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创业板市场经过十年精心而充分的筹建,于去年10月30日正式挂牌交易,截至目前已运行一年。如何客观公正地评价创业板市场的效率,无论管理层还是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深交所所披露的信息显示,总体上,创业板市场是有效市场,并且是成功的。它不仅为一批创新型高成长中小企业募集了后续发展的资金,有力地支持了高科技产业快速成长,推动了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而且创业板企业专注主营业务,业绩持续增长,市场运行日趋平稳,交易活跃,监管制度和措施强化创新,监管成效明显,并由此促进了创业资本良性循环和创投产业链有机形成。当然,创业板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矛盾、困难和问题,面临较为严峻的考验。然而在社会舆论中却存在某些唱衰唱败论调,对创业板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肆意夸大,主观随意地判定创业板既无效率又有失公平。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对此,我们将运用资本市场效率理论,结合创业板一年来运行的实际情况,通过实证研究,对创业板市场效率和存在问题加以客观公正的评价,进而探讨创业板市场某些制度和机制亟须进一步改革和创新。与此同时,我们还将针对创业板市场今后加快扩容和加强监管的趋势,提出创业投资应调整和创新投资策略,以便尽快完善以创业板市场为核心,建立和完善与创业活动和创业投资之间的长效互动机制,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先导作用。
一、创业板发行审核情况分析
1、发行审核情况分析。
自2009年9月至2010年10月,证监会已受理创业板首发申报企业360多家,召开发审会议104次,共审核了189家企业首发申请,其中审核通过152家,通过率为80.42%;审核未通过37家,未通过率为19.58%。平均每月召开发审会议8次,审核企业14.5家。由此可见,创业板发行审核效率是高的。尽管创业板发行审核很严格,但通过率仍较高,说明首发申请创业板上市企业大都具有创新性和高成长性。
2、发行募资情况分析。
截至今年10月19日,130家创业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本30.2037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其中发行最多的是国联水产8000万股,发行最少的是新开源,只有900万股;130家创业板企业拟募集资金303.91亿元,实际募集资金947.62亿元,其中超募资金643.71亿元,占实际募集资金的67.93%,平均每家超募资金4.95亿元;平均发行市盈率65.99倍,其中最高为金龙机电达126.67倍,最低为上海佳豪为40.12倍;平均发行价为32.73元,其中最高为世纪鼎利为88元,最低为金亚科技为11.3元。
统计显示,一年来,创业板企业发行市盈率或发行价格呈下降趋势,泡沫成份日趋减少,价值回归呈明显态势。去年首批28家创业板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为56.6倍,平均中签率为0.801%;第二批8家创业板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为83.59倍,平均中签率为0.503%;第三、四批14家创业板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为84.14倍,平均中签率为0.73%;今年2月11日至6月1日创业板指数出台前37家创业板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为69.46倍,0.928%;6月1日至9月1日27家创业板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为52.33倍,平均中签率为0.504%;9月2日至10月19日17家创业板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为68.53倍,平均中签率为0.618%。
3、创业板企业行业分布情况分析。
130家创业板企业中涉及15个行业,包括装备机械、信息技术、电子、石化塑胶、医药生物、金属非金属、社会服务、传播文化、造纸印刷、农林牧渔、其他制造业、批发零售、运输仓储、采掘业、建筑业等(见表1)。
由此看出,电子信息技术、先进制造、现代服务、生物医药及新材料等占80%以上,基本涵盖了我国现阶段正在蓬勃兴起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4、创业板企业地域分布情况分析。
130家创业板企业覆盖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见表2)包括广东、北京、浙江、上海、四川、山东、江苏、福建、辽宁、陕西、河南、安徽、湖北、天津、湖南、甘肃、河北、重庆、江西、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新疆、海南等。而宁夏、青海、西藏、云南、贵州、广西、山西等7个省、区仍是空白。
由此表明,一是创业板企业地域分布极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浙江、上海等沿海发达地区,其次是中部地区,而老、少、边、贫地区最差;二是随着国家对中西部地区加大扶持开发力度,以及沿海地区产业向欠发达地区加快转移,中西部地区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并有一批企业陆续登陆创业板。
二、发行审核企业被否情况分析。
截至今年10月19日,189家创业板发行审核企业被否37家,被否率19.58%。经仔细分析,创业板发行审核企业被否原因主要有如下八个方面:
1、信息披露问题。主要表现为发行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出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风险因素披露不详,避重就轻、空洞无物等。有1家企业因此被否。
2、发行人主体资格问题。主要表现为发行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以及国有资产流失、集体资产被低估或非法转让和利益输送等。有4家企业因此被否。
3、发行人独立性问题。主要表现为发行申请人因改制不彻底造成对控股股东的过分依赖,以及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同业竞争等。有4家企业被否。
