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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资金参股基金 带动创投挺进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1年9月9日,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内容可谓十分全面、严谨,从参股基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以及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并且明确了责任单位和审批程序。
2011-09-13 14:24 · 清科研究 傅喆

  2011年9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简称“发改委”)联合下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文件内容可谓十分全面、严谨,从参股基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以及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并且明确了责任单位和审批程序。通过对“办法”进行研读,清科研究中心总结出政策中的以下重点:

 参股基金——PE免问

  “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参股基金的投资方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参股基金不得投资于上市企业、房地产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等。此外,“办法”强调资金应投向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性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0%。

清科研究中心认为,“办法”在投资行业以及投资阶段上的严格要求,并且明确说明中央财政出资的对象为创业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希望通过中央财政出资带动地方及社会资金,有针对性的、切实的帮助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早中期企业的成长。我们预计,此次“办法”的颁布,将推动一批专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建立,基金的投资阶段将向早中期推移。

出资方式——考验机构募资能力

  此外,中央财政出资的方式包括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及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两种。对于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要求包括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0亿元人民币,其中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而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基金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需已开始投资运作,同时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0%。

清科研究中心认为,上述要求旨在保障出资人资质,避免民间游资盲目涌入中央财政参股基金,同时,满足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也需具备一定的募资能力。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门槛设定恰到好处

  对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办法”的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等。清科研究中心认为,“办法”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门槛的设定恰到好处,一方面,“办法”对管理机构注册资本的要求较为宽松,有利于鼓励市场中的创业投资机构积极申请中央财政出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则通过对管理机构过往投资业绩做出限定,保障了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资质。

 受托管理机构——规模为先

  “办法”表示,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确定。受托管理机构需满足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验的从业人员等。受托管理机构将负责对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并签订参股基金章程,同时也将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投向。此外,受托管理机构也需向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附带备案。

  清科研究中心认为“办法”对于受托管理机构的要求较为严格。数据显示,目前市场中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机构数量相对有限,相信受托管理机构的竞争将首先在大型基金管理机构间展开。

激励机制——加速市场化进程

  中央财政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每年可按照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收取管理费,在获得投资收益后,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将增值收益的20.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这种利益分配方式符合目前市场中市场化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将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参与起到积极鼓励作用。

  与此同时,清科研究中心注意到,“办法”的规定中也有并不十分明确的地方,例如第十二条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具有“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但是对“成功案例”却没有给予明确定义,相信类似情况或将在“办法”实施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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