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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成投资判例:单笔失败投资足以毁掉创投机构

1月15日,位于深圳特区报业大楼21楼2102室的深圳市国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成投资”)已人去楼空。在接下来的几天,这个400多平的办公室将迎来新主人。
2014-01-27 10:29 · 经济观察报 廖杰华 胡中彬

  1月15日,位于深圳特区报业大楼21楼2102室的深圳市国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成投资”)已人去楼空。在接下来的几天,这个400多平的办公室将迎来新主人。

  国成投资是央企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旗下的创投公司。其不得不从上述办公室搬离,起因要追溯国成投资当年一笔61万美金的创业投资。

  这笔投资在本金尽蚀后,国成投资还被债主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令国成投资承担全责并赔偿。也正是由于该笔投资,国成投资的银行账户被查封,投资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其物业也不得不进行处置,以避免更多潜在的债务纠纷带来的损失。

  这是每年成千上万起创投项目中约20%完全失败案例中的一起,尽管“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常识在创投业内耳熟能详,但这样的判例也足以让创投机构们警醒,或许一笔失败的投资案例再加上清算程序中的疏忽,有可能让创投机构们遭遇到巨大的损失。

 一笔失败的投资

  特区报业大楼原本是国成投资的福地,也是深圳众多创投大佬的所在地,比如在国内赫赫有名的达晨创投就在23楼办公。

  国成投资成立于1997年,是国内较早成立的国有风险投资公司之一。不过,自从2012年被上海东洋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洋”)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后,其为此烦恼不断。

  被诉的缘由是国成投资2005年时对深圳协雅精密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雅”)的投资。

  协雅成立于2003年1月14日,为外商独资企业,投资人也即*股东为外资企业协雅国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雅国际”)。

  国成投资与协雅的故事是从2005年12月开始的。

  当年12月12日,国成投资与协雅签订《合资经营合同》,投资总额为561万,其中国成出资61万美元,占14.22%股权,协雅国际占85.78%的股权。和其他曾经操作过的众多股权投资项目一样,在看好协雅的发展前景背景下,国成投资注资成为了协雅的小股东。接近15%的比例,也是创投行业较为正常的持股比重。协雅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国成投资作为小股东委派1名。

  不过,事与愿违,引入创投资金后的协雅经营并不出色,并陷入了与上海东洋的销售合同代理纠纷之中。2006年7月,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就东洋公司与协雅之间的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做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协雅尚欠东洋货款155.4万。

  而2008年的金融危机则给协雅带来了灭顶之灾。高大明称:“2008年之后,由于经营状况恶化,债务缠身,且发生大量诉讼,协雅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弃厂而去,协雅公司再未实际经营,也未年检。”

  协雅于2009年11月6日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其股东应于解散事实出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成立清算组,对协雅公司进行清算。

  而作为小股东的国成投资方面称,由于其未参与协雅的实际经营,协雅的账册、文件等均由协雅国际公司管理控制,在协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由于公司账册、主要财产、重要文件等都由协雅国际实际控制并卷走,国成投资无法联系到协雅国际,亦无法获取协雅公司的账册及其他文件,在客观上不能对协雅公司提起清算程序。因而,协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进行清算。

  而作为债权人的上海东洋在向协雅讨债时发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于是,上海东洋于2012年5月26日以未尽股东清算义务损害协雅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定国成投资向东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国成投资怠于履行其股东清算义务,导致协雅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协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国成投资向上海东洋支付协雅欠款的155.4万元的本息。

清算责任之辩

  这样的判决意味着国成投资面临着巨大的损失,不仅仅此前投资的61万美金打了水漂,还需要额外承担更多的损失。

  事实上,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国成投资作为协雅公司的小股东,在协雅公司的实际管理经营中的实际角色和应承担的责任变得至关重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因未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是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在两次庭审中,法院均认定国成投资作为协雅公司股东,应该履行公司清算的义务,但国成投资怠于履行其股东清算义务,导致协雅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因而应当对协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与协雅国际公司作为协雅公司的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在协雅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被告并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而免除清算义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

  而国成投资显然无法认同法院的判决。高大明称,作为一个小股东,国成投资是一个财务投资人的角色,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国成投资在董事会席位中仅有一个席位,也不能直接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不应该为所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成投资代理律师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李建华说,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清算行为与公司财产的减少灭失要具备因果关系,股东才能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协雅的财产均由法院处理,国成投资并未处理,甚至连协雅自己也无权处理。

