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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9月30日印发,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2022-10-18 13:37 · 投资界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政府出资主要通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安排,具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资金。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

(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

(四)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五)违规出借资金;

(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政府投资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统一扎口管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由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作为出资主体实施。出资主体通过设立基金或者开展战略性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运作。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是指由省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省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实施滚动发展。

积极探索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由合伙制向公司制转型,提升省级综合性母基金的资金和资源统筹能力。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扎口管理机制,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全过程监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兼顾投资收益,坚持落实国家战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的政策导向。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条 为保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同时设立基金咨询委员会。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审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修订本办法;

(二)审议基金设立方案;

(三)审议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库及项目立项建议;

(四)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

(五)听取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基金绩效评价报告;

(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基金统筹规划和运营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牵头制定基金设立方案;

(三)负责基金预算管理,协调做好基金资金筹措工作;

(四)牵头研究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库建议;

(五)组建基金咨询委员会,负责基金咨询委员会日常活动的召集和保障;

(六)指导和监督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

(七)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牵头组织实施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九)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省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相关基金发起设立建议,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提交报告;

(二)参与制定相关基金设立方案;

(三)梳理推荐年度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

(四)指导相关基金投资运作及投后管理;

(五)参与相关基金的绩效评价;

(六)研究支持相关基金运作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基金咨询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外部专家。外部专家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研究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中选择。

基金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以下事项进行论证,并提供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

(一)基金设立方案;

(二)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入库筛选;

(三)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

(四)提出基金管理人推荐建议;

(五)需要论证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基金出资主体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出资额为限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约定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基金出资计划、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报告等;

(三)按要求对基金投资运营开展绩效评价;

(四)接受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出资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根据基金管理办公室要求,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处置,维护基金利益。

第三章 投资方向与运作方式

第十七条 基金应当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聚焦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开展投资活动,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科学合理确定基金类型、投资领域、支持方向,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包括:

(一)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优势产业发展;

(三)支持创新创业创造;

(四)支持绿色发展;

(五)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

(六)支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七)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八)支持重大消费载体建设。

第十八条 根据支持方向和投资领域不同,基金分为产业引导类基金和专项发展类基金。

第十九条 产业引导类基金围绕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目标,重点支持具有引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其他优势产业发展,聚焦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人才发展、数字经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消费与服务、双向开放等领域开展投资。

第二十条 专项发展类基金围绕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或规划,以及其他关乎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节点、重点区域或重点领域,聚焦区域协调发展、长三角区域合作、“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乡村振兴、城市更新、交通、能源、文化旅游、污染防治、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养老、体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开展投资。

专项发展类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

第二十一条 产业引导类基金主要运用股权投资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

专项发展类基金主要运用股权投资、股债结合等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二条 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责任等。

第四章 基金设立

第二十三条 基金按照部门提议、科学论证、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

第二十四条 省级相关部门(设区市政府参照,下同)提出基金发起设立建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并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目标、类别、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基金的财政出资来源等。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基金的发起设立建议开展研究,提出设立方案,经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基金设立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做好基金设立落地指导工作。

第五章 战略性直接投资

第二十八条 战略性直接投资投向我省具有重大影响和战略意义的项目,主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基金等方式开展投资。

第二十九条 战略性直接投资按照建立项目库、项目立项、投资方案论证、投资决策、投资落地及投后管理等程序实施。

第三十条 省级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出资主体推荐项目,基金咨询委员会论证拟入库项目并提出入库建议,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省级相关部门在项目库中选择拟投项目并提出立项建议,指导出资主体制定项目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应当说明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等。

采用特殊目的基金方式开展投资的,立项建议书还应当包括基金规模、出资主体、存续期限、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的标准和要求、基金管理费、收益分配等内容。

项目立项建议经基金咨询委员会论证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省级相关部门指导出资主体或者特殊目的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立项审议的项目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制定投资方案,报基金咨询委员会论证。

第三十三条 投资方案经基金咨询委员会论证后,由出资主体或者特殊目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第三十四条 战略性直接投资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压实市场投资主体出资责任。

