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作,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杠杆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区(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枣庄市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市财政局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的经营管理。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和市、区(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用于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创投类、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等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相关同志分别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等文件;
(二)决定引导基金管理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需要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理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决定;
(二)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确保引导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
(三)审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企业、跟进投资企业项目方案;
(五)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用于开展直接投资的专项基金方案;
(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引导基金出资需求,结合财力情况,将市级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政策制度设计、资金筹集和拨付,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核定引导基金管理费等工作。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和市场化的人事薪酬制度,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相关投资决策规定和程序,决策审议拟投资项目。
(二)对拟直接投资企业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经理事会办公室审议后开展投资谈判,签订投资协议并实施投后管理与退出。
(三)提出直接投资专项基金方案,报理事会办公室审议。
(四)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子基金投向。具体负责: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签订基金合同(含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下同);对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五)利用政府相关部门项目信息资源,设立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为子基金、合作投资机构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年支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年度管理费按截至上年年末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支付。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质高效农业、新型商贸物流业、特色文旅康养业等现代产业。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交通运输、水利建设、林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城镇综合开发、老旧小区改造、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支持5G商用、特高压、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专精特新”创新型企业和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四)支持探索资本招商、基金招商等新模式,通过股权投资、参与定增、收并购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业务。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对创投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可提高到40%,其中,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方向的基金,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50%。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一般仅作为子基金出资人,可以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子基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需要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形式,依据基金合同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等事项。
第十五条 子基金投资枣庄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该投资额计算方式包括:
(一)子基金所投资市外(含境外,下同)企业将注册地迁往枣庄市、被市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枣庄市的,可视为市内投资;
(二)子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再由市外企业将子基金资金投入到市内子公司或到市内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投资额,可确认为市内投资金额;
(三)对子基金投资到市内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金额;
(四)其他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认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的,应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报请理事会办公室批准,按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应丰富投资模式,可采取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等方式开展多样化投资。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创投类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被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满足上述关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基本确定;
(二)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和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拟设立子基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基金合同应根据本办法和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制定,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子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投资的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或创业期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该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专项基金参照子基金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章 收益分配与激励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退出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从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在扣除各项应缴税金后,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专户,并按规定上缴国库,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实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2%确定,具体比例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创投类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比例。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分配超额收益(即基金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下同),具体比例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可以对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适当让利,让利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让利应在引导基金所产生的收益范围内,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
(二)引导基金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子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采取差异化的超额收益让利政策:
(一)经理事会办公室批准,子基金投资于我市重大项目库中的项目,或投资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可让渡该项目的全部超额收益。
(二)投资于成熟期项目的,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经理事会办公室批准后,引导基金也可将超额收益进行适当让渡。
(三)鼓励子基金加大在本市的投资比例,子基金投资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的,可提高引导基金让利幅度,最多可让渡全部超额收益:
1.若子基金投资本市金额达到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20%至150%(含),引导基金将超额收益的20%进行让利;
2.若子基金投资本市金额达到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50%至200%(含),引导基金将超额收益的50%进行让利;
3.若子基金投资本市金额达到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200%以上,引导基金将超额收益全部让利。
(四)子基金存续期届满仍未能完成清算,或者未达到投资本市要求的,引导基金不予让利。
(五)在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自子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含)内购买的,引导基金可以原始出资额转让;超过3年的,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登记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含)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投资进度达到认缴规模50%(含)至70%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具体奖励金额由理事会认定。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返投金额占认缴规模70%(含)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团队最高5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返投达到认缴规模50%(含)至70%的,最高奖励20万元/人;各基金管理机构拟申请奖励对象一般不得超过3人,通常应为该子基金关键人员,具体名单由基金管理机构报理事会认定。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应由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托管,确有必要的,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也可不选择托管。
第三十六条 子基金不选择银行托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子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二)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备案的相关指导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自主选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二)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十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引导基金、子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密切跟踪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子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合同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应及时要求相应子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
(一)基金登记注册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认缴规模20%的;
(二)存在可能触及引导基金退出条件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被暂停出资的子基金申请恢复引导基金出资,须符合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子基金管理机构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引导基金方可继续出资。
第七章 考核监督和容错免责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参股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金存续、奖惩措施、核定管理费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专项资金审计。
第四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金融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原则,建立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基金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国有企业对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出资部分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仍在存续期内的基金,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基金合同执行;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协商执行。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基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
来源:枣庄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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