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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参股的直投项目和子基金重点投向符合诸暨市产业政策引导方向的数字经济、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传统产业提升、专精特新等领域。

诸暨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诸暨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其宗旨是通过市场化方式的运作,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市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是指围绕我市支持引导的新兴产业、传统经典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市经济发展导向的战略类、技术类产业项目等。包括围绕国家、省战略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市委市政府战略性、引领性工作的重点产业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千项万亿”重大项目,省市县长工程产业项目,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产业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推动产业基金运作目标实现。

第五条 诸暨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长为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招商的市领导为副主任,市府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办)、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行诸暨支行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管委会根据国家、省和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负责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负责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管委会通过召开投资决策会议的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资决策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七条 浙江诸暨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为主要的基金法人主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董事和监事由出资股东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派。对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原法人主体不能满足出资需要的,可由具有完成本项目资质的企业出资。对按照管委会投决程序过会后出资的基金(直投项目),不论出资主体是否为浙江诸暨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统一纳入产业基金投后管理。

第八条 诸暨市国有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为产业基金的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主要职责如下:对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运作模式和要求

第九条 产业基金坚持市场化原则,同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广泛合作,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的模式,如需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则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意见,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请基金管理委员会投决,最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

第十条 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0%,采用“定向基金”模式的出资比例不高于4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直投项目中最高出资额不超过10亿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意见,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请基金管理委员会投决,最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通过后可不受上述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参股的直投项目和子基金重点投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引导方向的数字经济、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传统产业提升、专精特新等领域。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不得作为定向或非定向基金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非定向基金必须有可投项目储备及项目投资计划;产业基金参股的直投项目应有具体的项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应有明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募集情况。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子基金”模式最长不超过7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向合作对象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业务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投资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投资机构在提交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6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程序一般为: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方案拟定、投资决策、项目公示、项目实施等。

1.项目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适合诸暨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经济和社会价值高的项目,按照项目的行业属性由归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拟落地的镇乡(街道)进行审核并提出包含项目总规模、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项在内的项目投资方案,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管委会办公室正式立项。

2.尽职调查。管委会办公室立项后,由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围绕基金或者直投项目的构成要素,对项目发起方的资格条件和资质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基金(项目)方案,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尽调意见对立项予以撤销。

3.方案拟定。对符合文件规定的基金(项目)方案,基金管理公司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同项目方就项目的核心构成要素进行经济谈判,拟定包括协议主要条款在内的项目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尽调和投资方案完成后,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基金管委会投决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5.项目公示。基金(项目)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委会投决会议审议通过后,即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6.项目实施。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管委会办公室函告基金管理公司和相关基金主体进行落实,基金管理公司在符合投资条件的前提下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由基金法人主体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报管委会审议的,并按决策结果执行。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投资金额每年提取不超过0.6%比例的管理费用,用于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如经管委会办公室考核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可从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四条 对子基金投资期满但设有延长期约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子基金管理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延长,超过延长期约定需要延长的应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投资期满已约定退出方式的直投项目和定向基金,原则上按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对其中无需强制退出且有进一步投资价值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出具建议意见,报管委会批准后可延长投资期。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照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合伙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且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中发生损失确实无法追回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拟定方案,报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核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进行运作,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八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产业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报管委会审议决策。

第九章 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十五条 市产业基金运作遵循投资有风险的客观规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程序合规、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实施意见》(诸政发〔2015〕67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原产业基金未退出项目按原投资协议约定执行,原投资协议约定不明确或无法按照原协议约定继续实施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来源:诸暨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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