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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前:中国创业投资大事记

在2000年之前,创业投资这个“舶来品”在中国仅为极少数人所知悉,在这一阶段,中国政府本着以创业投资带动高新技术发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在“摸着石头过河”中开始了中国创投事业从无到有的尝试,这一阶段的政策关键词是“引进、尝试、鼓励”。
2010-09-13 15:13 · 投资界

日 期
大 事 记
1984年
国家科委(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更名为科技部)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了“新的技术革命与中国的对策”的研究,提出了建立创业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建议。其中,可以明显看出创业投资制度引入的目的就在于促进 高科技术的发展。
1984年
1984年至1992年是产权市场发展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产权市场主要是对国有经济中的存量进行处置。产权交易是一个特殊名词。产权交易市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并购市场,是在市场环境尚不完善,国有资产又不得不做战略性调整的情况下产生的无可奈何的制度设计。这个市场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的企业改革应运而生。产权市场是建立多层次、立体性、多规格的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
1985年3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在决定中,创业投资制度正式引入,并且投向明确——高风险行业。
1985年9月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财政部共同出资成立了“中国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该公司是中国第一个股份制的、以从事创业投资为目的的全国性 金融机构。
1985年
中国第一个科学园在深圳特区诞生。
1987年
武汉东湖创业者中心成立,这是中国的第一家孵化器。其重要特征是以政府投资为主,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但是,提供服务的层次比较低,这是初创时期,一直到1992年,全国只有企业孵化器41个,在孵化器的企业1043家。
1988年
国务院批准建立了中关村科学园。
1989年
经国务院、外经贸部批准,由香港招商局集团、国家科委和国防科工委联合发起成立“ 中国科招高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负责国家高技术计划(863、 火炬)成果的产业化投资,同时也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创业投资公司。
1991年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1991]国发12号),指出:“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这标志着风险投资在中国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通知》表明,中国政府开始要求有关部门学习“硅谷”经验,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风险投资的支持体系。
1991年
国家科委、财政部和中国工商 银行联合发起成立“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科技风险投资评估体系及相关政策研究、科技项目评估与科技成果评价以及相关培训与 咨询服务等业务内容。
1992年
沈阳等地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成立,其后, 山西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广东科技创业投资公司、 上海科技投资公司、浙江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等也相继成立。美国国际数据集团( IDG)下属的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自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先后与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科委合作成立多个创业投资公司,专门从事科技产业投资。据不完全统计,到1996年底,以各地科委和财政为主成立了20多家各类创业投资机构。
1995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强调要“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并再次明确了投资目的与方向——高风险、高技术行业。
1996年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积极探索科技发展风险投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1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中国的风险投资加以规定,第24条中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这是中国首次将创业投资概念纳入法律条款,其中仍强调促进科技发展的目的。
1998年3月
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召开,民建中央提出“关于尽快发展 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一号”提案),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影响,其内容包括应该制定《风险投资法》。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提案协商会,邀请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 银行、政监会参加,协调会提议由国家科委牵头办理该提案。
1998年6月
中国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业关闭。
1998年12月
科技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汇报风险投资研究工作;科技部向国务院领导报送《关于建立 中国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报告》;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尽早研究设立创业板块股票市场问题,国务院要求中国证监会提出研究意见。
1999年1月15日
深交所向中国证监会正式呈送了《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进行成长板市场的方案研究的立项报告》,并附送了实施方案。温家宝总理(时任副总理)批示:请证监会研究提出意见。
1999年3月
朱镕基总理对科技部《报告》和证监会意见批示:要明确科技风险投资主要支持小型企业。请科技部继续研究,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李岚清副总理批示:请朱丽兰同志牵头找有关部门的领导开个会再将报告稿研究一下,共同签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1999年3月2日
中国证监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可以考虑在沪深 证券交易所内设立高科技企业板块。
1999年3月
全国人大财经委“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顾问小组成立,“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1999年4月
国家计委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创业投资制度开始向产业基金制度转变。
1999年5月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正式启动,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资助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999年6月
科技部等七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建立 中国科技创业投资机制的请示》。
1999年11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出台。
1999年12月
国家科技部、计委、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 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其提出通过“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来构建中国的风险投资体制,标志着 中国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实践步入了一个全面推进风险投资重创业重创新的体制建设的新阶段。同时提出要研究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财税、 金融扶持政策。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发办[1999]105号文转发科技部等7部门提出的《关于建立中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1999年12月2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议》,决议指出:根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将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这次会议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了修改,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品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999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做了一处修改,即: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标准在中国股票市场上市;同时通过了一个拟建单独的高科技股票交易系统的决议。
1999-2001年上半年
据不完全统计,此阶段全国各类专业风险投资机构及相关机构有400多家,资本总额为500多亿人民币,它们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在这些地区还率先成立了区域性风险投资行业组织。
资料来源:《感悟涅磐:中国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崛起》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pe.pedaily.cn/201009/201009131860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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