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昌平区校城融合•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业培训在昌发展奇点中心顺利举办,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吸引100余家次创业企业与投资人参会交流。
活动由昌发展旗下北京市北京昌科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众智鼎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联合主办,北京清科创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协办。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合伙人胡静为创业企业解读了融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和注意事项。
一、融资交易基础内容
(一)常见轮次
种子轮、天使轮,适用于产品demo+团队,融资额300-600万,估值1500-3000万的企业;(产品是指广义的产品)
Pre-A轮,适用于产品数据表现尚不足,融资额600-1000万,估值3000-5000万的企业;
A轮、A+轮,或者有的也有A++轮,适用于产品基本跑通,需要资金扩量。融资额几百万到上千万,估值5000万-1.5亿的企业;
B轮,适用于产品迅速上量,需要资金进一步拓展,进一步验证盈利能力,估值3-6亿的企业;
C轮之后,适用于规模化运营的企业,近几年的独角兽企业,融资额和估值没有特别的要求,要依据基础财务数据和商业模式的估值模型商议;
而Pre-IPO轮是上市前最后一轮。有明确的上市板块、时间表和可用报告期数据。这个阶段企业的话语权已经非常强了,和投资人基本就是谈估值、谈上市预期。
(二)如何选择投资人
企业选择投资人需要对投资人进行反向尽调,有几个典型的问题:
1. 国资成分:国家近年都在设立投资基金,需要仔细看要完成哪些国有资产监管流程,投资需要的投资批准,以及对后轮融资的影响,每一次对国资股权的稀释都要走一些审批流程。另外如果之后要通过VIE协议控制,去境外融资或者上市的情况下,国资是否可以接受。目前国资基金也越来越专业了,大部分国资是完全可以理解VIE架构和红筹架构的。
2. 人民币基金 or 美元基金:包括三个方面,现有架构、上市地、外资产业政策
3. A股关注问题:要注意看投资人上一层的公司,注意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上市的问题;如果不是单一出资来源的基金,要看上层是否有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这是一个比较红线的问题;另外要关注私募基金备案。
4. 竞品关联度:要看投资人背后是否有竞业明显的机构等,尤其现在独角兽竞争激烈的情况下。
另外也要关注投资人背景,包括投资人的投资布局和知名度,如果各轮次都有优质项目背书*,另外要看基金的政府资源,比如上市的时候可能需要一定的监管资源,另外也要关注投资人的行业资源、上下游资源。同时也要注意区分战略投资和财务投资。
(三)意向书的签署
意向书的签订决定了合作的走向,约定了核心条款,是非常重要的,要有风险意识。意向书很多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接洽多家投资人每家都请律师成本较高,所以这个阶段不建议请律师,除非有了比较明确的投资合作意向。
但还是有两个比较重要的条款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是排他期,一般是指在与一家投资人接洽的45天或1个月内不能接触别的投资人,违约需要赔付,这是对企业的限制,除非基本双方已经比较明确合作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排他期缩短。第二个是保密条款,也是有违约责任的,尽量缩小知晓人员的范围。
此外,意向书重点把握的方向包括:有明确融资额度的意向书才是有诚意的意向书,否则只是赋予了投资人进行尽调的权利;要控制好投资人数量,注意对创始团队控制权的稀释程度,确保创始团队对项目的控制力度;最惠国待遇条款尽量在实际协议阶段再谈,不要在意向书阶段就约定。最惠国待遇是指其他投资人约定的权利都适用于此投资人。如果约定了针对后轮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相当于所有的后续投资人都在为前续投资人谈更好的条件。
总的来说,意向书的内容尽量简化,给正式交易文件留余地。
(四)融资主要交易文件
包括增资或股权购买协议、股东协议(合资合同)、公司章程。
二、融资交易常见架构
(一)境内架构
境内架构相对比较简单,就是以国内主体融资或上市,如果体量较大还可以到H股上市,有的公司会设一个员工持股计划。
(二)境外架构