4、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问题。主要表现为发行申请人的经营模式和所属行业发生重大变化,对单一不确定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收入或利润出现负增长等。此外,还有的企业过分倚重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成长性不足;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润,或者关联交易占发行人业务收入和利润比例较大,还有的还利用研发费用资本化、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非经常性损益等手段调节利润。有8家企业因此被否。
5、募集资金使用问题。主要表现为发行申请人的募集资金没有明确使用方向,或者募投项目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缺乏,市场和产能消化能力不足,盈利前景风险过大等。有3家企业因此被否。
6、规范运作和内控问题。主要包括表现为发行申请人的税务存在瑕疵,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未能有效执行,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非法占用,代收销售货款,企业财务独立性差等。有7家企业因此被否。
7、财务会计问题。主要表现为发行申请人的财务资料及会计处理缺乏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有5家企业因此被否。
8、企业竞争能力问题。主要表现为发行申请人的企业规模偏小,核心竞争力不足,抗风险能力弱。其中有5家电子信息类企业因营业收入偏少而被否。
通过综合分析创业板发行审核企业被否原因,我们认为,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一是客观上我国现阶段仍处于“新兴+转型”期,突出表现在新兴战略性产业刚刚起步,产业链分工协作极不发达,企业主营业务持续成长性还缺乏产业有效整合能力予以保证,加之我国市场秩序和信用制度仍未完全健全,技术更新快,市场变化急速,以及政府产业政策变动频繁等,从而为企业不规范行为造成了某些制度上的空白;二是主观上许多中小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代创业企业,现代管理理念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社会责任心不强,对上市的规范要求缺乏认识等,因此出现诸多不规范做法。从长远看,这些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必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的根本转变和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中小企业经受市场竞争的严格历练,创业板发行审核企业被否的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将会逐步减少,符合创业板发行规则的首发企业将更多涌现。
三、创业板市场交易情况分析。
截至今年10月19日,创业板130家企业分26批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自2009年10月30日至2010年9月30日,创业板企业累计成交11948.64亿元,平均日成交金额52.8亿元。
实际情况表明,创业板开设一年来总体上运行日趋平稳,交易十分活跃,上市企业持续高成长,交易监管严格,未出现暴涨暴跌。根据我们调研,创业板市场交易活动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运行平稳,交易活跃。
1)创业板平均市盈率和成交价格呈平稳下降趋势(见表3)。
从表中可看出,2009年10月30日首批28家创业板企业挂牌交易当日平均市盈率为111.03倍,平均成交价为50.48元;2009年12月30日36家创业板企业收市平均市盈率为105.30倍,与开盘首日相比下降5.16%;平均成交价为44.23元,与开盘首日相比下降了12.38%;2010年1月20日50家创业板企业收市平均市盈率为98.57倍,与开盘首日相比下降11.22%;平均成交价为46.89元,与开盘首日相比下降了7.12%;2010年5月31日86家创业板企业收市平均市盈率为64.48倍,与开盘首日相比下降41.92%;平均成交价为37.72元,与开盘首日相比下降了25.28%;2010年8月31日113家创业板企业收市平均市盈率为67.92倍,与开盘首日相比下降38.83%;平均成交价为37.03元,与开盘首日相比下降了26.64%;2010年10月19日130家创业板企业收市平均市盈率为66.59倍,与开盘首日相比下降40.02%;平均成交价为35.34元,与开盘首日相比下降了29.99%。
2)创业板换手率呈现平稳降幅趋势。
2009年11月份,创业板运行一个月,换手率最高的20种股份平均换手率为417.36%,到2010年9月,换手率最高20种股份平均换手率下降到225.7%,降幅近50%;2009年11月成交最活跃20种股份总成交14.99亿股,成交金额为651.46亿元;到2010年9月,成交最活跃20种股份总成交12.99亿股,成交金额402.07亿,交易虽然有所减少,但依然活跃,仍分别高于同期深市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4.47倍和2.87倍。
3)创业板股指呈现良好平稳态势。
自今年6月1日创业板指数推出以来,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创业板股价走势。截至9月30日,创业板指数累计下跌3.15%,同期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指数却分别上涨13.11%、18.17%。深交所数据显示,创业板投资者结构趋于合理,适当性管理取得实效。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比例大幅增加,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买入创业板股票成交比例由上市首日的2.83%增至9月底的6.49%,持有创业板流通股的比例由上市首日的0.02%增至20.92%。证券公司普遍建立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实际参与了新股申购或交易的投资者共363.90万人,其中2年以上交易经验的占比为72.4%。
