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率先出手。
投资界-解码LP获悉,日前,《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简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并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条例》明确提出: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考核中,“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这背后,攸关一级市场的容错机制开始迎来更多探索与实践。
广东:
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近日,《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正式审核通过。该《条例》共十一章94条,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几个方面布局。其中,VC/PE关注最多的是关于容错机制的探索,包括: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
此外,官方政策解读中也提到,广东省还存在政府引导基金对早期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不够显著、创业投资机构对早期科技成果转化和初创期企业支持力度尚有不足、金融机构产品供给和服务难以匹配处于不同周期科技型企业的资金需求等问题。
因此,该《条例》在科技金融方面还提出了延长存续期、差异化考核、退出等一系列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措施,包括:
(一)围绕推动创业投资“募投管退”良性循环、发展科技信贷和科技保险等方面,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服务保障体系;
(二)明确构建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充分发挥财政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设立长存续期限创业投资基金等,对国有创投基金等实行差异化考核;
(三)推动完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
(四)以及明确充分运用“股债贷保”联动的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等。
《条例》还有不少开拓性的尝试。例如首次在省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科技成果转换方面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构建了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自主管理的法律框架;首次在省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可以将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投资孵化科技型企业等等。
凡此种种,广东省在国有资本考核上迈出重要一步。
国资开启“容错”大门
时至今日,国资成为创投市场一支重要力量。正如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LP的合计披露出资金额占比达81.2%。
然而一直以来,国资在投资中饱受“容错”之困。因在风险把控上极为严格,除了投前严密的审查外,国资投资过程中通常还有一套系统的追责体系,常常制约着投资活动,一定程度上使得国资在决策上的时效性和灵活性落后于市场化机构。
此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原副理事长王忠民曾说,“哪怕不是投资失败,而是项目稍微有点财务记录的瑕疵,国资管理机构都需要承担责任。这导致国资管理机构在做股权投资时,容易出现风险厌恶行为。”
为此,容错机制摆到了国资面前。极具风向标的一幕是在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创投17条”),其中在(三)(四)条分别提出——
优化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
同时,各地国资也不约而同开启探索步伐。比如,北京市东城区最新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新增尽职免责的具体情形,规定只要是按规合理运营,引导基金将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发布管理办法,也将尽职免责明确写在了管理办法中,并列出四大免责情况。
犹记得7月底,成都高新区发布全生命周期投资基金运营体系,其中就提出——对各类投资基金明确亏损容忍的尺度,种子、天使、创投、产投、并购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容亏率从80%到30%进行设置,市场化基金的容亏率设置为20%,轰动一时。
如此一幕,令人期待。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杨文静,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408/5384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