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都称可分70%,可能吗?
《西游》的分账之所以引发关注,除了《西游》本身票房火爆外,还在于两个投资方华谊和比高之间,在各自发给股民的公告上,对于票房分账比例出现了不同的说法,被业内戏称为“罗生门”。
华谊2月25日午间发公告,称“公司就该影片票房分帐收入应获得的税前利润大约为1.96亿元(未经审计)”,比高则在25日晚间立即发公告称“投资方可实际取得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之计算后净收益约70%分成收益”,并在公告中指出“投资方”是指“除华谊兄弟外的其他投资方”。
比高的公告让华谊兄弟随即陷入了信任危机。对于公众来说,考虑到以公告中所写的9.9亿票房计,制片发行方回收的票房将不超过3.9亿(即净票房9.08亿的43%),如果比高获得70%分成收益,那么,华谊获得的“税前利润”怎么可能达1.96亿之多?另外,比高公告也暗指华谊只是发行方,而不是投资方。对公众而言,自然很难理解,为什么一个发行方能有这么高的利润?华谊是否在数据里掺水以抬高股价?
华谊的股价本来在《西游》票房火爆的带动下涨势喜人,却因这一危机而下挫,使得华谊不得不停牌,而在2月26日晚的公告里紧急披露了更多的协议内容。
这份公告详细披露了以下内容:华谊对《西游》份的总投资额累计为8800万元,根据协议将获得“公司行使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即发行毛收益)的12%”的发行代理费,以及“还享有取得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70%至90%收益分成的权利”,并对“发行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做出了解释。华谊在公告中还声明,根据协议,“公司享有该影片之发行权、收益权及‘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出品人’、‘制片人’等的署名权”以此来驳斥外界对华谊作为“投资方”身份的质疑。
这一公告让华谊的收益趋于明朗的同时,也让“发行净收益”这一概念浮出水面——比高的公告中提到的也正是这个概念,那么“发行净收益”到底指的什么?
华谊在公告里对“发行净收益”这一条目的计算方法给出了详细的解释。以9.9亿票房计,《西游》的“发行净收益”=(总票房-电影专项基金-税费-中数发行代理费)×43%+华谊行使该影片商务开发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发行代理费-华谊的投资额-宣传发行支出-(拷目及物料费、商务开发代理费、商务开发相关支出、该影片在大陆地区报批的费用、利润支付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和银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华谊公告中说明宣传发行支出为3000万,华谊投资额为8800万,商务开发费用和上述括弧里的费用不详,但考虑到并非主要收入及支出,忽略之后,计算出的“发行净收益”约为2.222亿元(其中发行毛收益为3.866亿元,发行代理费为0.464亿元——该部分由华谊获得)。
根据华谊公告及华谊对于公告的解释,华谊获得“发行净收益”70%的分账,即1.555亿,加上发行代理费,为2.02亿(和华谊公告所写1.96亿利润基本吻合);那么,其他4家投资方获得“发行净收益”30%的分账,则为0.666亿元。
如果是这样,比高凭什么说包括它在内的其他4家投资方获得“发行之计算后净收益约70%分成收益”呢?别忘了,4家投资方的总收益中还包含华谊之前付给投资方作为保底收益的8800万,于是0.666亿加上8800万则为1.546亿,约为“发行净收益”2.222亿的69.7%。这样看来,比高的说法也没有错。
喜剧收场?
虽然比高的公告简介使得华谊的声誉、利益受损,但无论是在2月26日晚的公告里,还是在面对媒体时,华谊仍坚持称“由于电影发行情况良好,公司可能会考虑拨备执行制片方一些奖励”。而对于这一票房分账风波,华谊也表示对于合作方以理解,更没有撕破脸的打算,反而称正在和比高(注:华谊的协议都是和比高签的,不涉及其他投资方,而其他投资方也是类似,直接和比高签约)就奖励协议进行商谈。
作为华谊、光线这类的公司,即使在一个项目上大赚,也不会指望是一锤子买卖。赚钱之后稳定军心,以期日后的长远合作,是他们要考虑也确实在考虑的事。
如果从善良的角度想,各家发公告的目的,肯定首先是执行上市公司的公开义务。在此之外,为了股价着想,大家尽量在公告中写对自己有利的一方面,也是人之常情。只要不违背事实,也无可指摘。如果最后大家能互相体谅,达成令几方都满意的奖励协议,为喜剧片《西游》的*票房成功写下一个大团圆结局,倒也是美事一桩。
在这一轮分账风波中,华谊在公告中公开分账协议,这是国内电影界的首例,此举是否会促使电影产业向更透明的方向发展?此外,电影票房对影视公司的股价产生直接影响也是从去年年底的《一九四二》开始,而这一联动效应在《泰囧》和《西游》的案例里再次显现,似乎表明电影产业由此逐步进入股民视野,这又将对电影产业带来何种影响?这些新现象,都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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