第六章 运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应当在协议(章程、合同)中约定主投领域和地域范围。

第三十六条 基金应当在江苏省内注册。专项发展类基金全部投资于江苏省内企业。产业引导类基金投资于江苏省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级政府出资金额的1.5倍。

第三十七条 专项发展类基金全部投资于主投领域。产业引导类基金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70%。

第三十八条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制定基金管理人选择制度,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督促管理人建立完善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风险防控、薪酬激励、信息披露等制度,并将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基金绩效评价范围。

基金应当结合政策要求、运作管理、募资情况、管理能力等因素,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推荐、谈判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条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募资作用,加大与国家级基金、央企、地方国企和头部投资机构等的合作力度,吸引更多资金、技术、人才向江苏集聚。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结合基金层级、类别、规模、投资阶段、财政出资比例等因素,制定基金管理费计提的标准指引。基金管理费坚持从严从紧控制,原则上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8%。

对引导作用和社会效益好、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投资阶段较早、投资风险较大的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计提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3%。

第四十二条 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为更好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按照基金风险、收益偏好和行业支持需求的不同,对产业引导类基金和专项发展类基金设置差异化门槛收益率。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省级政府出资的门槛收益率可适当降低,超额收益可对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基金的预算管理,编制基金年度资金使用预算,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基金投资需要,统筹安排资金。

第四十四条 基金出资主体应加强基金资金管理,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第四十五条 出资主体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投资间隙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四十六条 出资主体应当向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告基金出资计划、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定向出资主体定期报告基金出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第八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组织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基金管理办公室和省级相关部门应强化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出资及管理费支付水平等挂钩。

第四十八条 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基金投资营运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依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基金设立和战略性直接投资等投资行为,充分履行了投资决策程序,造成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前款所称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包括省委、省政府文件以及根据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要求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基金出资参与国家级基金的,执行国家级基金相关规定;因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等要求,与外省、市合作设立基金的,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基金〔2019〕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政府出资主要通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安排,具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资金。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

(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

(四)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五)违规出借资金;

(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政府投资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统一扎口管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由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作为出资主体实施。出资主体通过设立基金或者开展战略性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运作。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是指由省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省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实施滚动发展。

积极探索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由合伙制向公司制转型,提升省级综合性母基金的资金和资源统筹能力。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扎口管理机制,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全过程监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兼顾投资收益,坚持落实国家战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的政策导向。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条 为保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同时设立基金咨询委员会。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审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修订本办法;

(二)审议基金设立方案;

(三)审议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库及项目立项建议;

(四)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

(五)听取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基金绩效评价报告;

(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基金统筹规划和运营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牵头制定基金设立方案;

(三)负责基金预算管理,协调做好基金资金筹措工作;

(四)牵头研究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库建议;

(五)组建基金咨询委员会,负责基金咨询委员会日常活动的召集和保障;

(六)指导和监督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

(七)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牵头组织实施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九)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省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相关基金发起设立建议,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提交报告;

(二)参与制定相关基金设立方案;

(三)梳理推荐年度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

(四)指导相关基金投资运作及投后管理;

(五)参与相关基金的绩效评价;

(六)研究支持相关基金运作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基金咨询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外部专家。外部专家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研究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中选择。

基金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以下事项进行论证,并提供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

(一)基金设立方案;

(二)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入库筛选;

(三)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

(四)提出基金管理人推荐建议;

(五)需要论证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基金出资主体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出资额为限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约定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基金出资计划、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报告等;

(三)按要求对基金投资运营开展绩效评价;

(四)接受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出资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根据基金管理办公室要求,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处置,维护基金利益。

第三章 投资方向与运作方式

第十七条 基金应当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聚焦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开展投资活动,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科学合理确定基金类型、投资领域、支持方向,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包括:

(一)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优势产业发展;

(三)支持创新创业创造;

(四)支持绿色发展;

(五)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

(六)支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七)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八)支持重大消费载体建设。

