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消息,银监会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现场表示,P2P借贷要避免成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
刘张君称,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从线下到线上转移趋势,大量非法投融资广告信息通过网站、论坛、微博、邮件等网络渠道发布,加快不良信息传播和扩散。
刘张君称,个别不法分子更借助互联网金融概念兴起,利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界定模糊和监管真空,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已出现一些P2P借贷网站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给群众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对于这些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界定,重点要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在高法司法解释里明确这“四性”。
刘张君指出,从政府角度来讲,一方面要加强对P2P、*等新兴行业领域的规范和管理。如近期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做了大致分工,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承担对P2P监管研究,相关工作已经开始启动。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力度,通过投诉举报、风险排查、网络监测等各种手段,加强对线上、线下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收集、甄别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阶段。
目前有的省份正研究开发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及金融欺诈风险管理平台,通过对互联网各种数据收集、分析和处理,结合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的各种关键的要素在网上进行收集,这样银监会就重点搜索一批疑似非法集资案件的监测预警,可以早期进行防范。
刘张君还谈及*模式,称对于金融创新和市场完善确实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对于创新,国家是支持并且鼓励,但任何创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我国*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还是比较大。
刘张君说,*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特点,应当受到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约束。由于*的类别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如债权类*,类似P2P的*,就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你只是一个中介,要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
对股权类*、回报类*等业务也有相应业务规定,只要开展业务,就应该严格坚守法律红线,合规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这样*涉嫌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可能性就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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