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基金设立、返投、让利和激励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调整和优化。
《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七大特色亮点
(一)简化设立流程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待管理公司组建完成后,取消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专项工作小组和各理事会,基金设立不设政府审批环节,由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自主决策。
(二)降低设立门槛
一是引导基金最高出资比例由市、区(市)两级合计20%提高至25%。
二是省、市、区(市)共同出资现代高效农业、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内基金及各类创投基金的最高比例由40%提高至50%。
(三)降低返投比例
参股母(子)基金投资于青岛市内企业的资金由原来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降低为1.1倍。
(四)放宽返投标准
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青岛市企业:
投资的青岛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青岛市已有企业的;
投资的青岛市外企业在青岛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为青岛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青岛市企业或为青岛市引进落地企业的。
(五)取消注册地限制
对于引导基金参股母基金对外投资设立的子基金,不再要求其注册在青岛域内。
(六)加大让利幅度
一是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二是基金清算退出时,引导基金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其中辖区内企业是我市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可让渡60%,投资我市辖区内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可让渡70%。
(七)强化激励政策
一是母(子)基金工商注册两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是在母(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