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了我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案件在多个媒体以及社交媒体上进行直播,吸引了17万网友观看。
前不久,国内多个AI大模型陆续正式面向社会开放,AIGC领域已经成为当下热门概念。但与此同时,AI创作的内容是否享有和人类原创内容一样的相关权益等问题也引发大量讨论。
因此,国内这起“AI文生图”著作权案或许会在这个问题上起到关键作用。
该案本身不复杂。
今年2月,本案原告李某利用AI绘图模型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各种参数等方式,生成了一张人物图片,并发布在其社交平台上,同时原告也对这张图片添加了水印。
被告刘某是一位诗词博主,经常在社交平台上发表一些诗词、文章,与网友交流。今年3月,刘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文章时,将原告于2月用AI软件创作的人物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并且将图片水印截去。
因此,原告以被告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刘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且赔礼道歉。
01 原告:AI软件是工具 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并非用于商业用途,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权利
在庭审中,原告方面详细演示了如何使用AI软件做图。
李某通过B站UP主下载AI绘画整合包,以供自己能在本地电脑运行Stable Diffusion;为了能让AI生成的图片更贴近东方人审美,李某还下载了其他B站用户分享的风格模型AisaFacemix,这样生成的人物更贴近亚洲人脸型。
之后,李某在Stable Diffusion软件页面,根据自己的需求输入各种描述词、设置多项参数、图像尺寸等,最终生成了本案中的图片,并将其命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之后发布在社交平台上。
李某认为,整个生成图片过程中,自己对图片进行的一系列调整,包括提示词、参数等,都属于具有*性的智力劳动。而AI软件则相当于只是一种工具,其本身并不能完成绘画,创作需要由人类完成。
因此,李某认为本案中AI生成的图片属于美术作品;但如果法庭不认为其是美术作品,也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而被告刘某删除自己作品水印,将图片作为配图的行为,应当认为是侵犯著作权。
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发布的内容主要是诗词形式的文章,并非图片,并且没有用作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同时,刘某表示,原告使用AI生成这张图片的过程,并没有*性。即使所涉及的描述词、各种参数非常复杂,也都能通过网络搜索到。这并不构成作品,不属于原告本人。其次,AI绘画在各平台售卖很多,价格很便宜,不值5000元。
02 核心争议:AI绘画到底有没有著作权
法官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原告主张侵权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以及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原告李某举例称,使用AI生成图片,和用照相机摄影是一样的。过去,在相机技术没如今这么发达的时代,摄影师通过手动调节各种参数拍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现在,相机高度智能化,摄影师不需要再手动参与,而是直接按下快门即可,而这样拍摄出的照片同样享有著作权。
李某认为,不能因为照相机这种工具变得更加智能,就否认照片不是作品、摄影师没有著作权。AI绘图软件同样如此,AI软件可以视作“高度智能化的摄像机”。作为工具,其生成的图片具有*性,并且AI绘画也需要人力参与,自然享有著作权。
李某表示,在使用Stable Diffusion软件生成图片的过程中,要经历非常繁琐的细节、参数调整。使用AI绘画和用画笔绘画一样,是希望借助AI把自己脑海里的构思实现出来。但因AI并不能理解人类自然语言,所以必须通过人类*性的介入实现。
例如,本案的涉案图片是一张美女在黄昏时的肖像画。李某方面称,如果简单的让AI画一幅“黄昏下的美女”,是达不到自己期望的效果的。
为了实现自己的构思,李某使用了详细的描述词以及各种参数调整,最终才能够让AI画出自己想要的图画。
因此,李某认为AI生成的图片应当认为是美术作品,自己享有著作权。
庭审最后,原告方面拒绝调解,但李某表示,自己希望法院通过这个案件,能够对AI绘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给出明确的裁量和认定标准,方便所有创作者参考。
03 AI作品应不应该有著作权
AI生成的图片到底有没有著作权呢?实际情况非常复杂。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品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构成要件为须为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性,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是一种智力成果。
另外,《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根据这两条法规,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界定很难说清楚。
先看著作人定义,只有“人类”拥有著作人身份,但是AI并不能算自然人。
以本案中李某举的照相机例子来做说明,一名摄影师使用相机拍摄的照片,无论相机本身是否智能,照片怎么拍、拍出来的效果都是由摄影师自己一人决定。
但是使用AI生成图片,本质上来说很难决定是具体“哪个人”创作的。因为AI生成图片的过程其实有很多不同角色参与。除了软件使用者外,AI的开发者、模型开发者、优化者、还有一众训练数据的提供者等等,这些角色一起的智慧,才能让AI理解软件使用者的意图,生成图片。
所以,AI生成图片是否存在著作人身份,是个难点问题。
再看作品定义,如果AI生成内容符合作品定义,那么就必须要具备*性、是一种智力成果。
同样以摄影师使用照相机拍照做说明,摄影师摆好机位,无论按几次快门,得到的照片是确定的,摄影师完全主导拍摄行为。
那么,AI生成的图片是否也具备*性呢?
答案同样是模糊的,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非常初级的AI生成内容,比如用户仅使用一些简单词汇描述内容,像要求AI“画一幅可爱的女孩”肖像画。
这种情况下,显然AI生成的内容不具备*性,同样的描述词多次生成的结果可能会出现多种不同内容。比如笔者重复多次要求AI大模型画一只可爱的猫,每一次结果截然不同。
而另一种则是比较高级的AI绘图方式,这种就比较有*性。本案中,原告为了实现自己构思中的图片样式,对AI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要求。法官也现场进行了测试,哪怕只要改变一小项参数,得出的图片都不一样。
这个角度看,AI生成图片又符合作品特征。
那是否可以分开看待,即在“某些情况下”AI生成的图片享有著作权呢?
答案竟然还是不确定。
设想一下,一位用户使用AI绘画,通过各种详细复杂的描述词、各种认真调教的参数,使得AI画出了一幅《清明上河图》,并且和真迹一模一样。那么这个由AI创作的《清明上河图》哪怕同样经历了人类的智力创作,还具有*性么?
目前,AI生成内容的版权、著作权问题是很多国家都在探讨的内容,这也是AIGC领域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迈过去的门槛。
国内这首起“AI文生图”著作权案正进一步审理中,相信该案能够给AI行业带来决定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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