由此看来,在过去一年里,创业板市场交易情况呈现理性逐步回归趋势。一是去年创业板开设初期,无论市盈率、交易价格、交易频率即换手率和交易股份及金额均出现高企现象,带有一定的泡沫,因此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某些非议;二是随着创业板市场加快扩容,创业板企业的市盈率、换手率和平均股价均呈平稳下降趋势,表明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正在回归理性。虽然目前创业板的平均市盈率仍高于深市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尚存一些泡沫,但仍属正常,主要是反映了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持续高成长。
2、创业板企业业绩成长性。
深交所数据显示,总体上创业板企业业绩持续增长,截至2010年9月,120家创业板企业2009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33.31%和45.69%。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平均为4,980.14万元,其中净利润在1,000-3,000万元的公司有27家,3,000-5,000万元的有47家,5,000万-1亿元的公司有37家,1亿元以上的公司有9家。今年上半年,创业板企业业绩继续保持良好增长势头,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26.11%和22.65%。特别是创业板企业专注主营业务,今年上半年90%以上的利润总额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益稳定,盈利能力较强,附加值较高,今年上半年平均毛利率为35.94%,高于主板、中小企业板平均毛利率接近一倍,充分体现创业板公司高附加值的特点。
据全国工商联统计数据显示,创业板企业盈利能力、成长性、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等整体表现明显优于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平均水平。创业板企业的平均净利率高于其他上市企业12.23个百分点,平均销售收入增长率高于其他上市企业20.57个百分点,平均资产负债率低于其他上市企业28.54个百分点,平均流动比率高于其他上市企业4.05个百分点,平均总资产周转率高于其他上市企业0.06个百分点。
3、创业板监管制度严格。
为了维护创业板市场平稳运行,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发生,确保市场交易公平、公开、公正,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首先,对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企业,证监会和深交所严格审核把关,并在企业上市当日对上市企业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其次,严格执行创业板企业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高管人员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制度,以防止企业上市后他们出售套现所持股份,影响企业治理结构和业务经营稳定性,损害投资者利益;第三,严格执行创业板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企业按季、半年和年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以防范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获取暴利;第四,强化保荐人责任,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创业板市场运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多次举办培训班,对保荐人进行培训,不断增强保荐人的责任心、诚信度和业务能力;第五,严格禁止股权内幕交易,证券监管部门对于某些机构和个人利用内部信息和关联关系突击入股等股权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以维护创业板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创业板存在问题分析。
创业板在过去一年的运行中,也出现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并面临严峻挑战。我们认为创业板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是由于创业板市场是高风险、高成长的市场,加之创业板市场运行刚刚一年,还比较幼稚,要走向成熟至少尚需三年时间。
1、“两高一超”问题。
创业板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存在“两高一超”现象,即发行价格高、市盈率高和资金超募,期间还出现短期破发现象。我们认为,这仍属暂时现象,必将随着创业板加大扩容、投资者理性回归和监管持续强化逐渐消除。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发行制度市场化竞争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机构询价的垄断性。加之,还由于社会上存在大量闲散资金,诸多散户投资者盲目抢购,对创业板企业成长非直线性及风险特征缺乏足够的认识。
2、“造富机器”问题。
截止今年10月19日,130家创业板企业中按市价计算有400多自然人股票价值超过1亿元,拥有千万元股票市值自然人股东也有500多人。由此,某些社会舆论将创业板称为“造富机器”,并诘难创业板不公平。我们认为此种论调不能成立。首先,按市值计算财富仍停留在纸上,况且这些纸上“富翁”大多所持股份有锁定期。其次,一个创业企业需要经过长期的艰苦创业活动,并在引进外部投资者和上市改制过程中,还要经历痛苦的自我革命。创业家所持股份的市价财富是对他们成功创业所付出的聪明才智、创新精神和辛勤劳动的社会公正认可和市场激励。第三,这些人虽然成为千万、亿万富翁,但他们为社会所创造的贡献更大,包括创建新兴产业,增加GDP,扩大就业,提供更多税收,特别是他们成功创业的创新精神和宝贵经验为更多人投身于创新创业事业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带头作用,而这恰恰是我们国家最珍贵的稀缺资源。
