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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基金、基金管理人地方贡献奖励:对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达3000万元的基金、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达3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由受益财政按其在存续期内地方财政贡献的95%给予奖励。基金、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平台以及经有权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参照享受地方财政贡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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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基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基金招商引资提质增效,促进国内外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在泉聚集,打造股权投资高地,创建“海丝”财富管理集聚示范区,助力产业、资本、效益、人才汇聚,大力提升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招引各类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对在本市设立或从泉州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证券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成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备案的给予以下奖励措施:

(一)落户奖励

按照基金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剔除市、县两级政府、国企出资部分,仅限货币形式,且资金账户需开设在泉州)1亿元(含)以上,给予其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开办奖励:

1.对公司制基金新增实到资本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7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60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6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与市级按5:5承担,其他县(市、区)与市级按7:3承担。

2.对合伙制基金新增实缴出资额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50万元,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50万元,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350万元,2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6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60亿元以下的奖励750万元,6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900万元。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与市级按5:5承担,其他县(市、区)与市级按7:3承担。

同一基金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增加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的,按照增资后的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可合并计算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自享受落户奖励的当年度起,基金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满2年后因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减资的情况除外)。

(二)经营奖励

1.基金、基金管理人地方贡献奖励:对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达3000万元的基金、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达3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由受益财政按其在存续期内地方财政贡献的95%给予奖励。基金、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平台以及经有权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参照享受地方财政贡献奖励。

2.基金集聚区运营奖励。支持各县(市、区)通过购买服务、补贴激励等方式招引优质机构负责基金集聚区运营,市政府按县级实际支付购买费用或补贴的20%给予补贴,当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运营机构积极开展基金招商工作,由受益财政按入驻园区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最高5%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投资奖励

各类基金(剔除市、县两级政府、国企出资部分)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1年(含)以上且实施投资当年度对我市非上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市政府按投资总额的1%对其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同一投资标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被投资企业须在我市实际运营,基金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奖励。

(四)招商奖励

1.鼓励各类基金(剔除市、县两级政府、国企出资部分)引导其投资的泉州市域外实体企业迁入我市。基金对泉州市域外企业股权投资额达1000万元,且被投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税收管户迁至我市并开展实际经营的,市政府按企业新增实到资本的1%(仅限货币形式)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被投资企业在泉州新设子公司,新增实到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仅限货币形式)且在我市实际运营的,市政府按子公司实到资本的0.5%奖励。省、市重大项目或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单家基金管理人当年度招商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被投资企业为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奖励。

2.鼓励各类企业在我市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改制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分红”等事项当年度新增的地方财政贡献合计达2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度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五)人才奖励

1.鼓励境内外优秀投资管理团队在泉州创业发展,高级管理人才、中层管理人才(非持股20%以上的股东或实控人)按照人才“港湾计划”被确认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住房、落户、子女教育等相关扶持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头部股权投资机构、招商贡献显著的基金管理人开展泉州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

2.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自任职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其工资薪金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3.自任职第二年起,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且在泉州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可享受最长3年的租房补贴,最高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1500元。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与市级按5:5承担,其他县(市、区)与市级按7:3承担。

(六)办公用房补助

1.购房补助:基金、基金管理人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且承诺5年内不对外租售的,市政府按其购房合同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5年平均支付。

2.租金补助:基金、基金管理人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承诺在享受租金补助期内不予转租的,按其年度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购租房补助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实缴规模或实际管理规模应达1亿元,且资金账户需在泉州开设。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与市级按5:5承担,其他县(市、区)与市级按7:3承担。

(七)风险补助

强化天使投资引导,鼓励“投早、投小、投新”,各类基金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减值退出、公司已被吊销、公司已停止经营超过1年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市政府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扣除市、县两级政府、国企出资部分)的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基金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同一基金管理人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二、推进多层次产业基金体系建设

(一)打造政府引导型基金矩阵

推动市、县、国企母基金与优质股权投资机构、产业龙头企业、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引导型基金链条。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2~3年内推动形成“300亿元母基金+900亿元子基金”的基金集群。

(二)争取头部资源强化招引成效

主动对接国家级基金、头部股权投资机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和世界500强企业下属基金管理人,其在泉州新设或迁入基金有明确泉州投资标的或异地招商项目的,市、县、国企母基金可适当出资,“以投带招”引进一批实体项目。金融机构直投类子公司、合伙企业可参照基金奖励标准,申请落户、投资、地方贡献等奖励及办公用房补助。

