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3个月后,火遍全球须“持证上岗”的直播行业又迎来“双资质”,更有先审后发即时阻断、黑名单管制等等严苛要求。
11月4日,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据悉,该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双资质、总编辑、先审后发、黑名单管制
此次发布的《规定》共二十条,投资界截选关键几条解读:
双资质——第六条表示,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这意味着,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发布者都应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总编辑、先审后发——第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来源可溯——第十条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弹幕监管——第十一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身份核实——第十二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明确权责——第十三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即时阻断——第十四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黑名单管制——第十五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资料存档——第十六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王珑娟,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1611/201611044050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