3、上市企业高管辞职问题。
据统计,在130家创业板企业中有30多家企业近70位高管辞职,包括董事、监事、副总裁、董秘等,其中仅有22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而三分之二辞职高管并未持有股份。某些舆论将创业板企业高管辞职和售股套现加以夸大,认为这是创业板衰败的迹象。我们认为,对创业板企业高管离职和所持股份套现应区别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创业板上市企业辞职的高管大多是企业非核心骨干即非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兼任高管、核心技术骨干和核心经营管理者等。其次,部分高管离职属于正常换届和调动,也是企业上市后内部治理结构科学化和建立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必然趋势。第三,不排除部分高管辞职套现是出于其个人目的,有可能带来某些负面影响,应密切关注,但未成为主流。
4、创业板成长性问题。
创业板企业2010年半年报公布后,其业绩增幅略低于主板和中小企业板,有近30%的上市企业业绩有所下滑。某些舆论由此认为创业板企业缺乏成长性,与设立宗旨不相符,甚至有人说中国创业板是一个美丽的童话。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事实上,创业板与主板和中小板可比基数不一样。2008年度由于金融危机冲击,主板和中小板企业业绩增幅较低,进入2009年和2010年,由于我国经济率先复苏并持续平稳增长,因此主板和中小板企业业绩同比增幅较大,而创业板企业在2009年和2010年期间,其业绩增长处于持续平稳态势。此外,创业板企业上市后处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不确定性加大,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处于新的调整和适应当中,业绩增长出现波动乃属正常,创业板持续高成长进入常态最少需三年。创业板企业中部分企业业绩下滑,某种程度上反映创业板企业之间开始出现分化,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分化现象还将加剧,这是全球创业板市场普遍存在的客观规律,我国也不例外。
5、创业板企业退市问题。
创业板企业直接退市势在必行,有利于净化创业板环境和优胜劣汰,但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一系列相关制度和措施予以配套。尤其是企业退市后如何有效处置以减少社会震荡,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补偿机制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等,必须慎之又慎。
6、“PE腐败”问题。
创业板开设以来,社会舆论大谈“PE腐败”,并且以“PE腐败”的怀疑眼光看待真正从事创投业的机构。其实这种说法既不科学也有失公允。首先,“PE腐败”是在创业板企业IPO前发生的一种现象,正确的称谓叫“股权内幕交易”。PE的真实含义是指涵盖面很宽的权益投资,在欧美地区专指并购投资基金,绝不是某些人所讲的是专做投资成熟型项目的投资基金,而在实践中,创投基金专注投资非上市企业各个成长阶段,包括投资成长后期,笼统讲“PE腐败”,必将伤及一大片;第二,目前在国内已发现不少投资机构及管理人打着PE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及证券、房地产、高息放贷等业务,扰乱了创业投资市场秩序;第三,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实存在某些个人和机构利用内部信息和关联关系突击入股,从事股权内幕交易,并在企业上市后获取暴利,这种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查处,但不可笼统称为“PE腐败”现象。
7、中介机构服务规范问题。
证券监管机构已查处多起个别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并导致所服务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被否问题,其影响极为恶劣。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离不开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提供有效服务。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严格监管,增强其责任感和道德素养,确保上市企业严格符合创业板要求和条件。
8、保荐工作质量问题。
在创业板运行一年当中,上市企业保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包括部分保荐机构急功近利,草率提供保荐材料,保荐人责任缺失,存在尽调工作不到位,内控制度停留在纸上,发行申请和信披表述避重就轻,轻描淡写,对发行条件把关不严,优中选优机制未能有效执行,辅导工作不扎实,保代执业能力不足,不重视对媒体舆论引导等问题。这已引起证券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并已经和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纠正。
五、创业板制度机制创新
过去的一年里,创业板在发行审核和交易运行中,已显露出一些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亟须进一步改革创新制度机制以推进创业板市场更加规范、稳健和快速地发展。
1、新股发行定价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竞争性。
证券监管部门针对创业板出现“两高一超”问题,已制定并将于今年11月1日实施新的新股发行定价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采用随机摇号方式,对入围机构较多进行配售;扩大询价对象,吸收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与网下询价配售;要求发行人、承销商披露参与询价机构的报价情况;完善回拔机制和终止发行机制等。其改革的核心是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但是,我们认为,证券监管部门即将实施的新股发行询价定价制度,虽然在市场化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但仍显不足。
