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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谢平:P2P监管关键是信息监管 要做无罪推定

谢平表示P2P是最体现互联网精神的金融安排,有利于金融民主化、普惠化,合法放贷是金融民主化的权利,边际成本趋向为零,和迅速连接资金供求两方,前景十分广阔。
2014-07-22 10:30 · 搜狐财经

P2P数据基础越好 外部监管越放松

  P2P将来如果有一天能够联网,套利和诈骗的几率就会减少,关键是现在P2P按照经济学上叫“重复博弈”不够,一旦重复博弈足够多的时候,交易成本自然就下降了,计葵生说的是数据不够,所以我们要担保,数据够了以后我们就要撤销了。

  我认为最后一点很重要,在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民主化、普惠化与数据积累之间有正向激励机制,P2P越多,做得人越多,数据越多,P2P越走向正常,越走向正常,数据越多,这是正像激励的。只要把这个市场放开,只要把这个基础做好,很多的IT公司能够为P2P服务,将来数据慢慢积累多了,P2P就发展得更好,数据就积累得更多,这种正向激励会在互联网上自动形成。

  我国P2P现在存在的核心障碍是征信系统不健全,社会征信系统不健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要开放有很多条件,还有公安局的、交通所的等等,国务院已经下了文件了,国务院组成了跨部委机构,要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全社会征信信用体系。

  因为一个大数据的技术基础有了,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会越来越健全,P2P和它两方面会协调的。直接制约P2P网贷的信用评估、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很多是征信系统不发达造成的,很多东西没有免费开放,查询不到造成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得不使很多平台开展线下的尽职调查,增加了交易成本,贷款利率就高了。

  而且这一点也很重要,就是数据基础和外部监管,都是P2P网贷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两者是替代关系的,而且数据基础更重要。什么意思呢?数据基础不发达的时候,可能外部监管的变量参数就多一点,数据基础越好的时候,外部监管越放松,条件越来越放松,这两个是相互替代的。

  美国为什么监管很松呢?因为数据基础好。中国数据基础不好的时候,监管参数好一点,将来数据基础越来越好,重复博弈越来越多,假设有一天我们的大数据,我们的搜索引擎能够在任何时点找到每个人的违约概率,那种条件具备的时候,我相信有一天会做到,外部监管的条件越来越宽松了。这两个是替代关系。

  互联网的业务模式和金融机构的安全现在一些内在冲突。这里的情况就是互联网业特有的网络效应、“先行者优势”、“赢家通吃”和边际成本递减,要求P2P平台有一个内在的需求,要做流量,要规模扩张。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些P2P网站不得不采取本金担保、风险准备金、专业放贷和债权转让,对接理财资金池,这些会触及监管红线,现在的红线是比较清楚的。

  为什么有些P2P没办法,必须要碰红线,因为有平台网站的内在要求。它很纠结的,一个平台网站做不到规模就要死,而想做到规模又没有数据基础,没有数据基础就需要担保,就要做一个资金池,就碰到红线了。所以中国的P2P发展就很纠结,有些已经做大了,走出纠结了,但有大量的P2P网站还在这个区间,所以个别的P2P就存在着浑水摸鱼的状况。但是这种状况慢慢会改善的,它会慢慢竞争出来的。

  总体分析,目前P2P市场是这么一个情况,尽管昨天银监会领导说了,现在600多家,我估计还不止,P2P的统计实际上好统计的,P2P必然要在网上做,必然要在搜索引擎里打广告,所以很好统计,很好搜寻。

P2P监管以数据为基础 部分监管任务可外包给IT公司

  下面我们看P2P的监管,建立一定的门槛,这是一个说法,但这个门槛必须特别低,昨天范文仲也介绍了,美国的门槛、英国的门槛是相当低的,一两万美元就可以注册,门槛不是一个特别必要的条件,它接近一个注册制,关键是要公开,P2P的监管关键是信息监管,不是机构监管,不是流动性监管,不是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关键是信息监管,要求你公开,你把股东公开,把交易程序公开,把管理者公开,你把交易记录备份好,将来打官司和事后处罚有资料。P2P监管始终要以数据为基础,而不是要以门槛。

