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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白拿被叫停 涉嫌“私募产品当公募卖”

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收益前置”的过程,用理财利息先行换到了商品的使用权,但其背后的交易链条却堪称复杂。
2017-02-18 14:06 · 钛媒体 蔡鹏程

  京东金融违规了?

  2月17日下午,新浪财经报道,央行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公室给银监会、证监会、工商总局等机构发出一封名为《关于商请京东“白拿”业务定性的函》的文件。函件称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公室对京东“白拿”业务进行初步研究分析,决定将其纳入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中。

京东白拿被叫停 涉嫌“私募产品当公募卖”

  函件同时指出,京东涉嫌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涉嫌误导欺诈、涉嫌商品交易误导宣传。

  京东金融对此在1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并未收到该“坊间流传”的函件,并“表示震惊”。宣称其在“京东白拿”产品宣传及购买流程中,严格履行理财风险提示义务,并且在跟监管层保持主动沟通。

  事实上,此次引发争议的“白拿”业务早在上月就暂时关闭,原链接已自动跳转到理财频道。

  看似免费的货物,其实是向信托公司借钱“买”的

  根据京东金融此前的宣传,这似乎是一个以购买理财产品以“免费”换取“商品”的过程。

  具体而言有两种方式:以购买iPhone为例,用户可以先购买四个月期相应额度的定期理财,即可“免费”得到该产品,到期用户将获得全部本金;或者用户可购买一年期相应额度的定期理财,也可以“免费”获得该产品,到期后除了本金外,还会有额外4%的收益,综合收益率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收益前置”的过程,用理财利息先行换到了商品的使用权,但其背后的交易链条却堪称复杂。

  上述函件《附件》具体介绍称,经过核查,京东“白拿”交易架构如下:

  消费者通过京东金融平台注册成为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金中心”)会员,购买广金中心发行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3%的理财产品。

  京东关联公司委托中融信托设立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向京东消费者发放信托贷款,京东关联公司为受益人。

  中融信托将贷款发放至京东商城账户,由京东商城向消费者配送白拿商品,贷款年息5.5%,贷款到期后消费者指定京东金融将本息给付中融信托,信托贷款还款为消费者在京东金融平台上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

  关于“白拿”的业务实质,上述央行函件《附件》将其归结为:消费者在京东金融平台上购买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理财产品,消费者通过信托贷款购买白拿商品,以理财收益偿还信托贷款本息。

  简而言之,这是一个先买理财,再借钱买货,最后理财到期返还本钱,理财收益还清欠债的过程。

  没错,你拿到的看似免费的货物,其实是你向信托公司借钱之后“买”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中融信托是单一资金信托,分类是事务管理类信托,仅承担通道角色。也就是说,我们的借的钱并不来自中融信托,真正的金主是京奥卓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这家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它的法定代表人正是刘强东。

  如此看来,我们是借了京东金融的钱,买了京东商城的货物。

 京东“白拿”模糊理财与消费的边界

  对于“白拿”交易结构中的主要各方——广金中心、京东金融、中融信托,监管层分别进行了错误定性。

  首先对于京东金融来说,主要有三个问题: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在理财产品中涉嫌误导欺诈;涉嫌商品交易误导宣传。

  根据《证券法》197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加以相应处罚。而京东金融此次承担了广金中心产品承销商的角色。

  而关于涉嫌误导欺诈、误导宣传,其实都与京东“白拿”模糊理财与消费的边界直接相关。

  函件《附件》指出,京东金融仅要求参与“白拿”的消费者是平台注册用户,未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也未揭示理财产品风险。而在推荐“白拿”时,淡化了消费者需要购买理财产品并办理信托贷款的复杂交易行为。

  而对于发行证券的广金中心来说,函件《附件》认为其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并将各类资产拆分份额化发行。

  据了解,“白拿”中涉及的理财产品分多期发行,单期产品持有者人数不超过200人,起投金额仅为100元,初步估算涉及3000万元的产品,也就是说至多可以有30万投资者。

  《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显然,这就已经涉嫌“私募产品当公募卖”了。地方交易所的理财产品是私募产品,从事类公开发行,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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