙人大会。”
上述个人LP进一步表示,“如果GP履行了正常的程序,我们作为LP也表决同意了重组,那最后没有上市造成的亏损,就是我们自己的选择。”
另外,LP认为,该GP在管理期间,多次没有依约、尽责地执行股权回购条款,贻误时机且并未提交合伙人大会表决;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以及未尽监督职责,因此未能及时发现投资标的实控人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况,这些也都违反了管理人勤勉尽责的义务。
目前,该基金多名个人LP正在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同时,LP也向中基协和证监会提交了相关投诉材料,但目前上述机构未做具体回应。
广东中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洪逸山对创投日报记者表示,除了LP和GP签订的合同对GP的权责要求外,目前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里,都只规定了GP有勤勉尽责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双方合同约定范围之外,GP要做到的事情就是勤勉尽职,根据专业的判断去做投资。”因此,当LP与GP之间发生纠纷,LP除了就GP违反白纸黑字的合同约定发起诉讼外,还会从GP并未做到勤勉尽责的角度进行维权。
但其表示,勤勉尽责这一概念在国内的法律实践中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通常表现为管理人未对投资标的展开尽职调查、投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风控措施等。“也就是说,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律上很难认定GP在基金管理的过程当中,到底是否没有做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尤其是涉及到投资决策方面,里面有很多可解释和争论的空间。”
有不愿具名的律师曾在接受专业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实际判决中,一般情况下法院判GP承担两三成的投资损失,已经算较高的比例。
LP和GP之间的纠纷案件增加
多名律师人士告诉创投日报记者,近几年,一级市场LP和GP之间的纠纷案件有明显增加。
创投日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键词,共检索到 1312 篇文书,按裁判年份分类,从2019年开始,文书数量出现明显上升,达到180件,几乎是2018年的两倍。2020和2021年两年,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数量均在300份以上。2022年数量有所回落,为178件。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晓飞对记者表示,“过去有一段时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部分存在灰色地带,没有完全进入到监管的视野范围,所以那段时间相关的案件实际是不多的。另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运营期限,监管措施出台加上PE热时期的基金陆续到期,就会看到2020年之后开始,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
广东中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洪逸山则对记者表示,“此前不少个人LP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最终穿透的底层资产实际上为房地产相关项目,这几年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基金也开始暴露出各种问题,相关的案件也就变多了。”
对于常见的纠纷点,王晓飞向创投日报记者表示,一些GP在推销基金的过程中会把风险尽量隐藏,“可能会在形式上让投资者签风险告知书,或者做一些基本的风险披露,但实际上他们并没真正把风险点完全告知投资人,这种情况很普遍。因为投资者最后实际承担的风险,与当时销售告知风险的不匹配而产生的纠纷很多。”
其进一步表示,GP挪用资金也是引发LP和GP纠纷的常见原因。“基金投资标的跟当初承诺的不一样,或者是基金可能只有一部分投向了承诺项目,这些情况都发生得不少。”
其总结,“LP和GP发生纠纷比较多的就是两点,一个是在销售阶段,风险告知义务是不是充分,另一个就是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做到勤勉尽职。”
王晓飞律师建议,个人若有意投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期*尽可能多地了解项目风险以及GP本身,不能只依赖管理人推荐,“可以查一下管理人之前是否有跟LP之间的纠纷,多打听管理人业内口碑以及之前的业绩,做一个基本的尽调。还要确认清楚基金的管理人到底是谁,以免在日后发生纠纷时产生追责障碍”。
同时,其表示,在最开始了解相关基金产品时,投资人应该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我们也遇到过一些LP,在维权时募资说明书、聊天记录等都拿不出来,没有做好留痕。审判过程中法官看的就是证据,所以整个过程中,投资人跟GP的沟通记录、GP提供相关的文件,这些投资人都应该自行保留好。”
针对GP而言,王晓飞表示,“无论是基金合同或是合伙协议,都一定要严格依据协议内容履行,应该由投资人、合伙人表决的,一定要交给他们来表决。该做的信息披露,一定要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说白了这些就是GP免责很重要的方式和证据。同时,GP也要做好留痕,即便是一些不一定需要经过LP表决的决策,也要保留与投资决策流程相关的证据,以说明做到了勤勉尽责。”
洪逸山则提醒,相比个人LP,GP往往处在优势地位,“GP普遍都有自己的法务,都清楚应该怎么规避监管的风险点。因此个人LP在选择GP进行投资时,应当尽可能做好风险评估,做出慎重的决策。”
王晓飞表示,当前个人LP对投资机构的信任度总体较低。“我们也接触过不少个人LP,总体感觉现在LP对GP的信任度不高,要建立起来也很难。一般都是LP一开始的投资有获得较高倍数的回报,双方存在了这种信任基础的,GP才有可能向个人LP继续募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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