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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容错免责」事项清单出台

湖北是科教大省,理当成为打造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高地。“容错免责”机制为担当者鼓劲撑腰,能有效激发企业活力,不断释放企业创新发展动能,厚植创新创造生态,为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贡献国资国企力量。

《湖北省国有企业容错免责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日前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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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企业出现《清单》规定的10种情形,可以予以免责:

一、在强化国有企业战略保障功能、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工作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为维护全局利益,出现失误错误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从推动问题解决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担当作为,依据当时环境条件和可获取资料开展工作,因后续出现环境条件变化或者新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法律关系发生变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在处置盘活低效闲置“三资”工作中,为提高国有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效率,因历史原因形成资产减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尚无成熟经验可借鉴、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难以预见的外部环境影响,导致投资收益未达到预期目标或造成投资损失的。

六、在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业务中,如实报告已知风险,因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导致投资失败,造成投资损失的。

七、在境外经营投资中,因国际局势、所在地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八、在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等工作中,因技术路线选择、市场环境变化等重大不确定因素,导致研发失败,造成投资损失的。

九、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因市场风险等不可预见因素,未取得预期成效或造成投资损失的。

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

《清单》强调只对规定原因导致的失误给予容错,以事实为依据,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审视其发生背景、工作依据、决策过程、动机取向、客观结果等,做到尽职免责、应容则容、应免则免,避免在执行过程中“走腔变调”,成为不作为乱作为的“挡箭牌”。

2022年湖北省委出台《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同年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出台《省属企业落实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实施细则》。此次《清单》适用范围更广,覆盖全省国有企业,可操作性更强,明确了容错免责的具体情形。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湖北省科学学与科学技术政策研究会副理事长钟书华认为,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台国有企业容错免责事项清单,是进一步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具体体现。科技创新是国企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金钥匙,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科技创新具有超前特性,从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再到市场应用效果的体现,每个环节都有其潜在风险,非常需要对创新失败进行宽容。《清单》可最大限度支持和保护国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消除国企经营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对创新风险的顾虑和担心。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清单》有利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形成明确预期与合理预判,敢于合规开展经营投资和科技创新活动,进一步释放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的鲜明信号,厚植创新创造生态,为推进湖北国资国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保障。

来源:综合湖北国资官网及官微、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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