第十八条 根据支持方向和投资领域不同,基金分为产业引导类基金和专项发展类基金。

第十九条 产业引导类基金围绕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目标,重点支持具有引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其他优势产业发展,聚焦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人才发展、数字经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消费与服务、双向开放等领域开展投资。

第二十条 专项发展类基金围绕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或规划,以及其他关乎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节点、重点区域或重点领域,聚焦区域协调发展、长三角区域合作、“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乡村振兴、城市更新、交通、能源、文化旅游、污染防治、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养老、体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开展投资。

专项发展类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

第二十一条 产业引导类基金主要运用股权投资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

专项发展类基金主要运用股权投资、股债结合等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二条 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责任等。

第四章 基金设立

第二十三条 基金按照部门提议、科学论证、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

第二十四条 省级相关部门(设区市政府参照,下同)提出基金发起设立建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并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目标、类别、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基金的财政出资来源等。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基金的发起设立建议开展研究,提出设立方案,经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基金设立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做好基金设立落地指导工作。

第五章 战略性直接投资

第二十八条 战略性直接投资投向我省具有重大影响和战略意义的项目,主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基金等方式开展投资。

第二十九条 战略性直接投资按照建立项目库、项目立项、投资方案论证、投资决策、投资落地及投后管理等程序实施。

第三十条 省级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出资主体推荐项目,基金咨询委员会论证拟入库项目并提出入库建议,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省级相关部门在项目库中选择拟投项目并提出立项建议,指导出资主体制定项目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应当说明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等。

采用特殊目的基金方式开展投资的,立项建议书还应当包括基金规模、出资主体、存续期限、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的标准和要求、基金管理费、收益分配等内容。

项目立项建议经基金咨询委员会论证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省级相关部门指导出资主体或者特殊目的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立项审议的项目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制定投资方案,报基金咨询委员会论证。

第三十三条 投资方案经基金咨询委员会论证后,由出资主体或者特殊目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第三十四条 战略性直接投资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压实市场投资主体出资责任。

第六章 运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应当在协议(章程、合同)中约定主投领域和地域范围。

第三十六条 基金应当在江苏省内注册。专项发展类基金全部投资于江苏省内企业。产业引导类基金投资于江苏省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级政府出资金额的1.5倍。

第三十七条 专项发展类基金全部投资于主投领域。产业引导类基金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70%。

第三十八条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制定基金管理人选择制度,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督促管理人建立完善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风险防控、薪酬激励、信息披露等制度,并将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基金绩效评价范围。

基金应当结合政策要求、运作管理、募资情况、管理能力等因素,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推荐、谈判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条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募资作用,加大与国家级基金、央企、地方国企和头部投资机构等的合作力度,吸引更多资金、技术、人才向江苏集聚。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结合基金层级、类别、规模、投资阶段、财政出资比例等因素,制定基金管理费计提的标准指引。基金管理费坚持从严从紧控制,原则上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8%。

对引导作用和社会效益好、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投资阶段较早、投资风险较大的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计提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3%。

第四十二条 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为更好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按照基金风险、收益偏好和行业支持需求的不同,对产业引导类基金和专项发展类基金设置差异化门槛收益率。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省级政府出资的门槛收益率可适当降低,超额收益可对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基金的预算管理,编制基金年度资金使用预算,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基金投资需要,统筹安排资金。

第四十四条 基金出资主体应加强基金资金管理,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第四十五条 出资主体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投资间隙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四十六条 出资主体应当向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告基金出资计划、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定向出资主体定期报告基金出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第八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组织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基金管理办公室和省级相关部门应强化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出资及管理费支付水平等挂钩。

第四十八条 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基金投资营运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依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基金设立和战略性直接投资等投资行为,充分履行了投资决策程序,造成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前款所称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包括省委、省政府文件以及根据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要求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基金出资参与国家级基金的,执行国家级基金相关规定;因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等要求,与外省、市合作设立基金的,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基金〔2019〕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定。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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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210/5022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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