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壹 ||笔者将数字遗产定义为在自然人死亡后,其以数字化形式留下的那些具有经济价值或个人情感价值的数据信息。
贰 ||随着数字化的进程,数字资产已经日益成为人们资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之对应的,在人们去世之后,他们遗产中的相当一部分也将以数字的形式出现。
叁 ||随着数字遗产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内外的各大平台都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具体涉及的内容,以及权责义务的划分看,各平台之间的规定相差还是比较大的。
肆 ||当用户遗留在数字世界的遗产甚至已经可以成为复活他们本人的灵丹妙药,关于数字遗产应该被如何处理的问题就变得更加突出了。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在更多时候,它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定,还取决于用户本人和平台之间的博弈。
马克思在其名篇《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的开头曾引述过一段据说来自于黑格尔的名言:“一切历史事实与人物都出现两次,*次是悲剧,第二次是喜剧。”套用一下这段名言,我们可以说:“有很多事情也会出现两次,*次我们以为是笑话,第二次却发现这其实是一个严肃话题。”
二十年多前,我还在上大学的时候,一位同学给我讲过一个笑话,说是一位年迈的父亲在弥留之际把自己的儿子叫到身边,递给他一张写着一串数字的纸。儿子正在寻思这串数字究竟是父亲的哪张银行卡的密码时,父亲用颤颤巍巍的声音告诉他:“这是我的QQ号码,好友里有很多漂亮姑娘。这是我最宝贵的财富,现在留给你了。”当年的我们还很年轻,死亡这个话题似乎离我们很远,所以当我听完这个笑话之后,只是哈哈一笑。
不久前,我又因故想起了这个故事,但这一次,我却完全笑不出来了。一个多月前,一位朋友给我发微信说,我们共同认识的一位旅居海外的华裔教授因脑溢血去世了。
听到这个消息后,我颇感震惊。这位教授虽然已经年近70,但身体一直很壮实,也很愿意接受新事物。前几年他来中国时,看到我们都在用微信,就让我帮他申请了一个号。自此之后,他就像在微信上安了家,每天会在朋友圈发很多读书笔记和生活体验,还会转发很多有意思的文章。近两年,他虽然由于疫情的原因一直回不了中国,但我每天都看到他的文章,时不时还在微信上和他互动一番,对他的感觉完全是一位熟悉的邻居老大爷。
正当我感慨生命无常的时候,朋友又发来微信说“教授的家人想要把他在朋友圈上发布的文字整理一下,编成一个纪念文集。但他们不知道老人家的密码。他们问到我,我记得当时是你帮着教授申请的微信,不知道你还记不记得当时的密码。”我确实很想帮教授的家人们做些什么,但一来账号是很多年前申请的,密码是什么我早已忘记了,二来觉得即使知道账号密码,在没有征得教授本人生前同意的情况下把它告诉别人也有失妥当。因而只好建议朋友让教授的家人去找找微信官方,看看能不能有什么办法。
后来,听说教授的家人并没有找微信官方,而是靠试错破解了密码。密码很简单,是教授与已故妻子的结婚纪念日。
在这位教授的事情告一段落之后,我想了很多。我在想,如果当时教授的家人们没有通过试错找到密码,而是去问微信官方,会是什么情况?微信官方会不会很爽快地给他们密码?或者说,要像一般的遗产过户一样,有什么验证程序?反过来,如果教授本人还在世,他会同意让自己之前的微信文字公开吗?或者说,他可以决定让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要公开的信息由谁来公开。关于这些问题,他应该交由谁来安排,如何安排?为了解答心中的疑惑,我也顺带查了一些文献,做了不少笔记,不知不觉已形成几千字规模。于是就干脆在笔记上做了一些修改,成了这篇关于数字遗产的文章。
01 数字遗产的定义及分类
说到数字遗产,我们首先有必要对这个概念下一个定义。为了搞明白这个概念,我从知网上下载了一些论文,发现几乎所有的论文都引述了联合国科教文组织2003年发布的《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中的定义,即“数字遗产由人类的知识和表达方式的独特资源组成。它包括以数字方式生成的或从现有的模拟资源转换成数字形式的有关文化、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的资源及有关技术、法律、医学及其他领域的信息。”
不过,在我个人看来,这个定义并不是我们关心的“数字遗产”。这一点,从英文是很容易看明白的:《宪章》中考虑的所谓“数字遗产”是digital heritage,这里的heritage虽然也被翻译为“遗产”,但其指的是“传统遗产”或者“文化遗产”这类比较大的概念。而我们平时所讲的“数字遗产”指的其实是英文中的digital inheritance,它侧重的是个人在去世后,以数字形式留下的东西。虽然这些东西中有一些文化和知识的表达,但显然上升不到“人类”的高度。
