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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PE紧张:允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到底有啥影响?

这项政策到底会对VC/PE产生哪些影响呢?有投资人表示,这将会给有实力的PE机构带来更多项目源;当然,也不排除PE机构联合银行共同设立基金,引入银行作为LP出资人。
2018-01-29 12:00 · 投资界 刘全

  周末前夕,一则来自七部委的通知让VC/PE开始骚动了起来。

  投资界(ID:pedaily2012)1月26日从国家发改委官网获悉,发改委、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其中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从表面上看,文件中多次出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度令人紧张,那么这次政策到底说了什么?又会带来哪些影响?

从可转债到债转股,三天两政策

  对于VC/PE来说,这一周过得“有点忙”。

  先是本周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明确私募基金可以投资可转债。投资界曾报道,1月23日,中基协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共计20余人出席的闭门会议,明确了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具体报道可见:重磅!私募基金可投资可转债,有望参与类REITs业务,可投范围渐渐清晰)

  仅隔了三天,发改委的正式文件出台。在1月26日的《国家发改委印发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详情如下:

  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此外,《通知》还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不难看出,这两个时间点承接意味浓厚。先是1月23日,中基协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可转债的合规性,接着1月26日,包括证监会在内的七部委宣布允许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层层递进。

银行涉足股权投资?

  业内不少人疑惑,文件中“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是否意味着银行将涉足股权投资呢?

  对此,一位深圳VC/PE机构人士表示,这个政策主要针对银行,目的是减轻银行的不良贷款压力。允许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开展债转股,并不意味着银行涉足股权投资,“它只是提供一个通道,银行出钱买自己的债,那个资金变成对标的企业持股,定向用于还债”。

  事实上,“投贷联动”才是当前银行股权投资的试水模式。2016年3月,银监会主席指出针对我国很多高科技创新企业在初创阶段没有资本金,银行贷款进入风险又较大的情况,银行可以也必须有所作为。接着,银监会等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将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5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纳入首批投贷联动试点地区,并且选择了10家银行纳入开展投贷联动的试点银行。

虽然现行法令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但是银行的资金早已涉足股权投资领域。此前,部分银行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签订跨领域合作协议等方式开展。例如中行、交行等在香港成立了具有股权投资资质的子公司中银国际、交银国际等。此外产业基金、PPP项目等方式也是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

对VC/PE会产生哪些影响?

  而此次文件中频繁出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难免令人紧张,这项政策到底会对VC/PE产生哪些影响呢?

  事实上,相关部门一直在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并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当中就明确提及: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那么,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可能会带来哪些影响?

  有投资人乐观地表示,这将会给有实力的PE机构带来更多项目源。毕竟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手里不缺项目,但专业化的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是他们的优势,因此PE机构可以通过合作获得更多潜在的投资机会。

当然,也不排除PE机构联合银行共同设立基金。一位深圳VC/PE机构人士表示,银行不缺资金,PE机构可以通过与实施机构合作,发起专项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引入银行作为LP出资人,弥补PE机构资金上的不足。另外,部分出资义务会来自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这样也能释放一些增量资金。

  “有一点需要注意,其实鼓励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说白了是想让PE帮助银行处理不良贷款,因此对PE机构的吸引力恐怕不是太大。”一位不愿具名的VC/PE投资人提醒。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刘全,原文:https://pe.pedaily.cn/201801/4267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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