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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民诉黄光裕案昨日再开庭 索赔金额降低

在今天的庭审中,李某索赔数额近80万元,吴某索赔金额近600万元。而在上一轮起诉中,上述两位股民的索赔金额分别为89万和647万元。
2012-11-23 09:12 · 新浪财经 梅珂
新浪财经讯 11月22日消息 今天,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北京二中院第三次开庭,原告股民李某、吴某以黄光裕内幕交易对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法庭提起诉讼。与第二轮起诉相比,两名原告索赔数额有所降低。

  在今天的庭审中,李某索赔数额近80万元,吴某索赔金额近600万元。而在上一轮起诉中,上述两位股民的索赔金额分别为89万和647万元。

  据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介绍,今天上午,原告方面补充了两份新证据,*份是股民李某打印的交易记录,第二份是2012年7月21日的一篇新闻报道。

  关于*份证据,张远忠律师称,该交易记录是在 证券公司打印并盖章的,能够证明他购买中关村股票时,股价受到内幕交易案的影响而下跌。

  黄光裕代理律师李默则反驳,李某打印的交易记录不是由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开具,而是用电脑打印、经过提炼加工,无法判断其真实性。

  第二份证据所涉及的新闻报道发表于2012年7月21日。报道称,证监会认为,2012年5-7月的股市下跌是由于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张远忠律师称,此证据证明,当时中国股市下跌的原因,并不是黄光裕代理律师所说的受到世界 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是内幕交易造成的。因此,黄光裕的代理律师将中关村股票的下跌归结于股市风险是不成立的。

  本案的关键在于股民是否遭受了损失,以及内幕交易是否对股民的损失造成了影响。李默律师告诉新浪财经,在涉及黄光裕两次内幕交易的2007年4月27日到6月27日、8月13日到9月28日,原告李某都在赢利。而2008年5月7日,在黄光裕内幕交易的信息已经公开的情况下,李某仍然购买了股票,由此造成的损失是李某的个人失误和市场大盘的整体风险导致的。

  据了解,此案是国内正式开庭审理的首例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案。张远忠律师称,目前已经受理了几十位投资者的索赔请求,其他投资者索赔诉讼是否继续展开,将根据今天的审理结果来定。

  今天是本案第三次开庭。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因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终审宣判后,股民李某在2011年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黄光裕、杜鹃等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最终撤诉,并在数日后与其他三名股民一起提起第二轮诉讼,股民李某索赔155元。

  2012年7月24日,该案第二次开庭,有两名股东临时撤诉,原告人数减为2人,其中包括*个向黄光裕提起诉讼请求的股民李某。这一轮起诉中,李某将索赔金额追加至89万元,股民吴某向黄光裕索赔6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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