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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ebay在欧美是如何打假的:打假不能只靠一方

比如2004年,蒂芙尼公司诉eBay一案。蒂芙尼公司认为,eBay网站上销售的大部分自称是“蒂芙尼”产品的钻石基本上都是假货。但美国纽约联邦地方法庭法官苏利文却在判决中指出,eBay不应该为这些产品的商标侵权负责。
2015-02-05 09:16 · Donews 李俊慧

看ebay在欧美是如何打假的:打假不能只靠一方

  2月2日,在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股价在经历连续两日暴跌后,终于止跌。短短两日的下跌,让阿里巴巴的市值蒸发了310亿美元。

  1月30日,阿里巴巴马云赴京拜会工商总局领导,双方之间一度“剑拔弩张”的紧绷关系终于得到缓和,工商总局表示“白皮书”无法律效力,马云表态将配合监管部门“打假”。

  但是,这场由东半球“打假”引发的“口水战”,在西半球形成的“蝴蝶效应”似乎不会很快结束。

  因为在地球的另一端,已有一些律所对阿里巴巴上市中可能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发起集体诉讼。

  回溯工商总局与阿里巴巴或淘宝的“冲突点”,根源还是出在“网购打假”之上,那么,在国外,商家“售假”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电商平台入驻商家“售假”,平台又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假冒商品”问题既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也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从知识产权维度看,“假冒”通常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包括著作权人、商标权利人或专利权利人,生产销售的相关商品。从产品质量维度看,因为“假冒商品”是未经授权生产的,所以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

  由于各国的法律体制不同,各国处理“假冒商品”问题的手段或方式也不尽相同。

美国:售假涉重罪 商家或平台多“避之不及”

  在美国,针对“假冒商品”的治理和防范,主要依靠权利人兴诉维权、同业竞争监督、消费者维权组织等第三方机构等社会打假机制。

  由于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在诉讼至法院时,对于电商平台“售假”认定及判罚,历史上传统领域的商家“售假”判决都会成为主审法院的重要参考。但是,具体案件到底会怎么判,则完全取决于主审法官。

  比如2004年,蒂芙尼公司诉eBay一案。蒂芙尼公司认为,eBay网站上销售的大部分自称是“蒂芙尼”产品的钻石基本上都是假货,这些产品侵犯了蒂芙尼的商标权,坑害了消费者。

  但美国纽约联邦地方法庭法官苏利文却在判决中指出,eBay不应该为这些产品的商标侵权负责。因为当蒂芙尼通知eBay网站有这些假货时,eBay及时删除了物品。

  不过,虽然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它也有很多打击假冒商品相关的成文立法。包括《消费品安全法》、《商标法》、《防伪法》、《知识产权法》等。其中,1984年制定的《美国假冒商标法案》和1994年通过的 《对违法罪犯的制裁和执行法律法案》加大了执法的力度。

  比如美国《商标保护法》规定,故意从事商品与服务制假售假活动,将被处以最高10年入狱的刑事处罚与或最高每人200万美元与集体500万美元的罚款,重犯者将被处以最高10年入狱的刑事处罚和或个人500万美元的罚款。

  事实上,由于发展阶段不同,美国社会的信用体系比较完善,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抑或商家,都对诚信或信用比较看重。因此,美国的商家或电商平台都比较“忌惮”假货,唯恐避之不及。

  早些年,沃尔玛曾在美国卷入“售假”丑闻,尽管在最后的官司中打赢了供应商,但却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口碑。

  而美国*的C2C电商平台eBay则承诺,若是买到假货而得不到卖家的赔偿,那么eBay将为消费者全额退款。

欧洲:入驻商家售假,平台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不可否认,“打假”或“治理假冒商品”确实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欧洲,eBay平台上的商家“售假”,eBay在很多判决中都被判处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品牌厂商非常热衷在欧洲起诉ebay.

  2007年,欧莱雅在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比利时欧洲五国状告eBay,称eBay 网站大量存在销售假冒欧莱雅集团产品,而eBay未能有效阻止该类事件发生。 双方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诉讼,直到2014年1月才以双方和解告终。

  此外,针对ebay平台上商家售卖假冒商品,知名奢侈品品牌轩尼诗-路易威登集团(LVMH)曾与ebay发起过多起旷日持久的诉讼。

  2008年,LVMH 在法国起诉eBay 称后者的网站上大量销售有集团旗下品牌假冒产品,涉及的品牌包括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Christian Dior 迪奥、Givenchy 纪梵希和Geurlain 娇兰等。eBay一度被判赔偿LVMH 3850万欧元,随后双方不断上诉,对eBay的判罚有所减轻,最终,双方就售假诉讼达成和解。

  我们发现,不论是在美国,还是欧洲,很多时候,对于“假冒商品”的治理更多靠的是权利人自发维权。

  这在的司法体系成熟、社会监督完善和市场竞争充分的一些国家可能非常适合,但是未必适合所有国家。

反思:国内“打假”,光靠任何一方都不够

  回到本次淘宝与工商总局就“打假”发生的“口水战”,由于我们自己的国情和体制现状,打击治理假冒商品,光靠政府远远不够,只靠淘宝等电商平台也不现实。

  从立法上来看,《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对电商平台入驻商家“售假”所需承担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

  从侵权责任角度看,入驻商家“售假”,淘宝等电商平台可能要对商标持有者、专利所有人或著作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通知涉假但下架不及时”需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说,淘宝等电商平台对于入驻商家可能的“售假”行为,需承担通知删除义务并对因未及时删除导致商标持有者、专利所有人或著作权人的扩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明知商家售假视而不见”需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说,如果淘宝已知入驻商家有“售假”行为,但不积极主动制止或删除,也要对商家“售假”承担连带责任。

  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因入驻商家“售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淘宝等电商平台也有多重责任需承担。

  首先,“管理不善先行赔偿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其次,“商家侵权平台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当前国家大力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常态”下,只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强力治理假冒侵权,才能给万众创新和大众创业清扫出空地或舞台。

  而在打击假冒侵权商品面前,工商总局等行政执法机构与淘宝等电商平台确实是“战友”,而非“敌人”。

  期待双方联手掀起的强劲“打假风暴”尽早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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