除此之外,一个人在去世后,留下的数字信息在很多时候是和钱有关的,例如比特币的密钥等,这些当然没有资格算作heritage,但对于个人而言却是实实在在的inheritance;又如,很多普通人在网上的浏览、点赞记录,它们既算不上是“文化、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的资源”,也称不上是“有关技术、法律、医学及其他领域的信息”,因而从社会角度看当然算不上heritage,但从个人的情感传承的角度看,它们却可能成为inheri-tance。
因而,综合各种因素,我更愿意将数字遗产定义为在自然人死亡后,其以数字化形式留下的那些具有经济价值或个人情感价值的数据信息。
很显然,在“数字遗产”这个概念之下,其实涵盖着很多不同的具体类别,不同的遗产有其各自的特征,在继承时面临的问题也不相同。为了表述这种差异,学者们在讨论“数字遗产”时,都会对其进行分类。在诸多的分类中,我比较喜欢的一个来自学者萨曼莎·哈沃思(SamanthaD.Haworth)在《迈阿密大学法学评论》(University of Miami Law Review)上发表的论文。在文中,她将“数字遗产”分为四类:访问信息(Access Information)、有形数字资产(Tangible Digital Assets)、无形数字资产(Intangible Digital Assets)以及元数据(Metadata)。
所谓“访问信息”,包括各种登录账号以及登录密码。从本质上看,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而是访问资产的一种手段。比如,我们在使用App时,都会设定一个账户名和一组密码。这些账户名和密码的设定是随意的,我们输入的字符串本身可能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但是,通过这些账号和密码,我们就可以使用App,对存放的资产进行配置,或者对存放的信息进行操作。因而,当用户去世后,他的继承人在面临继承问题时,最为关心的应当是他们可以通过“访问信息”所访问的资产,而不是“访问信息”本身。
所谓“有形资产”,并不是指它们在物理意义上有形,而是说它们具有可定义形式的组合或属性。比如,存在电脑上的照片、Word文档和PDF文档、存在邮箱里的电子邮件、放在在线储蓄账户里的余额,以及游戏里的各种装备、皮肤,都是这个意义上的有形资产。这类“资产”非常容易以文件的形式进行传输,可以以较为便捷的方式转化为实物资产(例如,图片可以打印,资产余额可以生成财产证明),同时也比较容易变现,因而其经济价值和情感价值都是比较明确并容易估值的。在现实中,关于数字遗产的各种纠纷所涉及的资产,大部分属于这一类别。
所谓“无形资产”,是相对于“有形资产”说的。不同于“有形资产”,这类资产很难结构化和概念化,也比较难以确定其经济或情感价值。举例来说,我们在微信和微博上都有很多点赞或评论记录,这些记录很难用某个形式的文件整合、转发或者使用,甚至有时连产生这些记录的人本人都很难记得自己到底给谁点过赞或对谁的帖子进行过评论,而要估价这类“资产”的价值则是更为困难。但尽管如此,由于这类“资产”是由用户的行为直接形成的,因而它们都包含着大量的用户行为及偏好信息。
所谓“元数据”,是以电子方式存储在文档或网站中的数据,包括数据的访问历史、位置标签、隐藏文本、删除的数据、代码等。这些数据是由用户产生的,但却并不由用户自己掌握,甚至要获取也很困难。对于大多数的继承者来说,这类财产并没有什么价值,因而关于它们的纠纷也很少。但它们却是用于分析一个人行为的宝贵资料。对于一些人而言,它们可能是无价之宝。
很显然,这四类数字遗产在特性上有很大差异,比如,从价值属性来看,“有形资产”的价值可能包括金钱价值和情感价值两个方面,“无形资产”则只具有情感价值,而“元数据”的价值则甚至不能被用户本人所有;而从控制状况看,前三类资产都可以在用户生前被其本人所控制,但元数据却没有这种特性。在实践当中,不同类别的资产所涉及的问题是不一样的,因而也需要人们不同的对待。
02 数字遗产继承中的问题
随着数字化的进程,数字资产已经日益成为人们资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之对应的,在人们去世之后,他们遗产中的相当一部分也将以数字的形式出现。这一趋势,在80后、90后等人群中已经开始明显体现。根据中华遗嘱库在3月时发布的《2021中华遗嘱库白皮书》,80后人群的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有17.3%是所谓的“虚拟资产”;而在90后人群的遗嘱中,这个比例则更是上升到了21.75%。这里的“虚拟资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入前面所说的数字遗产中的“有形资产”的范畴。当然,由于难以估价等原因,其他类别的数字遗产无法进入这个统计,如果算上它们,那么数字遗产在年轻人群的遗产中所占的份额将更大。