  规范P2P网贷的运营,比如说P2P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不能直接参与借贷活动,不能承担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在征信不完善的情况下为控制风险,要让投资者分散投资,比如说把每一笔交易量限制,像英国的做法就是这样。

  还有就是第三方托管,找一个托管的机构,而且P2P平台自己不要借款,防止利益冲突。信息要充分备份,事后可以充分处罚。P2P监管是很纠结的,我在另外一个场合说过三种假设,一个是你认为它是借款,有点像银行业务,一个贷出,一个借出。实际上P2P是直接融资,不是间接融资,只是发小额债券。

  第三种就是买信用保险,比方说我有100万,每个人1万,我贷给100个人,我的年回报比方说是15%,就算这100个人当中有10个人没还款,注意,违约概率相当高,我只有90万收回来,15%的回报,这样的话,我比100万全部存在银行拿年利率还高,比买年利率5%的理财产品收益率还高。

  所以P2P产品相当于买一个信用违约概率,完全是个保险产品,完全是个信用保险,如果说有些机构做好了,把它做成一个保险产品,可以卖。所以P2P可以派生出很多东西来,它的监管不仅仅是变成一个存贷款,要求备付金,要求资本充足率。

  你们看*句话,P2P网贷监管的理念和方式与传统金融机构(银行)业务监管完全不同,我为什么加这句话呢?它实际上有点像信息监管,这个东西我们国内有两个地方很好参照。

  一个就是公安部,你看公安部对网络监管就特别有效。世界杯比赛刚一开始,它把全国的赌球网站一网打尽,效率非常高,银监会怎么就做不到这一点呢?非法赌球100多亿,公安部立马打掉,而且说得很清楚,干干净净;还有就是病毒监管,还有国务院信息办,对于那些不良信息、黄色信息监管,什么危害青少年信息监管都很有效,P2P的监管不是对传统金融机构那样的监管,有点类似于信息监管。

  甚至于干脆不监管了,委托40人论坛监管,你找100个学IT的人来分担监管,就不是传统的监管概念,你必须得换一个角度。中国实际上对网络监管比全世界任何国家做得都好。

  P2P监管类似于对自媒体网站的监管,它是很好监管的。不能采取人海战术,主要P2P监管完全可以用技术手段,比如说搜索引擎,设计一个软件,可以在互联网上自动找那些人,找那些不良行为的人,这完全可以设计的。

  证监会最近专门找了一大批人,通过大数据很容易找到内幕交易的人,他在网上肯定留下痕迹,肯定有某种违法的概率,通过大数据的原理,找到了。证监会找到了很多内幕交易的人,肯定是根据股票价格的波动,根据你的亲戚朋友的账户跟你怎么连接,怎么操纵。现在这种监管都不用人工,都可以用IT技术来自动搜索。所以将来P2P监管更多的用技术来解决。

  还有就是举报,昨天谁说的,英国的监管原则就是消费者保护,首先是无罪推定,只要消费者告你侵害了我的利益,消费者有举报,你就检查,不用事先设门槛,准备金这些东西不用审批的,它是一种正向的消费者举报机制。还有就是建立P2P平台的评价体系,既然互联网技术能够让贷款更方便,肯定能够让监管也更方便。

  所以,我认为P2P网贷监管的原则是信息监管,类似于直接融资的充分信息披露原则,类似于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搜索引擎的技术,部分监管任务可以包给IT公司,比如说P2P监管,一部分业务就包给百度百度肯定能监管好,银监会还给它钱,这些东西不一定银监会、证监会做,可以包给IT公司做,本身就是IT的事情,类似于行为监管,比如说通过软件抓不良信息,而且重在事后处罚,不要事前罪推论。

  我这一页主要的核心就是P2P网贷的监管一定要跳出现在根据巴塞尔Ⅲ,根据现有的监管理论,因为我们现有的证券监管理论完全是对银证保这些传统的机构设置的,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这些完全是为银证保设计的,不适用于P2P。

  P2P是IT,所以监管理念和方式可能跟我们现有教科书上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完全不一样。我觉得上海正在探讨P2P监管的问题,你一定要从信息、IT、大数据、搜索引擎、充分披露这些角度来考虑P2P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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