  “在协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国成无法联系到协雅,由于公司账册、主要财产、重要文件等都有协雅国际实际控制并卷走,国成投资客观上无法履行清算义务。”高大明称。

  但在本案原告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小肆看来,如果国成投资做过清算的努力和尝试,可能会影响到法院的判决,法院也会考虑。“国成投资说没有参与公司日常运营,大股东逃匿,并将账册带走,导致其无法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但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没有看到国成投资的相关报警材料。如果国成采取过一些措施,责任也会小一些。”

  国成投资此后也一直在寻找法学界的关注和支持。而在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后,国成投资开始向广东省高院进行申诉。申诉书称,本案中,东洋在向协雅主张债权无果后,撇开大股东不诉,只选择了小股东作为被告,法院未追加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仅将负有更多举证义务的协雅公司排除在诉讼之外,而且客观地导致了实体审理时无法真正查明未尽清算责任的真实情况,导致本案诸多基本事实不清。

 小股东们的“风险”

  这笔61万美元普通股权投资不仅令国成投资血本无归,还让其自身也陷入到了生死攸关的境地。

  2013年初,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国成投资办公所在地的深圳特区报业大楼2102号,而且发出了限期搬离公告。

  尽管目前被诉的债务只有155万,但这套价值已超过千万的物业被查封,与此同时,法院不仅查封了国成投资的办公室,而且还冻结了国成投资在建行、工行等行的四个账户。账户冻结对国成投资来说是非常致命的,“没有资金,创投公司拿什么投资?”

  潜在的风险还无法预知,除了上海东洋之外,或明或暗的协雅债权人尚无法统计,若都得到同样的判决,国成投资的损失将异常惨重。

  经济观察报获得的资料显示,由于涉及十数宗民事纠纷,自2006年6月起,协雅厂内机器设备已被深圳宝安区法院、广东龙门法院、广东茂名中院等多地法院查封。其中,仅龙门法院一家2007年以协雅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就有30宗,涉及的清偿金额高达700多万。

  杨小肆称:“从法理上,此案的判决,国成投资应无话可说,因为此案得到了从深圳区法院到广东高院三级法院的认可。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不用承担责任。从情理上说,国成投资是有委屈的,但法律要考虑到法律事实。”

  而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在近年狂飙突进的创投业,投资企业难免会有失败的案例,若在清算时有所疏忽,同样的风险可能也会摆在创投机构们面前。

  每年创投行业里发生的投资案例数目众多,以2013年为例,清科集团统计的数据显示,创投机构投资的项目全年共发生1148宗,还有大量的天使投资等案例并未被直接统计其中。在国内尚未有比较权威的统计来反映创投项目的失败率,但以美国的创业投资行业的数据来看,创投投资项目的成功率一般不到20%,完全失败的比例在20%以上,照此比例大致计算,创投机构所投项目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者也并非是小数目。

达晨创投董事长刘昼坦言,该公司并未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当前创投机构所投项目完全失败的数量较少。但他也表示,创投机构作为中小股东,通常情况下是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国成投资这样的案例尚不太多见。

  “创投机构往往都是中小股东,若被投企业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控制着企业的管理大权和财务资料,客观上由小股东独自承担清算责任有失公允。按照此判例,若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意推卸承担债务责任,完全有可能做局让小股东陷入泥潭。”另一位创投机构合伙人称,这种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得不加以重视。

  事实上,国成投资的这一遭遇也有着诸多的巧合和极端的情况,如被投公司存有大量的债务已经资不抵债、实际控制人跑路、账册被销毁等一系列不可控因素……再加上国成投资被认定在被投公司破产清算中未尽责,使得国成投资承担的损失远远高于被投金额。

  往往以小股东身份“游走”在各个被投公司的创投机构们值得警醒,尽管要遭遇上述这些极端因素的概率较低,但为了尽可能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当所投项目失败后,创投机构们也应格外注意不能在破产清算环节时有所怠慢和疏忽,若项目投资失败后便对这笔投资置之不理,很有可能在未来的某一天遭受难以估量的损失。若是稍有闪失,谁能保证不会有债主突然找上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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