按照法律的惯例,数字遗产作为遗产,只要是由人们在生前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的,那么它就可以被继承。至于遗产继承的规则,经过几千年的摸索,已经非常明确了。具体到我国,《民法典》不仅有关于遗产继承问题的明确规定,还在*百二十七条中明确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如此看来,数字财产的继承应该没有什么好讨论的问题了。但在实践当中,围绕数字遗产的问题却非常多:
其一,如前所述,数字遗产包括很多类别,而其中几类的法律属性其实是比较难以归类的。比如我们说到的无形资产和元数据,它们并不是所谓的财产,其对于逝者本人和继承者的经济价值都很弱,更多是一种情感寄托。对于这些遗产究竟应该如何继承,其实是存在问题的。
其二,数字遗产的继承在很多时候会和网络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比如,中外的很多社交平台都规定,账户的所有权是由平台方所有的,用户只是租用,并且在租用期间不能将其随意转让。如果违反了规定,那么平台将有权收回账号。根据这样的规定,如果用户去世,继承人一旦继承了其账号,就违反了逝者与平台之间的协议,这个账号以及账号中的数据就会有被平台没收的风险。在这种状况下,遗产的继承和平台规则之间,究竟听谁的?怎样权衡?就成了问题。
其三,数字遗产的继承经常会涉及隐私保护问题。如前所述,很多类别的数字遗产都是由用户的行为所产生的,从它们可以发掘出大量的用户隐私,而其中很多的信息可能是逝者不希望别人知道的。如果这些信息被继承,尤其是在没有得到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继承,这些信息就会被泄露,甚至可能造成逝者在死后“社死”,这在很大程度上将会是一种对于逝者的不尊重。事实上,我之所以不愿意积极地帮那位教授的家人去找他的账号密码,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担忧教授本人是否愿意家人们去看他的微信,以及担心里面会不会有什么敏感信息。
其四,在一些具体的继承规则上,数字遗产的继承也会产生问题。比如,当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时候,常规的遗产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但是,对于类似账号、游戏装备这样的遗产,应该如何来进行分配?关于其具体的规则,也是存在疑问,因而有待规范的。
其五,不少网络遗产在归属的认定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这就导致了它们在继承上也会有麻烦。尤其是在一些没有实行实名制的平台,用户可以用虚假的信息来注册账号,然后在平台上积累资产。对于类似的情况,继承人要去证明这些遗产确实属于逝者本人就很困难,而要对它们顺利继承,就难上加难了。
由于数字遗产在继承上存在着上述这些问题,因而在过去的十多年中,不断有围绕数字遗产的争议和案件出现。以被誉为“数字遗产*案”的“埃尔斯沃思遗产案”为例:2004年,美军士兵贾斯汀·埃尔斯沃思(Jusin Ellsworth)在伊拉克执行任务期间意外身亡。他的父亲向雅虎请求,让其继承儿子雅虎邮箱的密码,以获取其子留下的文字、照片、电子邮件,以保存有关逝者生前的部分回忆,寄托对逝者的哀思。但这个请求遭到了雅虎的拒绝,理由是这样做会侵犯逝者的隐私。无奈之下,埃尔斯沃思的父亲只能将雅虎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继承儿子数字遗产的要求。最后,法院做出了一个非常折中的判决:雅虎方面可以继续坚持不让埃尔斯沃思的父亲继承其账号,但需要将邮箱内的信息刻录光盘交给后者。换言之,法院支持了平台对于“访问信息”类数字遗产的拥有,但要求将其背后对应的“有形资产”交由埃尔斯沃思的父亲继承。“埃尔斯沃思案”判决之后,树立了关于数字遗产问题的一个先例。此后,有不少案例都仿照了这个判决的思路。比如,国内在2011年就发生过一起王女士诉腾讯的案件。在案件中,王女士的丈夫因车祸去世,王女士希望可以要回丈夫QQ邮箱中的内容作为纪念而遭到了腾讯方面的拒绝,于是就将腾讯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用和“斯沃思案”类似的逻辑判令腾讯不必向王女士转让账号,但需要将邮箱中的内容交给王女士。