(三)推进国资基金产业化、市场化运作

支持国企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设立市场化母基金及各类基金,推进“链主企业+产业基金+龙头项目”合作模式,与各县(市、区)、产业资本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重组、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市级母基金可适当出资。

(四)加快国有基金管理团队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县两级国有基金管理人开展高层次人才自主评定,推进市场化薪酬体系建设,员工薪酬参照同行业均值,设置市场化募资、投资项目超额收益等奖项。5年内对国有基金管理人年度绩效考核项目剔除基金融资成本,业绩、利润按2倍计算。探索建立投资团队跟投机制,树立标杆效益,激发投资活力。

(五)强化政府投资基金考核和激励

市、县两级政府投资基金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资督促机制,强化对基金返投泉州的引导与激励。鼓励合作机构先行启动返投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投资基金可追溯认定返投金额。市、县两级政府投资基金招引入泉州项目发生实际经营,且其在基金存续期内财政贡献达市、县两级政府投资基金对该项目实际投资额50%的,按对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倍计算返投金额。为激励政府投资基金达成乃至超额完成返投任务,市、县两级政府出资所获收益可部分让渡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合伙人,最高不超过超额收益部分的80%。

(六)鼓励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

支持境内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来泉州合作,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最高可出资40%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子基金,并给予低价回购、超额收益80%让渡、补亏等优惠措施。将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纳入绩效指标,鼓励各县(市、区)、市级国资集团公司积极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设立规模10亿元的创业天使直投基金,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企业开展不超过2000万元的“普惠型”投资,被投资企业创始团队可按年利率6.5%回购政府出资部分持股的50%。

三、建设基金业优质生态圈

(一)优化政务服务

1.推行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机制,优化办理流程,提速增效工商登记注册服务,推进“不见面办理”“一站式”落地及奖励申报服务。

2.落实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做好与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衔接工作。加强对本市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辅导,有效释放政策红利及确保政策兑现到位。

3.鼓励各县(市、区)根据自身情况开展金融集聚区建设,创新园区运营管理模式,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基金等金融业态集聚,为各类基金提供多元化选择和拎包入住服务。

4.争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着力打通跨境双向投资通道,进一步吸引海内外知名投资机构在泉集聚发展。

(二)提升行业氛围

1.鼓励辖内金融机构、龙头企业、产业资本及各类园区等加强与市、县两级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的合作,共同支持传统行业创新发展和新兴产业快速成长。

2.鼓励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创业投资服务机构、财经媒体和行业协会等在泉州合作举办各类峰会、论坛、路演及大赛等具有区域影响力(参会投资机构达30家)的活动。经事前备案的活动,市政府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基金、基金管理人补助,每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建立基金“智库”,聘用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核心专家担任市政府基金顾问,开展行业发展指导、政策宣传、重大项目及基金招引等工作,支持泉州基金业快速发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4.鼓励各基金集聚区提升招商效率和落地质量。

(1)招商引荐奖励。园区内基金、基金管理人年度实际新增到位资金每达到20亿元(扣除市、县两级政府、国企出资部分),市政府给予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示范激励。对新获批省级基金集聚区的基金集聚区,市政府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比拼奖励。定期开展基金集聚区业绩比拼,排名前三名且年度新增实到资金总额(资金账户开设在泉州)不低于30亿元(扣除市、县两级政府、国企出资部分)的,市政府分别给予运营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强化基金落地支持

1.建立市、县招商联动和基金会商机制,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国企要素资源,加大对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的扶持力度,支持基金落地以及基金招引的项目落地。

2.设立区域投资人联盟,通过区域内外优质项目资源库、投资人俱乐部等措施搭建各类基金与我市投资人、优质项目的直通渠道。

3.着重开展对海外侨胞、境内泉商的政策宣传引导,吸引泉籍资金回流在泉州设立各类基金及投资主体。支持推广家族办公室模式,灵活运用信托、保险、基金、债券等产品开展资产配置和实业投资,提升企业财富增值与风险管理能力。非基金类投资主体可参照基金奖励标准的80%申请投资、招商、地方贡献奖励,投资或招引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必须依法诚信经营,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及个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政府有权追回相关资金。享受租金补助的企业、个人须承诺不得存在转租、转借行为。

(二)基金、基金管理人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10年内不得迁离本市(不含经营到期清算关闭的情况);不到10年迁离的,须将已奖补资金全额退还。基金、基金管理人及个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市政府重点引进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措施制定出台相应奖励政策。

(四)本措施由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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