一是改革前的发行制度,突出表现在机构询价中的价格垄断行为,即散户在网上申购80%新股,却没有询价知情权和参与权,只能被动接受发行人、保荐人及机构合伙确定的价格,而承销商、发行人和保荐人由于利益驱动,对高价发行和超募资金情有独钟,并与询价机构存在这样那样的人脉关系和业务关系,询价机构一般不会对发行人和承销商申报的价格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创业板企业在询价和募资路演过程大多流于走过场。
二是完善新股发行定价制度,虽然受到多种因素制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但要让发行价格能够真实反映企业价值,就必须增强市场信息效率,强化市场竞争性,在多方竞争和博弈中才能发现公允价格,而不是从外部采取某些措施便可取代市场内在竞争机制,以增强买方对卖方配售的约束力。彻底打破机构询价价格垄断行为,应进一步增强买方和卖方之间、买方之间及卖方之间的多头竞争和博弈,实行机构网下询价和网上竞价的发行制度,才能不断提高创业板市场信息效率和配售效率。
2、完善创业板企业增量发行常态制度。
为避免继续发生巨额超募现象,有人提出要推行存量发行制度,以扩大新股发行量。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暂不可取。因为创业板企业的股份大多集中于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手中,如果推行存量发行制度,将会对企业治理结构和业务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也会挫伤投资者的信心。创业板企业巨额超募现象,除了发行制度市场化竞争性不足外,主要是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缺乏完善的上市企业增量发行常态机制,致使发行人心存首发多募资金的冲动,承销商通过企业巨额超募可获取更多利益。进一步完善上市企业增发常态机制,有利于发行人增强对后续发展资金有保证的信心,从而减少首发资金募集。此外,应大力推行创业板企业职工期权期股制度,将企业的持续创新和高成长与职工的长期利益捆绑在一起,这将有利于企业通过减少超募而着力改善企业经营,促进资产收益率提高和股价格上涨,使职工分享到企业的增值成果。
3、实行保荐人终身制。
创业板企业实行保荐人制度,强化保荐人责任,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是在保荐工作中所暴露出的问题表明,现行制度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行为约束力不够。为此,应学习英国AIM市场的成功经验,实行保荐人终身制,以强化约束保荐人在终身从事保荐工作过程中,始终勤勉尽职,自觉规范行为。
4、建立创业板与创业投资长效互动机制。
创业板在过去一年的运行中,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由于扩容速度较慢,未能使更多的优质创新型高成长中小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创业板应加大扩容步伐,力争今后三年内上市企业达到1000家。但就目前证监会受理创业板上市企业数量而言,远远不能满足这一需求。而创业投资正是担负着为创业板投资和培育优质上市资源的职责,创业板与创业投资二者又处于同一条共存共荣的创业价值链上,因此我们建议要加快建立创业板与创业投资之间的长效互动机制,加强创业板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对创业投资的正确指导,并及时了解创业投资的相关诉求,不断提高创业投资为创业板源源不断输送优质上市资源的效率。
5、加快建立内地创业板和香港创业板之间互动机制。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粤港合作备忘录”,明确要求要加快实行深交所创业板和香港创业板之间的互动,这对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金融资源和建设大中华资本市场体系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众所周知,香港创业板是一个严重缺乏上市资源的市场,但却拥有国际化的优势,而深交所创业板刚刚开设不久,要实现规模发展需要一定时间,难以在短期内满足国内大批创新型高成长中小企业上市的需求。因此,建议证券监管部门根据“粤港合作备忘录”的要求,按照优势互补原则,积极研究制定深港两地创业板互动发展方案,并创造条件分步实施。第一步,拟在与香港证券监管部门达成合作监管备忘录的基础上,先试行深交所创业板企业在香港创业板转板上市,或申请上市的企业,在同时符合内地和香港创业板条件的情况下,在两地同步发行上市交易;第二步,拟在条件成熟后,再实施香港创业板企业到深交所创业板转板上市。
六、创业投资新策略
创业板成功开设和平稳运行,为创业投资开辟了新的资本市场变现退出通道,许多创投机构由于成功投资培育创业板上市企业并取得丰厚收益,从而使我国创投业获得快速发展。由此,一方面极大地激励着现有创投基金扩大募资规模和新增投资项目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力地吸引了更多的社会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事业,使我国的创业资本规模越来越大。但是,目前创业投资仍存在诸多无序的混乱现象,包括心态浮躁,盲目扩张,哄抢项目,哄抬价格,甚至有人打着创投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和欺诈活动等。随着创业板不断扩容,监管更加严格,创业投资相关政策法规日臻完善,创业投资在面临大发展新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业界内外的激烈竞争和严峻挑战。为此,我国创投界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不断创新投资理念,调整投资策略,继续推进创业投资市场秩序更加健全和规范。