但需要指出的是,“埃尔斯沃思案”的这个原则并没有受到所有人的认同。例如,2015年在德国判决的一个案子就采用了不同的分析思路。在此案中,一名15岁女孩在柏林地铁站被列车撞死。她母亲想弄清楚女儿的死究竟是意外还是自杀,因此要求登录女儿的脸书账号。但脸书根据数据保护原则拒绝了她的请求。于是,这位母亲将脸书告上法庭。从案情看,这几乎和“埃尔斯沃思案”以及“王女士诉腾讯案”完全一致,但德国的法院认为,账号是一种网络合同,网络合同也是合同,它可以被继承。由于用户是未成年人,而其母亲是其监护人,因而监护人当然可以继承这笔遗产。据此,法院要求脸书必须对女孩的母亲开放其账号。
通过以上几个类似案例的不同判决可以看出,实践当中,人们在对于数字遗产的定性、数字遗产的继承方案认定等问题上,都还存在着很多的分歧。而在很多时候,对于哪些遗产可以继承、怎样继承等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其实取决于平台的态度。因此,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现在国内外的主要平台关于数字遗产都做出了怎样的规定。
03 国内外平台关于数字遗产的规定
随着数字遗产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内外的各大平台都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具体涉及的内容,以及权责义务的划分看,各平台之间的规定相差还是比较大的。
(1)脸书的做法
在国外的平台中,脸书是最早设置数字遗产保护的公司之一。早在2009年,脸书就推出了纪念账号模式。当用户去世后,其他用户可以在出示其死亡证明的前提下要求将其账号转为纪念模式。一旦账号转为纪念模式,它就会被打上纪念标签,其相关页面也会作出更改。在这种模式之下,脸书官方就在实质上继承了用户留在脸书平台上的遗产,并负责对其进行打理。
2015年,脸书又推出了“遗产代理人”(Legacy Contact)功能。这一功能允许用户在生前指定一位亲友当代理人。当用户过世后,该代理人将拥有在账户页面发表讣文,并下载已故者数字遗产的权限。通过这种处理,继承者们事实上就继承了逝者在脸书平台上的“访问信息”、“有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
2019年,脸书更新推出专门的“悼念”标签,用于用户已过世但仍活跃的账号,新标签可以让朋友和家人分享并回忆逝者的点点滴滴,让逝者的脸书时间线与他们生前保持一致。在这种设定下,继承者更像是继承了逝者的生命,让他可以在网络上继续生存下去。
(2)谷歌的做法
2013年时,谷歌就推出“闲置账户管理员”(Inactive Account manager,简称IAM)功能,用于帮助用户建立自动处理数字遗产的流程。用户可以在生前决定,当其谷歌账号闲置超过一定时间(从3个月到1年)后,谷歌系统将主动通知账户使用者指定的受托代理人,该代理人拥有权限处理经账户使用人指定范围内的数字资产。至于托管的范围,用户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如果使用者没有交代如何处理自己的线上账户就不幸离开人世,谷歌将会和已故使用者的直系亲属进行合作,处理逝者账户停用事宜。
可以看出,谷歌的做法,其实是将数字遗产的处置权交给了用户自己,并将用户的遗嘱放在了最为重要的位置。
(3)苹果的做法
关于数字遗产问题,苹果的做法经历了一个很大的转变。前几年,苹果关于这个问题一直采取的是比较强硬的态度。在其服务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用户的账户不可转让,一旦证明用户去世,其账户内的内容将被删除。很显然,这种态度遭到了很多用户的不满。
在用户的强烈抗议之下,苹果终于在2021年6月作出了妥协,推出了数字遗产计划。根据这一计划,用户将会被允许指定其遗产联系人。如果用户本人离世,其遗产联系人就能请求访问用户的iCloud账号,并传输用户存储的数据。不过,其中明确指出遗产联系人无权拿到逝者的iCloud钥匙串,无法阅览任何受许可证保护的媒体内容。从本质上看,苹果的这个思路其实还是沿用了“埃尔斯沃思案”的逻辑——不对继承人提供“访问信息”类的数字遗产,但将其指向的有形资产交给继承者。
(4)腾讯的做法
在国内,腾讯对于自己的账号管理一直采取的是比较强硬的态度。根据微信、QQ等产品的注册协议,用户的账号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所有,初始申请注册人可获得该账号的使用权,但严禁用户进行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若用户注册的账号长期未登录或使用,腾讯有权将账号进行回收处理。
腾讯采取这种态度,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用户私下交易账号——事实上,由于腾讯旗下的很多产品(如游戏)都涉及价值较高的虚拟资产(如游戏装备、皮肤等),因而这种交易并不鲜见。不过,这种过于严格的规定也就限制了数字遗产的继承,因而也会时不时招来一些纠纷。例如前面讲到的王女士与腾讯之间的纠纷就是一个例子。
