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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引导基金应重点投向我市化工、钢铁冶金、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纺织服装、现代都市农业、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11个产业以及符合我市最新产业引导方向的特色优势产业。
2024-05-07 10:57 · 投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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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筹集设立并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资金中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直接投资项目和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基金时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方式(参投)或增资已设立基金方式进行投资。

引导基金参投或增资的基金统称为子基金,子基金原则上不能为单一项目投资基金。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可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

第五条引导基金应重点投向我市化工、钢铁冶金、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纺织服装、现代都市农业、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11个产业以及符合我市最新产业引导方向的特色优势产业。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市委市政府为发挥好引导基金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作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引导基金重大事项。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绩效评价办法、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子基金管理人选用细则;

(二)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运营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

(三)授权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权限,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财经办(市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履行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人责任;各区(县)、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引导基金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

第八条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具体人选由领导小组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在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运营报告进行初审;

(二)对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拟投项目或子基金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项目或子基金退出事宜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退出方案;

(四)审议决策引导基金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五)审议决策直投项目中需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六)审议决策已委派董事或监事的直投项目中需被投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事项;

(七)审议决策已委派投资决策委员的子基金中需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事项;

(八)审议决策子基金合伙人大会需决议的事项;

(九)审议决策直投项目或子基金投资及退出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行使受托经营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

(二)按照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三)编制子基金管理人选用制度,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并对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

(四)起草子基金方案并开展投资谈判、签订章程或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

(五)根据相关行业部门推荐的项目,设立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编制引导基金年度运营报告;

(七)执行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条引导基金对单个直投项目或单支子基金投资额不得超过引导基金资产总值的20%。其中,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引导基金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不做普通合伙人。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时,子基金中引入的社会资本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二)引导基金采取增资的方式投资其他已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增资完成后,原则上引导基金不单独成为该支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如子基金中其他出资人已按比例完成部分实缴出资的,则引导基金在完成同比例实缴出资后,再次新增实缴出资时,子基金中其他出资人新增实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新增实缴出资额的2倍。

第十一条子基金实缴出资进度应与子基金投资进度相匹配,子基金在制定出资计划时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应同比例到位且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时间不得早于社会资本;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二条建立子基金管理人选用制度,完善选用方式及程序。原则上子基金管理人选用应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但子基金层面引入高层级的政府引导基金、央企、头部金融机构资金可通过指定方式。

第十三条子基金投资运作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乌鲁木齐市。

(二)子基金原则上应直接投资项目企业。

(三)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乌鲁木齐市,且投资乌鲁木齐市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实缴出资额的1.2倍。以下情况投资额可认定为投资乌鲁木齐市的资金:

1. 被投企业工商登记在乌鲁木齐市;

2. 投资的乌鲁木齐市外企业,在子基金投资后以股权投资方式新增投资于乌鲁木齐市已有企业的实际投资额;

3. 投资的乌鲁木齐市外企业,在子基金投资后在乌鲁木齐市投资新设立且有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的实际投资额;

4. 为支持乌鲁木齐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的乌鲁木齐市企业在乌鲁木齐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投资额;

5. 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乌鲁木齐市企业的投资额。

(四)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需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并按照相关文件约定的程序办理,但不应超过引导基金剩余存续期。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转让、清算、并购、上市、重组等方式退出子基金;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应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无条件退出且子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主导实施引导基金退出事宜: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审批后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子基金设立及备案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实质性投资的;

(三)子基金未按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子基金管理人整改其违规行为,但子基金管理人在三个月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五)子基金管理人或社会出资人发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变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子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情形。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基金份额,在实现产业引导扶持目标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出资额情况下,可以按约定提前退出。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退出时,可以采取向子基金管理人及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分红等适当让利措施,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其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国资等部门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引导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绩效评价指标做好引导基金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每年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具体支付方式、费率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中费率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档计取。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督,定期出具托管报告。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类金融等投资业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各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当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违约等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协议约定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引导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应依法依规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委财经办(市金融办)或由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检查。对引导基金运作中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引导基金可选择直接投资项目或投资基金方式进行投资,本办法实施后设立的引导基金原则上应采取投资基金方式进行投资。确需直接投资项目的,应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财经办(市金融办)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2017〕281号)同时废止。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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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405/5334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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