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和和影业、光线传媒、龙腾影业共同为《美人鱼》承担保底发行,保底金额在16亿-18亿,随着《美人鱼》票房破30亿,无论是电影发行方还是投资方都获利颇丰;3月,《叶问3》深陷票房造假危机,其背后的电影投资方快鹿集团将新型融资模式引入到影视项目投资领域,创新的同时也引来了一些现实争议。
影视与资本的紧密结合带来了许多新的投资渠道和方式,同时也隐藏着众多危机,在2016年4月16-17日举办的“电影企业的全球资本化论坛”上,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茶”娱乐法创始合伙人高东华律师,就影视项目融资时需要用到的私募基金、信托、P2P三大产品进行了详细分析,解密影视项目投融资背后复杂的资本之道。
高律师提到,项目融资时需要关注三个点:谁是合适的合作伙伴?选择什么产品、产品结构如何设计?怎样谈判与博弈、关注哪些关键点?
影视项目融资第一大渠道:私募基金
《叶问3》背后,是金融+电影的复杂的资本运作,其涉及了电影发行和金融融资多家公司:包括融资方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上海宇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合禾影视基金,两家上市公司十方控股、神开股份,担保方东虹桥公司、快鹿集团,以及通道方众多融资平台等。
2016年,十方控股与合禾影视签订电影投资协议,以1.1亿元收购《叶问3》中国票房净收入的55%。
同期,神开股份拟以自有资金出资4900万元认购上海规高有限合伙(基金)有限合伙的份额;并且神开股份还与中海投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海投成为规高有限合伙的执行合伙人。值得注意的是,中海投为该基金兜底,该基金的投资标的,是《叶问3》的票房收益权。
而无论十方控股还是神开股份,都与上海快鹿集团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中海投为该电影提供 10 亿元的票房保底承诺,根据有关协议约定,扣除认购费用、债务、税收等各类应支出费用后的净额,若基金净收益小于或等于0,由普通合伙人补足有限合伙人本金及预期收益,所以因快鹿集团、十方控股、神开股份、中海投、规高投资之间复杂的关系,快鹿集团对《叶问3》的投资资金的回收路径也相对复杂。对此,高东华律师分析了影视项目寻找融资的几个关键点:
第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即影视项目融资时需要对合作伙伴有基本了解,如公司注册资本、最后是认缴还是实缴等。
第二,业务情况。要判断其主营业务的内容,是否有兼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符合从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第三,内部的管理制度。即资金金账户如何管理,是否是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四,高管从业经验。这对资金募集成功有很大关系。
对于影视基金,高律师总结了以下几个特点:
1.基金性质:是其它类基金,不属于证券类和股权投资类基金
2.运作方式:包括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
3.收益设计:包括固定收益类、浮动收益类,股东收益+浮动收益
4.投资阶段:制作基金、宣发基金
5.投资方式:单项投资、组合投资
此外,高律师分析,影视项目融资方在进行基金对接时,需要关注资金到位时间、收益分配、新投资方加入、投资权益转让、项目版权、募集不成功的解决办法、资金募集合法性等关键点。
影视项目融资第二大渠道:信托
今年,除《叶问3》外,此前参与《美人鱼》项目的和和影业也采用了信托方式进行了一些融资行为。
据了解,由于电影投资的风险较高,以债券投资为主的传统信托的介入相对困难,和和影业的案例也属个例,需要信托公司在影视和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多资源。
那在融资时,选择信托还是私募基金?高律师分析道,
1.从公司的实力上来说,根据《信托法》相关规定,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是3个亿,而且要求必须是实缴。私募基金来说只要披露就可以,并没有严格的要求。
2.性质上来说,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私募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作为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是归银监会来管的,有牌照才可以来运营的,而私募机构是归证监会来管的。
3.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信托公司主要是受到《信托法》为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规范的。而私募基金如果是有限合伙的,主要是以《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约束的。
4.从发行渠道上看,信托产品主要是通过银行来销售的,也有通过第三方的理财机构;私募基金的发行渠道主要靠自销,或者通过第三方理财机构募集。
5.还有从产品的期限上来说,信托期限至少一年;而契约型私募基金期限相对灵活。
6.合格投资者。从人数上来说,信托产品自然人通常是不能超过50人,但是如果单笔投资金额在300万以上的自然人,跟机构的数量是没有限制的。但契约型基金是不能超过200人,有限合伙不管是个人,还是机构,数量是不能超过50个。
7.从信托和私募的业务范围上来说,是各有侧重的。信托公司是发行发放贷款类信托产品,私募基金通常是不允许从事借贷业务的。
影视项目融资的第三大渠道:P2P
而《叶问3》背后,除私募基金外,涉及的还包括P2P。快鹿集团通过众多融资平台发行P2P产品,当天财富也曾发布“咏春盈泰”计划,其资金投向为大银幕电影发行公司,而这一公司是快鹿集团的子公司。
高东华律师也指出了其背后值得关注的问题:
其一:交易的参与方融嵊资产管理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9年的建材公司沿革变更而来,在短期内其注册资金由110万增至5000万,目前增至为5亿。
其二:其担保方为上海东虹桥,快鹿集团即是此上海东虹桥的股东之一,也是大银幕电影发行公司的股东之一。
P2P融资相关的法律规范,相对于私募和信托而言,并不完善也不规范。P2P项目的实操中会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所以高律师建议影视项目选择P2P进行融资时需要慎重。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Evey,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1604/201604193959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