境外架构这里统称为红筹,美元投资人直接投到开曼公司,人民币投资者通过ODI投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去商务局、发改委、外汇管理局三个部门做备案手续,在2017年3月-2019年初外汇储备比较少的情况下就会有比较大的不确定性,一般是有专门的代理机构代企业进行流程。对于境内投资人不能直接境外持股的过渡区需要设计比较复杂的交易结构,还要加一些期权。VIE协议和直接持股是红筹架构比较典型的两个方式,VIE就是通过一系列协议变相实现直接持股的效果。
搭红筹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汇率成本、税务成本、机会成本都会增加,企业运营时应该尽早的规划资本市场上市板块的选择,从内往外搭或者从外往内拆,都是比较耗费精力的。
三、融资交易重点条款
(一)优先权条款解析
1. 优先认购权
公司发行股份或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认购新增股份或注册资本。
2. 优先购买权
与优先认购权完全不一样,是指创始人转让股权时,投资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拟转让股权优先购买的权利,创始人未经投资人同意是不能转让的。
3. 共同出售权
创始人转让股份,投资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有权(按特定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与创始人共同向潜在股权受让方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4. 拖售权
在第三方拟收购公司时,拖售权人有权强制其他股东和自己一起向该第三方转让公司股权,不论创始人是否愿意。一般适用于投资人认为整体被收购较好的情况。
5. 优先清算权
在清算事件或视同清算事件发生后,投资人有权在公司清算时在创始人之前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优先获得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
6. 反稀释权
约定下一轮融资价格不能比本轮融资便宜,新一轮融资的每股价格低于老投资人入股时的单价时,投资人有权要求按照一定公式调整其持有公司股权的单价。
7. 分红权
现在很少见,现在比较公平的是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来分,如果某投资人没有获得分红的话,其他股东也是不能拿到各自的分红的。
8. 信息权与检查权
投资人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资料、运营资料等,可以检查公司的资产、设备和账册等。有一种约定是投资人可以随时进场审计,对于企业的影响是比较大的,这个目前也比较少见了。
9.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已经发展为针对不同人群的约定,包括针对不同轮次的投资人的最惠国待遇。只可以针对前轮和本轮,但建议不要要求针对后轮投资享有最惠国待遇,相当于以后所有投资人都在帮助谈判更优待遇。
(二)创始人核心关注点
1. 赔偿责任
这是和创始人息息相关的,创始人如果签订了无限连带责任,那创始人不止要赔自己的股权份额,还要把个人所有财产都用来赔付。如果签订了类似的条款,可以在之后轮次通过其他筹码重新谈判。业务做得好谈判空间才比较大,所以创始人尽量要把自己的责任顺位放在最后,公司先赔。或者加一个限额,或者加一句“以创始人持有的股权价值为限”之类的条款保护自身权益。另外,再设置一个起赔额,比如10w以下的不赔偿。
2. 回购权
指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达到上市或没有达到特定程度的情况下,投资人把持有的股权按照一定的价格卖给创始人或第三方,这一条需要注意的是要对回购主体进行一个分层,创始人能不能回购就不回购,谈不下来也是承担第二顺位的责任。另外要注意合格上市条款,之前很多企业登录新三板也能触发合格上市条款,但现在很多投资人已经不同意了。合格上市条款还会约定低于某个市值的上市是不合格上市。这个尽量不要定太高,确保投资人投资回报即可。
3. 否决权
有一个专业名词叫保护性事项,否决权就是,但不一定所有的条款都需要否决权,董事会股东会的事项都需要经过投资人的同意,这类事项要把握两个原则:*不要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能所有事项都要经过投资人同意。关于经营权的否决事项签订得越多,创始人对企业控制权就越弱。否决权适用于资本类的事项是比较合理的,如注册资本的变化、子公司设立注销等。同时也要注意享有否决权的投资人数量,因为各家对应的否决权事项不一致,不同的决策要找不同的投资人。另外要尽量避免一票否决权,不要给littleword,设置成2/3以上同意对企业有益。
4. 整体出售
对应上面说到的拖售权,要定义合格出售事件,规定在什么样的时间、估值下才能行使拖售权进行整体出售。估值也不能设置太高,因为可能会遇到创始人想卖其他投资人不想卖的情况,而且创始人一定要对拖售权设置一票否决权。
