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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架构与协调: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是两回事

监管的本质应是依法监管,公开、公平、公正,还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监管,而不应该有过多的行政的干预。监管更多的是执法的过程,跟短期的波动应该区别开来,货币政策更多的是考虑周期性的因素,微调或者通过刺激,但监管不应该频繁的变动。
2015-11-19 09:20 · 投资界综合

 宋敏:一个超级金融监管机构难道就能解决问题吗?

“财经年会-2016预测与战略”于2015年11月17日-19日在北京举行。上图为香港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创始主任宋敏。(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你把它合在一起,成为一个超级的金融监管机构,难道就可以解决问题吗?不是简单地说,因为有了综合经营,就要把监管机构合在一起,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这不一定做到。”11月19日,香港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创始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金融系主任宋敏在“《财经》年会2016:预测与战略”上如此表示。

  他指出,监管的本质应是依法监管,公开、公平、公正,还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监管,而不应该有过多的行政的干预。“监管更多的是执法的过程,跟短期的波动应该区别开来,货币政策更多的是考虑周期性的因素,微调或者通过刺激,但监管不应该频繁的变动,监管是一个法律的概念。”

  “因为混业经营,即使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也需要加强协调,特别是在信息方面的共享,这是中央政府完全可以做的。”宋敏进一步强调,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基础下,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本身的功能可能都没有发挥的很好,中间有一些协调问题,有顶层设计的问题。

  “成立一个比较强有力的协调机构,特别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这是应该做的。但千万不能把协调机制发展成另外一个行政干预的工具,这样的话,就本末倒置了,还是要坚持监管体系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他表示。

以下为宋敏发言:

  宋敏:谢谢主持人。我想接着李扬先生的话题,金融监管的逻辑,我们一会儿分业监管,一会儿综合监管,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慢慢适应的这样一个金融监管的逻辑。我们都知道,所谓分业经营的理念,包括后来慢慢延伸出来的分业监管的理念,也是从美国的经济大萧条背景下推出来的。李扬先生也提到了格拉斯迪格尔这样一个很重要的监管规则,它的基本逻辑是混业经营里头有很多的利益冲突,在大萧条,股市的崩溃过程中,已经很明显凸现出来。

  总体来说,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的金融服务,银行起到支付、清算,包括货币政策的功能,国家需要在银行方面有一定的保障。所以,在整个格拉斯迪格尔的法律体系里,对银行体系做了保护,目的是为了国家金融的稳定。因为有了国家的保护,其它金融的业务,可能就会把风险转嫁给银行部门,证券方面,保险方面,李先生讲的信贷资金可能进入到股市,出现风险的话,又把它转嫁给银行,最后转嫁给大众。在这个基础上才会有分业,慢慢衍生出不同的监管体系。

  但是,综合经营也有综合经营的逻辑,我简单总结,主要是金融不同的业务有协同效应,保险产品、信托产品、投资产品,同样的基于信息处理、风险管理投资的潜力发挥,既然同样一件东西,为什么不能做其他的金融产品呢,大概是这样一个逻辑。另外,混业经营也使得有所为的交叉销售,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方,也是有好处的。

  所以,综合经营确实有综合经营的逻辑。90年代以来,美国已经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了,事实上,欧洲很多国家一直保持着混业经营,也是一个基本的金融的逻辑。中国现在也在走这条路。

但是,综合经营的现实是不是一定要有综合监管,由综合经营到综合监管这个逻辑是不是一定存在?我觉得是值得商榷的。不一定说有了综合经营就一定要有综合监管。吴行长讲的功能监管,如果做的到位,做的尽善尽美,也可以起到这个作用,不是说大家守着自己的地盘去进攻自己的地盘。而是真正做到功能监管。如果这个产品有证券的性质就必须要通过证券会,或者有贷款的性质,一定要在银监会。如果真正做到这一点,还是可以在现有的框架下完善我们的监管框架。所以,不是简单的因为有了综合经营,我们要把监管机构合在一起,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是不一定做到的。

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基础下,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本身的功能可能都没有发挥的很好,可能中间有一些协调问题,有顶层设计的问题。这次股灾反映了证监会很多的问题,不光是监管的问题,还有非法的问题。你把它合在一起,成为一个超级的金融监管机构,难道就可以解决问题吗?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监管形式的变化,最终是监管理念,我们到底为什么监管,这个一定要想清楚。

  为什么要监管呢?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两点:*、系统性风险,我们要防范金融系统出现系统性风险,如果出现风险,最终还是老百姓受损失,这是有一个外部性的问题。金融机构,有大的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出了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当然我们要监管。第二、投资者保护的问题。金融机构是经营其他人的钱的,不是自己的钱,就存在着一系列的可能出现欺诈,可能出现渎职的问题,投资者保护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投资者保护就落实在三公,公开、公平、公正,这是最基本的逻辑。投资者保护并不是说要刚性兑付,并不是说你的股票一定能赚钱,这个理念是完全不一样的,最终还是要保证公开、透明,并不是说保证你赚钱。这个理念在目前金融监管框架下,大家意识还是不清楚的,经常会出现,好像我们一定要保证投资者不亏钱,这是有问题的。

  如果监管主要是解决这样的问题,监管的本质是依法监管,公开、公平、公正,还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监管,而不应该有过多的行政的干预。应该强调监管的专业性、独立性,这是非常重要的,而不是说有很多政治上的需求,就马上通过监管的手段干预市场。监管更多的是执法的过程,跟短期的波动应该区别开来,货币政策更多的是考虑周期性的因素,微调或者通过刺激,但监管不应该频繁的变动,监管是一个法律的概念。

因为混业经营,即使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也需要加强协调,特别是在信息方面的共享,这是中央政府完全可以做的,在这个框架下,成立一个比较强有力的协调机构,特别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这是应该做的。但千万不能把协调机制发展成另外一个行政干预的工具,这样的话,就本末倒置了,还是要坚持监管体系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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