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心插柳”的境外换手,为后续重组埋下伏笔
一方面,上市条件还未成熟;另一方面,潘石屹的地产生意还得继续。自2003年起,潘石屹一些新的地产项目公司又陆续成立运作起来,比如:红石新城、山石公司、北京搜候等等。在这些项目公司里,一个个地产项目逐步进行着投标、立项、开发……
随着这些项目公司的不断运作,潘石屹就在他的离岸控股架构之外,又逐渐建立起了一个新的业务体系。这些项目公司为什么没有通过境外的控股公司SOHO中国(开曼)来投资设立呢?这样的话,这些新增业务也就可以一同纳入到境外控股架构当中去了。
这其中可能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把资金绕道境外再投入到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外汇管制,过程相对复杂;其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相较于一般的内资企业注册,审批程序更加复杂。这两道障碍都相对费时,而地产项目公司设立并投标地产项目,则时间相对紧迫。
因而,还是以个人身份先设立内资企业吧。日后要进行股权重组的话,用境外控股公司直接收购境内权益即可。
2005年11月,潘石屹做了一个蹊跷的“意外动作”。他以“财产规划”为由,将其持有了开曼离岸公司的47.39%股权,无偿赠送给了已经成为香港居民的妻子张欣。后来张欣又将其持有的所有权益设立了信托,并且招股书宣称她本人作为信托持股的唯一受益人。如此一来,潘石屹在离岸控股架构中就不拥有任何权益了。表面上就形成了两个独立的体系,由境外控股公司持有的业务,归属了境外居民张欣;未注入境外的部分业务,则由境内居民潘石屹直接控制。
十号文生效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权益
潘石屹的这个赠予行为,在当时看来,实在是令人费解。潘石屹将其离岸公司的权益全部无偿赠送给其妻子,真实意图何在呢?以“财产规划”为由难免过于牵强。
然而,这以“无心插柳”的动作,却在1年后十号文生效的背景下,为其后续的境外上市股权重组,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从而轻易就能绕过十号文的审批程序。
2007年9月14日,在SOHO中国准备上市的前夕,由张欣在境外所控制的SOHO中国(开曼)又设立了一系列的BVI子公司,然后这些BVI子公司,逐个跨境收购了潘石屹在境内剩余的项目公司及其他权益。
对于这一行为的合规性,SOHO中国的法律顾问认为,由于张欣是香港居民,所以潘石屹将其持有的境内权益转让给张欣控制的离岸公司,相当于境内居民将权益出售给境外居民,因而不受十号文的约束,也就无需经过商务部的审批,仅需地方商务部门审批即可。
上述方式简称为“境外换手”,即中国人把其所持的所有境内权益,在境外转让给一个境外身份的人,具体为外国人来收购中国人在境内的所有内资权益,上市后再通过一定的安排由外国人把相关权益转回给该中国人。
通过这一步骤,潘石屹基本将其在境内的所有地产业务权益,逐步转移到了境外,并最终完成了香港的上市。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李寿双 苏龙飞 朱锐,原文:https://pe.pedaily.cn/201104/201104122089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