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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市场化子基金申报指南

投资领域:国家、省和东莞市重点支持和鼓励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和数字经济等战略性产业领域的项目;支持符合东莞方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其他关乎东莞市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领域项目等。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和国资投资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投创新”,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积极引入培育优质科技创新企业,根据《东莞市高质量发展基金体系组建方案》,现对外发布东莞市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下称“创投母基金”)市场化子基金申报指南,公开征集市场化子基金申报方案。

一、管理机构及团队申报基本条件

创投母基金参股市场化子基金,其申请机构及/或子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开征集方式选择,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子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大陆工商注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在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签订前完成实缴。

(二)子基金申请机构具有良好知名度或产业投资经验的基金管理机构,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具有相应募集社会资本的能力。

(三)子基金申请机构、子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如成立不足三年,从成立时起计)不存在被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暂停业务资质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的不良记录或处罚,且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等情形。

(四)子基金申请机构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筛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子基金申请机构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项目不少于20个,有5个及以上成功投资案例,原则上项目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并购、协议转让(受让方非已投企业及实控人)且盈利退出,或最新一轮融资估值较投资时增长2倍以上均可认定为成功案例。

(五)子基金申请机构及团队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际实缴规模不少于5亿元。

(六)子基金管理人可由子基金申请机构自行担任或其控股或属于同一实控人的基金管理人担任。

(七)子基金申请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市场化子基金要素基本条件

(一)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原则上,创投母基金对单支市场化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30%,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规模的20%。

(三)存续期限:投资期一般为3年,投资期最长不超过5年,存续期一般为7年,存续期最长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后确需延期的,经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有权机构审议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的存续期须在创投母基金存续期范围内。

(四)投资领域:国家、省和东莞市重点支持和鼓励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和数字经济等战略性产业领域的项目;支持符合东莞方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其他关乎东莞市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领域项目等。

(五)管理费用:原则上投资期按照子基金实缴规模作为计算基数收取,退出期以子基金已投未退出金额作为管理费计费基数,具体的管理年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进行约定,但对创投母基金出资部分计取的管理年费率不高于2%。子基金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六)收益分配:市场化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采取“先回本后分利”方式,取得的收益随收随分配,投资收益原则上不得再投资,具体按照市场化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市场化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创投母基金承担金额以其实缴出资额为上限。市场化子基金原则上设立不低于6%的门槛收益率,对子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比例不超过20%。

(七)返投要求:子基金投资东莞市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创投母基金出资额的1倍。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投资东莞市内企业:

1.直接投资注册地为东莞市的企业;

2.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基金将市外被投企业迁入东莞市(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东莞市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

3.基金对市外企业投资,通过对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或研发基地落户东莞市内,或在东莞市内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子基金投资市外被投企业;

4.基金管理公司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不属于东莞市高质量基金体系内的且未设定对东莞市返投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东莞市内企业或投资市外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

5.其他可认定为投资东莞市内企业的。

返投金额的计算方式包括该基金对企业的投资额、招引项目在东莞落地主体的实缴资本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具体由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三、工作要求及其他管理事项

(一)工作要求

1.工商注册要求:创投母基金参投的市场化子基金原则上应在东莞市工商注册登记,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对市场化子基金及关联企业承诺投资东莞以及招商引资落户东莞的总额不低于创投母基金出资额1倍以上(含)的不作注册地要求。

2.跟投额度要求:市场化子基金应争取所投资项目对创投母基金管理人或关联主体开放项目跟投额度,跟投安排可在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3.出资要求:市场化子基金申请机构在创投母基金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前,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市场化子基金总规模30%的资金(不含创投母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意向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原则上,创投母基金实施分期实缴,且不先于其他出资方缴纳出资,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设立要求:市场化子基金申请机构应承诺自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签署之日起8个月内完成子基金的备案工作。

5.子基金跟投要求: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公司或管理人员个人在子基金的出资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基金规模超过5亿元的,可对其出资要求进行适当放宽,但最低不得低于500万元)。

6.核心成员要求:市场化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当对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核心成员进行锁定,核心成员变动应经合伙人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关审议。

7.托管要求:市场化子基金资产应委托一家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要求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收付、结算、监管等工作。注册在东莞的市场化子基金托管账户原则上开立在托管银行位于东莞的分支机构。

8.委派要求:创投母基金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市场化子基金投委会委员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或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委会外部委员或观察员,列席投委会会议。

9.投资限制:市场化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增发募投用于东莞市内投资项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10.信息披露要求: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基金协议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责任。

(二)其他管理事项

1.子基金投后管理

(1)创投母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开展投后管理,监督子基金的投资行为。创投母基金分期实缴到子基金,母基金管理人有权于每个缴款期前对子基金进行履约审查,如存在违反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约定并未能整改的,创投母基金有权在下个缴款期采取扣减子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或撤销后续出资等措施而无需继续承担责任,具体依据双方协议条款而定。

(2)市场化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创投母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提前退出: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签署后超过12个月,子基金未完成设立登记手续的;母基金实缴出资到子基金账户12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的;未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以及其他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事项。

(3)投资退出:如子基金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退出需要延长存续期限的,需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经有权机构审议同意,延长后的存续期须在创投母基金存续期范围内。

2.市场化子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创投母基金管理人报告。上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管理人的工商注册信息、管理层发生的重大变更;子基金、子基金管理人、被投资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可能影响基金运行和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事项。

3.对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骗取母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创投母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创投母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申请材料的提交

有关申报事宜可通过约谈等方式向创投母基金管理人东莞市科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咨询。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盖章纸质版提交至:

(一)公司名称:

东莞市科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公司地址:

东莞市松山湖道弘龙怡智谷A座9楼

(三)联系人:

陈 卉 0769-22863161

刘巧怡 0769-22863157

(四)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

kctg@dgkcjr.com

五、尽职调查和决策

(一)收到材料后创投母基金管理人对申请机构的材料先进行形式审核,如果形式审核资料不齐全,反馈给申请机构补充相关资料。

(二)创投母基金管理人依据申报指南的规定对申请方案进行评判,评判可行的予以立项。

(三)创投母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立项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创投母基金管理人自主设立发起的子基金除外。

(四)创投母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六、附则

(一)本申报指南由创投母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创投母基金管理人对本指南有最终解释权,有权根据主管部门最新要求与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另作约定。

(二)本申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科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5日

来源:东莞科创金融集团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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