不过,最近腾讯的做法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2021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网公示了一项由腾讯公司于2019年申请的专利——“数字资产凭证继承转移中的信息处理方法、和相关装置”。该专利主要包括确定用户的生命周期结束、获取用户的遗嘱等内容。从这个专利的内容不难看出,腾讯应该正在考虑推出对账号等数字资产的继承。或许在不久的将来,父亲将自己的QQ账号传给儿子就可以成为现实了。
(5)新浪的做法
作为国内最重要的公共社交平台之一,新浪微博的账号具有十分独特的价值。起初,新浪对于去世用户的账号并没有什么特别规定。但随着部分逝者账户被盗,一些不法之徒利用逝者账户(尤其是一些去世的大V账户)招摇撞骗,散布虚假消息等事件的频发,新浪在2020年9月调整了关于去世用户账号管理的规则。
根据新规,为了保护逝者隐私,防止其账号被盗,站方将对逝者账号设置保护状态,即不能登录、不能新发内容、不能删除内容、不能更改状态。为了避免将逝者的账号与一些长期不活跃的“僵尸号”混淆,新浪微博会通过新闻报道、亲友反馈、人工识别等在内的多种手段来判断账号用户的逝者身份,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错误。
04 在网上永生,还是被人们遗忘?这是个问题
在英剧《黑镜》(Black Mirror)的第二季中有一集叫做《马上回来》。在剧中,女主角用男友生前留下的数字遗产成功制作了一个机器男友。在几年前,这个剧情似乎还只是一个天马行空的“脑洞”,但仅仅过了几年,我们就看到了邓丽君的数字虚拟人可以和主持人侃侃而谈,看到了已故的吴孟超院士在屏幕上向观众问医生的待遇有没有提高……也就是说,只要把有关逝者的足够多的信息“喂”给电脑,那么让逝者在网上永生就已经不再是一个梦。
当用户遗留在数字世界的遗产甚至已经可以成为复活他们本人的灵丹妙药,关于数字遗产应该被如何处理的问题就变得更加突出了。如前所述,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在更多时候,它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定,还取决于用户本人和平台之间的博弈。我想,这种对于数字遗产处理的不确定,可能还会持续上很长一段时间。
尽管如此,我们或许还是可以思考一些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普遍规则。在我看来,如下几条规则或许是可以考虑的:
其一,对于“有形资产”,由于其形式,以及价值估算等问题都比较清楚,因而可以参考实物资产的继承,不需要另作太多的规定。
其二,对于“访问信息”,可以参考“埃尔斯沃思案”的做法,让平台继续保留对其的所有权,但必须将其指向的有形资产交给继承者。至于其指向的无形资产,由于涉及到用户的大量隐私,并且从技术上看转移也比较困难,一般不应予以提供。
其三,对于“元数据”,出于保护逝者隐私的考虑,应当要求平台对这些数据删除,或者对数据进行脱敏化。
总而言之,在考虑数字遗产问题时,我们应该要充分尊重逝者的自愿,如果他希望在网上永生,那么就应该对其提供足够的永生材料,而如果他没有这个诉求,那么在默认情况下我们应该给予其可以被世人所遗忘的权利。
除了这些原则性的思考之外,个人认为专门的遗产处理服务或许对于解决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会有很大的帮助。目前,国内外都已经开始有了一些类似的实践。例如,2015年在美国成立的Deathswitch就允许用户将自己的账号信息以及重要文件在上面存储。在人们注册成为了网站用户并指定了继承人后,网站就会定期向用户发邮件询问生存状态。一旦确认用户死亡,网站就会将保存的数字遗产发送给其指定的继承人。而在中国,类似的实践则更早。于2012年成立的“中国数字遗产网”不仅可以提供和Deathswitch类似的服务,还可以为逝者在网上建立纪念网页,将数字遗产移到网页上供逝者亲朋好友瞻仰缅怀。
在我看来,这些实践都为处理数字遗产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范例。不过,目前这些实践都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和技术问题,因而发展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不过,所谓“办法总比困难多”,我相信,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一定可以探索出一整套处理数字遗产问题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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