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消息,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对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总体原则、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重新进行了全面规范。《办法》要求,不同层次银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系统重要性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5%和10.5%。《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
《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经过银监会的测算,银行资本新规对商业银行的冲击有限。
相对于资本要求,《办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子是监管资本,分母是风险加权资产,也就是说,分子的减少和分母的增加均会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从《办法》来看,监管资本的定义正在趋于严格,而分母的覆盖范围也在扩大,具体来说,《办法》增加了资本扣减项,引入操作风险,并且扩大了市场风险适用的银行范围。
《办法》要求各类银行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原则上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分别给予了2年和5年的过渡期;对于个别有困难的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可适当推迟达标期限,但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制定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并报银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