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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何以成“贼” 数字版权利益如何实现

中国多位作家和出版业者日前集体发起针对百度文库侵权行为的声讨,百度虽道歉但拒不承认侵权。市场条件下,百度文库自身不愿对“作恶”自律,版权保护在数字时代遭遇的尴尬则恰好提供了诱因,其侵权行径正给互联网游戏规则持续造成负面影响。

  中国多位作家和出版业者日前集体发起针对百度文库侵权行为的声讨,百度虽道歉但拒不承认侵权。市场条件下,百度文库自身不愿对“作恶”自律,版权保护在数字时代遭遇的尴尬则恰好提供了诱因,其侵权行径正给互联网游戏规则持续造成负面影响。  

  百度文库和“维权联盟”争什么?

  分享平台不给内容创造者付费,书商、作家“揭竿而起”

  百度文库定位于“文档分享平台”,上线以来在财富机制激励下,网友上传各类文档的数量保持高速增长,最新数据直逼2000万份,其中很多出版社和图书公司的作品均属于未授权传播。该平台模式下,百度始终强调内容均由网友上传,不对其进行编辑和修改,对内容“源头”创作者的利益完全被忽视不承担责任,甚至道歉中仍宣称没有广告或者盈利。

 传统出版业担心交易被“绕过”,作家担心分不到版税

  分析这次反侵权同盟的组成,揭竿而起并与百度直面商谈的磨铁图书总裁沈浩波、上海万榕书业总经理路金波两人表现最为积极。某种程度上,在为作家声讨权益的同时,与百度文库的纠纷更像是传统与现代两个出版渠道的争夺。因为,在数字时代,充当中介角色的行业前景似乎都不那么明朗。

互联网带给出版业最直接的变化莫过于,不需要书店、不需要传统编辑、不需要辛苦奔波的传统发行商,这套系统自动生成了读者与作者之间的直线链接。这就意味着,作家可以自行通过数字版权交易获得收入,不需要通过出版社。更何况出版社与作家“分钱不均”时有曝光,去年历史教师袁腾飞诉磨铁图书隐瞒销量、克扣版税就曾引发热议。

  数字版权利益如何实现?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传播成本为零,信息成本也免费?

  毋庸置疑,网络极大地降低了信息的传播成本,但它不应该使得信息本身沦为“免费”,起码在现阶段不应该。就读书而言,作者所创造的固有价值是很难替代的,发行商将文字编辑、印刷也付出了劳动。如果因没有产权保护而导致价值消亡或价值生产不可持续,作家和出版商都“饿死”了,那还能剩下什么东西可以“免费”或者“分享”。

  有支持百度文库的网友称,“作者辛苦、出版社辛苦,我们拿书过来一个字一个字敲进电脑里更辛苦。”如果这不是玩笑,那也恰好说明是百度在纵容网民侵蚀书商和作家的权益。

 Kindle电子书商店案例:个人出版图书可分得八成版税

  书商与作家之间的利益对立决定作者有机会不如自己下海。美国文学代理商安德鲁?怀利2010年宣布,抛开传统出版商单独成立奥德赛公司为其代理的作家们的作品制作电子书,并将其*售予亚马逊的Kindle电子书商店,为期两年。据鲍克出版社统计,美国2009年在公有领域以及由作者自行出版的图书约有764,000种,出版的传统图书仅有288,000种。个人出版公司纷纷成立,使用者通过网络自行设计、印刷、贩售和发行书籍,作者分得的版税高达80%。

  中国数字版权产业是否赚钱?

  易中天在电子版权上的损失“够买一栋别墅”

  中国数字出版在2009年就创下800亿的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传统书报刊出版物总值。但排除网络游戏、广告以及手机出版三巨头的贡献,靠电子书、数字报纸、期刊创造的收入不到25亿元。电子图书市场刚起步基就陷入版权保护不利的尴尬局面,种种乱象让出版商裹足不前,创作者叫穷喊冤。

当当网总经理谢志宁称,几乎所有出版社都在诉苦,数字版权收入简直可以忽略不计。据他们说,每本书的平均收益居然没有超过100元的,基本没给作者分过。”作家易中天的《品三国》等著作网络上随便能下载,他在电子版权上的损失“够买一栋别墅了”。韩寒曾表示他的图书累积十年所得到的数字版权收益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中国盗版文学网站市场总规模约50亿

  与作家和书商在电子版权上“微不足道”的收入形成对比的是,未经他们授权的文本在网络上的传播效率及利益。据不完全统计,现今文学盗版网站的数量约为53万家,一家站点的建设成本仅为数万元。通过搜索引擎对盗版网站的收录与宣传,每年盗版市场总规模约为50亿元,每个盗版者每月能获得的收益少则数千元,高则上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不等。易观国际的调查显示,目前国内1400多家电子书网站当中真正拥有版权的只有4.3%。

  数字版权交易含糊,版权诉讼70%由网络引发

  由于数字版权交易双方或彼此含糊,或彼此心知肚明,重复授权、越权授权、虚假授权、隐瞒授权等现象带来诸多纠纷。有数据显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版权约占到70%以上,在版权问题诉讼中,网络版权又要占到70%。混乱的市场环境让民营出版商身处其中如履薄冰,生存艰难,手握更多数字版权的国营出版社更不敢轻易涉水。

美国监管完善:数字出版业年增长136%

  美国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方面的领头军,同时又是知识产权的大国,1998年就出台了《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以解决两者冲突。在一些系列法案的监管下,美国80%的出版企业已经对数字出版和电子书出版业务进行投入,它们的增长是136%。以贩卖知识为己任的亚马逊宣布2010年第四季度数据,传统纸质图书的销售和网络书店的比例为100:143。日本公布的数字是所有的纸质图书、纸质期刊销售都在下降。

  数字版权纠纷如何解决?

  “避风港”原则要求权利人告知侵权

  百度和出版界的维权纠纷中,互联网“避风港原则”被反复提到。所谓“避风港原则”,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百度文库已经作品直接提供了空间,不属于搜索和提供链接,已经超越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

  此外,避风港制度的设置本意是因为网站分不清海量内容里哪些是侵权的,才会默认服务商不知道侵权,让其享受收到通知后法定时间内删除即可免责的待遇。但百度文库设置了分类和推荐,这说明网站是完全有能力知晓哪些内容是侵权的,此时不应该适用“避风港原则”。

  “红旗”原则要求平台商自证“清白”

  为限制“避风港”原则的滥用,版权保护发达国家提出红旗原则,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所借鉴: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按照这一理论,即使网站上一些内容不是由运营商自己上传的,但只要这些内容显而易见地属于盗版,那么运营商就应当主动予以删除,而不能因为没有收到版权人的通知而拒绝承担责任。

 完善法律方能保障各方利益均沾

  如果网站内容大部分属于盗版,删除都来不及,只能关张了事。美国*的MP3下载网站usenet败诉,用BT分享作品的海盗湾创始人坐牢,都是依据这个道理。也就是说,解决数字时代的版权纠纷,立法应该逐步减轻著作权人举证责任,确定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发布者必须证明自己拥有该作品的版权才能发布作品。创作者、出版商、平台等多方的利益分享模式也将替代以创作者为中心的版权交易机制。

 结语:一个良好的社会习惯,需要很长时间去建立,但破坏它则显得很容易。百度文库今天作恶是因为互联网发展超过了法律所能规制的程度,而知识创新与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则需要法律及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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