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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县产业基金以产业扶持为导向,主要投资淳安县具有较大培育发展潜力、有前景的产业项目和重点产业领域,包括返投淳安县的项目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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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为更好发挥淳安县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县产业基金”) 引领撬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2.县产业基金是由县人民政府引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国有资本杠杆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县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运作管理,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3.县产业基金以产业扶持为导向,主要投资淳安县具有较大培育发展潜力、有前景的产业项目和重点产业领域,包括返投淳安县的项目和产业。

4.县产业基金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国有资本出资等方式予以安排。

5.县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6.县产业基金设立“决策—管理—运营”三层组织架构。

7.设立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县产业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分管县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经科局、县投促局、产业主管部门、出资国有企业、基金所在平台(乡镇)、基金管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县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审议表决投资决策建议、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及协调解决基金管理运行重大事项等。

8.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县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基金所在平台(乡镇),负责贯彻落实管委会各项决策,研究制定产业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9.成立专门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运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管理。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基金委托,负责收集和汇总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后提出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向管委会提交投资决策建议,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10.县产业基金可选聘专业投资机构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应综合考虑机构团队背景、募资、管理和服务能力等因素,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3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11.专业投资机构选聘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省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机构中选聘、项目方自带合作机构等方式,其中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须符合公开遴选程序。

12.县产业基金按规范程序选定银行担任具体产业基金的托管银行,负责账户管理、资产监管和对账等托管事务。

三、投资模式和要求

13.县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模式和“债转股”模式。

14.县产业基金闲置资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招商除外;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四、投资管理程序

15.县产业基金出资管理程序原则上包含:项目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等。

16.县产业基金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 通过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政府、国企出资方可派出出资人代表,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

17.县产业基金应建立完善的投后管理制度。如基金发生投后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该事项发生后及时提交基金管委会决策。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县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政策目标实现的;

(2)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五、费用和收益分配

18.县产业基金应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基金投资金额(到位资金)2%的比例按年支付,原则上退出期和延长期不收取。

19.县产业基金中政府、国有企业出资人和其他出资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政府、国有企业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20.为激励县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基金可依据相关规定,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效益性项目,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六、基金退出

21.县产业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应当按照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具体退出方式可采取上市退出、股份或份额回购、股份或份额转让、股票减持、清算等方式。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县产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22.县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县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县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县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危及县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23.县产业基金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少于7年,分别明确投资期和退出期。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七、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24.县产业基金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续聘基金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

25.县产业基金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26.县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县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27.县产业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在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国家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

28.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八、尽职免责条款

29.本条款旨在进一步加快县产业基金投资运作,保护相关从业人员敢于担当、积极履职,营造改革创新、支持实干的良好氛围。尽职免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激励担当,鼓励创新。县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遵循投资客观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处理依据。坚持正向激励和严格约束相结合,为科学决策、正确履职的干部撑腰鼓劲,引导党员干部摆脱不敢投的思想包袱,敢于担当责任、大胆探索创新,不断推动县产业基金运作更加优化升级。

(2)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格区分、准确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把县产业基金运作中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过程中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3)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坚持公开透明,以事实为依据、以及法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失误和错误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的责任,既合理容错、荣纠并举,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

30.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尽职免责认定:

(1)在贯彻中省市县大政方针和改革精神,执行有关产业发展决策部署中,因缺乏经验依据、借鉴条件等,在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过程中,出现偏差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2)对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事项,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受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投资未达到政策预期效果、造成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的。

(4)为我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含招商引资项目)的政策性项目投资中发生损失的。

(5)为我县重点发展产业的政策性项目投资以及对小微企业、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中发生损失的。

(6)采用通过的估值方法开展股权投资,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估值的,后续证明估值存在偏差并尽力阻止错误继续发生,努力挽回损失的。

(7)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风险、行业发展周期、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投资损失的。

(8)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有书面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投资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9)其他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形。

九、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31.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各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

32.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

33.县产业基金应督促合作的各基金管理公司、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34.县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请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十、附则

35.本办法自2024 年 月 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经原管委会决策通过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项目按照原协议条款履行至协议期满。

来源:淳安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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