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界(ID:pedaily2012)消息,12月8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正值年末,一纸新规震撼力不小。VC/PE圈的讨论不绝于耳,这里迅速收集了当中关注度较高的几点内容:
1、在专项基金中,单人自然人投资者实缴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2、投资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3、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符合基金业协会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资金。
5、私募基金在整改完毕前不得新增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基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梳理下来,可以明确看到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信号。而在加速行业出清的同时,无疑也会给创投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根据证监会的提示,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scerbu@csrc.gov.cn。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二部,邮编100033。
以下为政策原文:
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我会拟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scerbu@csrc.gov.cn。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二部,邮编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2月8日
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
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
点击获取更多LP资讯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312/52676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