1、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过去的一年里,创业板推进了创业资本的良性循环和投资价值链的完善。有关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19日,在创业板发审通过的152家企业中,有创投背景企业107家,占比70.03%,其中有深圳创投背景的50家,占32.89%,涉及投资机构59家。另外,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130家企业中,有创投背景的企业87家,占比66.92%,其中,有深圳创投背景的45家,占比34.62%,涉及创投机构48家。按照2010年9月30日收盘价计算,各类创投机构所持创业板企业股份的平均投资回报率达11.36倍(纸上财富)。这些创投机构成功投资的宝贵经验应认真总结,加以升华,广为宣传,以昭示传承。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创业板发审被否的37家企业中,有创投背景的达22家,占59.46%,涉及创投机构58家。这也就是说,在创业板发行审核企业中,有创投背景而被否企业占到有创投背景的109家过会企业的五分之一。这充分证明,创业投资在成功投资的背后,仍然存在诸多现实的和潜在的失败风险,更应认真总结,深刻反省,以予警示。
2、创新投资理念。
面对创业投资市场大发展和竞争加剧的新形势,创业投资机构应不断创新投资理念,培育先进的现代的创投文化。首先,在创投面对新的发展机遇时,务必要认真探索创业投资的本质和内在规律,以理性的思维,审慎募集管理资金和评选投资项目,切不可存有浮躁心态,超越自身管理、项目投资和风险承受等能力而盲目扩大资金管理规模,草率投资项目;其次,要在提供增值服务上下硬功夫。创业投资的核心竞争力取决于增值服务能力,而要提高增值服务能力,就必须注重积累实战经验,并学习和掌握广博的知识和娴熟的技能,建立和驾驭广泛的社会资源网络,真正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市场营销、团队建设及内部治理等全方位增值服务;第三、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创业价值链。要成功投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需要有效整合创业企业、保荐人、会计师、律师、证券交易所、政府以及同行的相关资源,以宽广的襟怀和更加开放的心态,与他们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做到合作各方互利共赢,不可盲目自信,孤芳自赏;第四,要进一步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创投机构内部的凝聚力和对外的协同力,强化职工团队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团队的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3、继续创新投资运作机制。
首先,创业投资无论采取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要在严格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断创新投资运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选评项目标准和投资决策程序,不断优化投资组合,以大数定律规避各类风险,根据所投企业的行业特点及成长阶段特征,灵活调整投资策略,发现和挖掘企业价值,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率;其次,要加快完善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尽可能聘请具有丰富投资经验而又善于提出决策真知灼见的专业人士担任投资顾问或独立董事,以增强投资决策的民主性,提高投资决策效率;第三,创投基金负责人在主要负责基金管理和项目投资最终决策的同时,务必要牢记自己是第一投资经理,要勤于深入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考察,不可脱离实际,主观行事。
4、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建立互动长效机制。
一是创业投资高管和投资经理要系统认真学习和掌握创业板的相关制度和规则,深入研究创业板发行审核通过及被否企业的典型案例,从中借鉴其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二是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主动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创业板最新动态,正确预测创业板发展趋势,并客观地反映自己的诉求,及时获得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正确指导和支持;三是积极地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各种培训活动和相关研讨会,进一步强化创业板规范监管理念,将学习借鉴与创新实践相结合,树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新思维,从全局上把握资本市场与创业投资之间的内在联系。
5、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随着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和项目投资在全国范围内纵深发展,创业投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和法治化已刻不容缓。为此,国家发改委牵头并聘请国家14个部委司局级领导及各省市自治区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领导担任专家顾问,以全国创投备案管理企业为基础,已正式成立全国统一的创投行业组织,即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该专委会的基本宗旨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全国统一的创业投资行规行约,强化创投行业自律管理,以推进创业投资业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各创投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行规行约,自觉规范自律创投机构及其团队的行为,坚决杜绝同业恶性竞争,发挥团结协助精神,共同为创业板输送更多更好的优质上市资源,使创业板市场优化配置创投资源的功能发挥最大效用。
(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守仁)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王守仁,原文:https://people.pedaily.cn/201010/201010271992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