5. 转让限制
与创始人自己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创始人也会有一些自由套现的需求,可以约定一定的比例进行套现,也可以约定亲属转让、ESOP的条款。
6. 陈述和保证
两条原则:一是创始人和公司对于公司交割时的状态进行合规的描述,陈述和保证的机制是如果描述不符合实际情况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对于这个约定公司要争取质保有效期,投资人进场后1-2年对企业有了较多了解,但之后才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就不承担违约责任了。二是描述语言中,尽量增加一些“重大”、“据管理层所知”等限定性词语,这样在责任发生时有一部分argue的空间。
(三)对投资人的限制性条款
1. 竞对限制
投资人投资了本企业,就不要投竞争对手的企业,因为行业头部就几家,投资人都站台的话对项目的背书作用就不大了。也不能合作或任职。也不要向竞争对手转让或质押股权,是一种间接风险。
2. 股东资格
结合反向尽调的内容,投资人对其外资成分、国资成分、三类股东、竞争对手合作情况做出陈述和保证。
3. 股东权利持股比例门槛
对于股东享有优先权利的门槛比例,可应用的领域包括信息权、董事席位、一票否决权、登记权等。
4. 优先权终止
如果不确定是在境外上市,那就要留优先权终止的口子,约定最晚在股改、申报辅导之日、申报上市之日终止。有的协议会在后面加半句“如果上市不成功,自动恢复”,这个是监管不愿意看到的。尽量取消。
四、最近一年融资交易新动态
(一)九民纪要
这个是行业内很重要的一本文献,是最高法组织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总结了法院系统(尤其最高法)对民商事尤其融资交易中常见的条款、纠纷的审判思路,之前的实践中对于一些条款其实是不确定是否可以执行成功的。对于对赌条款在投资行业有一些人是不太支持的,但在仲裁口径就还好。对赌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有效、什么情况无效,行使回购权需要哪些条件,九民纪要进行了思路的介绍。有助于条款约定的方向。优先购买权也明确约定了效力。贷款基准利率也被LPR取代了。买房商贷这一块媒体宣传得比较多。
数据合规这一块目前也越来越重要,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合规性文件越来越多,在每一个交易里,从尽职调查到协议签订里是一个重点的部分,从以前简单提及到现在专章描述。涉及到数据积累、接触、转化、变现的企业,尽调会有专门的版块。
另外还要注意营业收入4个亿是反垄断需要申报的门槛。目前VIE结构申报也是具备可行性的,可以参考上海明察哲刚案。
资本市场的变化主要是看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美股市场中概股现在也在比较艰难的状态。不过还是有美国市场较好的企业在美国上市,比如7月挂牌的理想汽车,企业还是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市场,抓住资本市场的重要利好。
早在2018年昌发展便以奇点中心为载体进行校城融合产业定位的探索与大胆尝试,2019年7月,陈吉宁市长考察了奇点中心,指示“支持昌发展奇点中心打造成为校城融合示范基地, 支持引入具备一定规模,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帮助企业引入产品经理,市场开发人才和产业投资基金,提升创业企业市场化水平。”同年, 奇点中心还被认定为北京市*“校城融合示范基地”。
奇点中心已与北师大、北航、中财等多所高校正式携手,作为校城融合示范基地,已经和北航、北师大等多个高校形成了稳定深入的合作。(其中,北师大选址奇点中心B座共约一万平米打造北师大科创园,建设北师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现已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方维海,已建设化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水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致力于推动北师大科研成果在昌平的落地转化。同时,北航光电所在奇点中心建设沙河大学城智能系统研究院,一期选址在A栋8层2000平米,致力于推动北航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光电所科技成果在昌平区的转化落地,主要搭建国防应用、民用智能系统、石油能源精密技术、电力领域测量控制等民用领域的先进技术研究应用平台,现已完成空间装修工作。此外,中财也将在奇点中心打造科技成果孵化平台,已于上月签订合作协议。)随着合作项目的落地,昌发展会持续为校城融合项目提供空间、产业、投融资等方面的支持,助力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