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2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证监局印发《海南省私募基金类企业综合研判会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区分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类企业”,不包含QFLP和QDLP)综合研判会商,从源头上把好私募基金行业入口关。
一、《工作指引》出台的背景
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基金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琼市监注〔2019〕2号)精神,对我省私募基金类企业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制定《工作指引》,更好地优化私募基金行业营商环境,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我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二、《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由工作流程、绿色通道、监督管理、说明事项以及补充附件等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工作流程。一是海口、三亚、儋州、澄迈四个市县的相关园区和下辖区人民政府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齐备性审核,各市县的金融工作部门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在收到综合研判会商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省金融监管局和海南证监局反馈无异议意见(省金融监管局未反馈意见视为反馈无异议意见),各市县金融工作部门可出具推荐函,企业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二是其他市县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同级金融工作部门进行材料的齐备性审核,并报送至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在收到综合研判会商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省金融监管局和海南证监局反馈无异议意见(省金融监管局未反馈意见视为反馈无异议意见),各市县金融工作部门出具推荐函,企业到省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注册。三是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也可按照要求,进行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审核和综合研判会商,在收到综合研判会商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省金融监管局和海南证监局反馈无异议意见(省金融监管局未反馈意见视为反馈无异议意见),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出具推荐函,企业到省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部分为绿色通道。海口、三亚、儋州和澄迈四个市县的金融工作部门或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在综合研判会商后,对下列私募基金类企业可直接出具推荐函:一是近3年入选过PEI300、Preqin、ADV ratings、AVCJ、晨星评级等全球知名资产管理榜单前100的投资机构,或近3年入选过清科、融中、风投等知名榜单主榜前50名的投资机构等新设、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和私募基金企业。二是不属于风险机构、在中基协网站信息公示平台不存在异常公示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其新设、迁入的私募基金企业:1.注册地在海南省;2.注册地虽不在海南省、但最近半年的管理规模(净资产)超过10亿元。三是承诺投向海南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含种业)“3+1”主导产业的新设、迁入私募基金企业。
第三部分为监督管理。一是引入信用承诺。私募基金类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拿到推荐函的2周内完成登记注册,在完成登记注册的12个月内在中基协完成管理人登记或产品备案。二是落实属地责任。相关园区、区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自查自纠。同时,各市县政府或授权的金融工作部门要履行好属地责任,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监管。三是加强协作共商,省金融监管局、海南证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建立动态风险评估和退出机制,强化扶优限劣。四是完善监管手段,建设私募基金行业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成立海南省私募基金业协会,省金融监管局、海南证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强化信息共享。
第四部分为说明事项。一是综合研判会商不属于行政审批。二是综合研判会商无异议意见,不代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的股东或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三是本指引印发之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通过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类企业,在发生增资、减资或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备案)登记前,需要经过海口、三亚、儋州、澄迈四个市县的金融工作部门或省级金融工作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推荐函后,方可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四是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部分为补充附件。一是新设、迁入私募基金管理人流程图。二是新设、迁入私募基金流程图。三是拟申请机构承诺函。四是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材料参考清单(2022版)。
三、《工作指引》的涉及范围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全省新设、迁入私募基金类企业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需遵照该《工作指引》进行综合研判会商。
四、《工作指引》的关键词诠释
(一)综合研判会商是指海口、三亚、儋州、澄迈四个市县的金融工作部门或者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市县有关部门、相关园区、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其中,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综合研判会商,需要对照中基协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标准等相关内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等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私募基金的综合研判会商,重点关注基金产品是否有管理人,管理人是否已在中基协登记,管理人是否属于风险机构或涉及负面舆情等内容。
(二)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是指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发展中心。
五、政策解读联系人
胡正阳(省金融监管局自贸金融发展处,办公电话:65369718)
来源: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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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211/5043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