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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东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招GP

鄂东引导基金总规模20亿元,支持大冶市重点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

湖北省鄂东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

关于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冶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加速构建“6+1”特色产业体系,湖北省鄂东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现诚邀海内外优秀创投机构及投资团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

一、基本情况

湖北省鄂东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鄂东引导基金”)是由大冶市财政局、光谷东国投集团、大冶湖高新投公司、黄石临空建投公司和水务集团等出资设立,支持大冶市重点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鄂东引导基金总规模20亿元,由湖北省鄂东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东基金公司”)受托管理,按照市场化方式,公开征集优秀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引导设立一批子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大冶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投资。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鄂东引导基金投资设立的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业资质:依法设立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无不良处罚记录。

(二)管理团队:应配备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且有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或投资相关经验的高管人员,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不良处罚记录。

(三)投资能力:管理团队累计管理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至少有3个以上企业的成功投资案例。

(四)出资比例:子基金的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出资原则上不低于1%。

(五)规范运营:基金管理人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基金管理人须定期向鄂东基金公司提交基金运营报告、返投报告、经审计的基金财务报告和资金托管报告等。鄂东基金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七)风险控制:鄂东引导基金采取专项检查等措施规范投资项目或基金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基金设立要求

(一)基金形式:原则上应为有限合伙制。

(二)注册区域:不限(优先大冶市)。

(三)基金规模:鄂东引导基金设立的子基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金规模。

(四)募资情况: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拟出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除外)。基金申报方案获得通过后,在鄂东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前,该申报方案中基金管理人及主发起人不得变动。

(五)出资比例:鄂东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原则上不得超过30%,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六)出资顺序:鄂东引导基金出资可以一次认缴、分期出资,具体出资方案及出资顺序应在有限合伙协议(章程)进行约定,原则上应在其他社会出资人缴付出资后,按比例出资。

(七)存续期限:鄂东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存续期内遇有重大事项变更或者存续期满确需延期的,由子基金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

(八)投资领域:子基金可投资于全国科技创新企业。

(九)返投要求:

1、鄂东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在大冶市投资比例应当在有限合伙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原则上不低于鄂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较高或者规模较大的子基金,返投要求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放宽。

2、属于返投的具体情形:

(1)投资注册地在大冶市内的企业;

(2)基金投资期内,基金投资于外区企业的,以下情形可视同返投,具体包括:基金投资的外区企业注册地迁至大冶市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鄂东引导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计入返投;鄂东引导基金投资的外区企业被大冶市内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计入返投;鄂东引导基金投资的外区企业在大冶市设立法人主体,且开展实际生产销售、研发等活动的,对大冶市的实际投资额可计入返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资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落户大冶市,经招商部门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计入返投;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符合前述标准的,基金设立后年度的实际新增投资额可计入返投。

(十)基金相关费用承担:所有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考察、尽调和第三方合规性审查等费用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投资决策: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决策。鄂东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但会通过项目合规性审核、委派观察员或投委会委员、对基金托管账户监管等措施,维护鄂东引导基金权益。上述约定应在参与设立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章程)中进行明确。

(十二)专注度要求:基金合伙协议须对基金投委会委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等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在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基金管理人不得再向鄂东引导基金重复申请募集、设立相同类型的其他基金。

(十三)资金托管:子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应在中国境内设立5年以上,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托管经验,且近3年无重大过失、无不良处罚记录。托管银行接受基金委托并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鄂东基金公司提交资金托管报告。

(十四)收益分配: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十五)投资限制: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十六)强制退出:鄂东引导基金对违规、违约基金享有强制退出权。基金管理人投资未达到鄂东引导基金相关制度办法、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基金投资。对整改合格的基金,鄂东基金公司可恢复其正常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基金,鄂东基金公司有权启动退出程序。启动退出程序后,基金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鄂东引导基金退出。退出价格以市场公允价值与鄂东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孰高执行。因鄂东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前述违规、违约情形包括:

1、子基金未按有限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2、基金设立方案决策通过,未在12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3、子基金完成设立手续后,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之内完成首次出资的;

4、鄂东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超过6个月未实际投资的;

5、子基金或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基金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或者基金募集社会资本低于约定下限的;

7、其他不符合有限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情形的。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申请机构可先按照本公告附件提交申请表(纸质盖章材料扫描件1份),鄂东基金公司将进行沟通联系对接。符合要求的,另行提供详细申报资料。

(二)申请时间:申请提交截止2023年10月30日。

(三)申请管理:由鄂东基金公司负责鄂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申请受理、相关咨询与服务及审查等工作。

联系人员:何经理

联系电话:13545383796

邮 箱:765215866@qq.com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29号黄石(武汉)离岸科创园7号楼809室

五、其他

(一)本公告由鄂东基金公司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已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再退回。

湖北省鄂东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8日

来源:鄂东产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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